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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的合同义务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患方的合同义务(一)协力配合诊疗的义务寻医就诊是患者的自由选择结果,而医疗服务活动是需要医务人员与患者相互配合才能顺利开展的。如果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将可能受到行政法规或刑事法律的处罚。2001年8月9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通告》第1条规定,医疗机构是进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

一、患方的合同义务

(一)协力配合诊疗的义务

寻医就诊是患者的自由选择结果,而医疗服务活动是需要医务人员与患者相互配合才能顺利开展的。因此,在治疗过程中,患方应积极配合医疗人员的诊疗需要,遵从医嘱,力求达到治疗效果。这正是治愈疾病、恢复与维持健康的重要基础。与医疗服务人员密切合作,必须是医患双方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实、全面地提供病史,使医疗人员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患者的疾病史以及疾病发生、发展的有关医学信息,从而能够在这些医学信息的基础上,做出科学、客观的分析。如果涉及个人的特别情况,可以向医务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2.遵从医嘱,按时服用医嘱药物和接受治疗。只有接受正规的药物治疗,才能实现治疗疾病的目的,不按时服药或表面服用医嘱药物,实际上未服医嘱药物而服用私下寻求的偏方、土方等,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7)

(二)接受医学检查的义务

医学检查的目的是明确病情,以便对症治疗,这也是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行为的必要手段。因此,患者自入院就诊时起自然要承担此义务。接受医学检查,患者必须严格按照医学检查的要求实施吞食、注射、灌注以及其他侵袭性或非操作性的医学行为,以保证检查的顺利进行。在进行检查的过程中,患者应当听从医师的指令。

(三)支付治疗费用的义务

医疗服务行为是一种有偿的服务行为,医疗服务关系是合同关系,因此,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理应交纳合理的医疗服务费用。所谓合理的医疗费用是指患者治疗疾病所必需、且向患者告知并获得同意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门诊或住院检查、治疗等医疗服务的费用。

(四)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患方由于疾病或为了恢复、维持健康状况去就医,医疗机构通过正当的医疗管理制度的运作来保证患方的就医权利得以实现。因此,患方就医时必须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如门诊挂号制度、进出院登记制度、医院探视制度、急诊制度以及维持医疗机构的安静、秩序等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特权故意违反医疗机构的规章,干扰、破坏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正常进行,更不能有意滋事、毁坏医疗机构的公有财产和给医疗服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如果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将可能受到行政法规或刑事法律的处罚。2001年8月9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通告》第1条规定,医疗机构是进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的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的财产。该联合《通告》第5条规定,违规出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财物,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尊重医务人员人格与工作的义务

医务人员是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主体,他们的工作、人格与患者的人格一样,必须得到尊重。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与工作,也是保证医疗服务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基础,因为医疗服务者的情绪、判断能力与做出正确医学诊断、检查与治疗行为有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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