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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的合同权利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邱仁宗教授在其《患方的权利》一书中,把患方权利概括为患方医疗权、患方自主权、知情同意权、患方隐私权、患方保密权这五个方面,有其独到之处。(四)隐私权任何公民都有使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不被公开并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特别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的隐私权更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但如果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将给患者自己、他人或社会带来的危害大于放弃这种权利带来的损失,医务人员可以超越患者这一权利要求。

二、患方的合同权利

近几十年来,一些国家对患方权利开展了越来越多的研究,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步骤和措施来保证患方权利的实现。虽然各国对患方权利的规定不尽一致,但患方权利的基本内容大致相同。美国医院协会的患方权利法案,基本体现了患方在医疗中的权利内容。邱仁宗教授在其《患方的权利》一书中,把患方权利概括为患方医疗权、患方自主权、知情同意权、患方隐私权、患方保密权这五个方面,有其独到之处。适合我国国情的患方权利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医疗权

人类生存的权利是平等的,因而医疗保健享有权也是平等的,任何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均应得到合理的、不受歧视的诊断、治疗、护理等权利,不因其地位、财富、性别、国别、疾病状况等的不同而得到不平等的诊治。例如,不因某人是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而用各种借口拒绝治疗。1995年12月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把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定为“均等权利,均等义务”,强调任何人,无论是否艾滋病病毒携带者,都享有同等的不受传染、医疗、行动自由、就业、教育以及寻求庇护的权利,尤其是艾滋患方有权利在治疗中维持尊严、不受歧视。

(二)自主决定权

即患者在真实认知的基础上有权对医疗诊治方案、医学实验做出理性的自主决定,这既是一种自主权也是一种选择权;另外自主权或选择权还包括对医疗单位、医务人员的选择等。我们通常所说的同意权只是自主权或选择权的一个方面,要真正贯彻自主权,首先必须使患者知情,因此,医务人员更应履行好说明和解释的义务;其次还需要患者有一定的自主能力,达到一定年龄和良好的精神状态。但患方的自主或选择如对自身、他人和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医务人员就要行使干涉的权利。

(三)知情权

除意识不清或昏迷状态外,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和了解的权利,医生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疾病信息。并且患者有权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处得到自己病情、诊疗方法和手段、医疗风险、诊疗效果、预后等方面的权利,有权知道负责其治疗的医生的身份和专业地位,有权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有权得到详细的医疗费用情况等。

(四)隐私权

任何公民都有使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不被公开并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特别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的隐私权更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因为,医疗活动的特点和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决定了医务人员可以了解更多患方隐私,例如查体、询问既往病史、各种诊疗措施的实施等。这就要求医务人员保守患者的个人隐私,如自身缺陷、传染病史等。但如果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将给患者自己、他人或社会带来的危害大于放弃这种权利带来的损失,医务人员可以超越患者这一权利要求。如患严重传染病的患者要求医生对任何人保密,医生就不能满足其要求,而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五)请求赔偿权

当医方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时,患者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六)延伸服务的从权利

1.建档权

患者有权要求建档,医疗档案不仅有利于患者的继续治疗而且是医疗机构和患者发生纠纷时的重要的证据。

2.发表意见权

患者有权就病情等重大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对进行实验性的临床医疗,患者还享有否决权。

3.转诊权

当医方限于设备或技术等原因而治疗不能时,患者有要求转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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