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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的非合同义务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医方的非合同义务医方的非合同义务,可以分为医方的强制治疗义务和无因管理中的义务。这种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之义务,因合同未成立,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非合同义务。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其权利义务仍受法律的约束。医师在行使机断权时,行为的方式始终不能脱离有利于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这一前提条件。

三、医方的非合同义务

医方的非合同义务,可以分为医方的强制治疗义务和无因管理中的义务。前者的医方义务带有强制性,是法定义务,一般不能拒绝履行;后者的医方义务无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是职业道德与良知所驱使,二者有着不同的特点与内容。

(一)医方的强制治疗义务——法定救治义务

1.不得拒诊的义务

由于医方的行为是公共利益、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时依法采取的。对此,法律首先是要求医方不得拒诊,要尽快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灾害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于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这种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之义务,因合同未成立,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非合同义务。尤其是重大灾情之时,医师必须服从调遣,不能有任何拒诊的表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面临的紧急状态或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性质不同,医方的不得拒诊义务可分为一般情况下的义务和特殊状态的义务。前者系对非战争及重大灾难的一般情况下,发生的单个或数个危急患者的紧急处置义务;后者系战时、重大灾难(包括发生疫情)时所履行的非常救治义务。前者主要围绕单个患者展开诊疗抢救活动;后者则可能是大兵团作战的多学科的综合行动。前者如有正当理由可免除义务,后者则一般无免除义务之事由。前者从制度上主要是“首诊负责制”,不允许将患者拒之门外,医方的义务一般自主履行;后者则有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调遣、指挥,医方的义务履行具有行政上服从的特点。

2.尽力救治的义务

尽管医方在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时,合同尚未成立,向谁收费的问题尚未解决,但法律规定的义务却使医方不能去考虑成本和经济效益,必须不计成本地先行救治,尽最大的能力去救治。实践中,紧急救治措施是否得力,是否尽力,是判断医方履行义务的标杆之一,也是医方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界限之一。

(二)医方无因管理中的义务

医疗事务的无因管理,是指医方在没有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情况下,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其权利义务仍受法律的约束。医疗事务无因管理中医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适当诊疗的义务;及时通知的义务。

1.适当诊疗的义务

医方在基于无因管理关系而向患者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时,其行为应当适当,即有利于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实践中,医方的行为是否适当,主要是依靠医方对患者状况的评价和医方的技术和设备水平。因为在处于无因管理关系时,无法像履行合同义务那样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无法与患者或亲属交流,求得共识,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医师享有机断权,以不误对患者的抢救时机。医师在行使机断权时,行为的方式始终不能脱离有利于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这一前提条件。符合这一条件便为适当,否则便为不当,将承担法律责任。

2.及时通知的义务

医方及时通知的义务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医方在第一时间即对患者实施无因管理时,就要了解患者的身份,尽快地与患者亲属或工作单位取得联系。

(2)医方发现患者恢复意识时,除需要保护性治疗者外,只要患者身体许可,便应告知患者有关情况,进行沟通,使无因管理尽快转变为合同行为。

(3)当患者尚未恢复意识,或虽恢复意识但无订立医疗合同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医方应与患者的监护人、工作单位、近亲属取得联系,告知患者的势态,并与之订立合同关系。及时通知义务的履行,不仅有利于医方从无因管理关系向诊疗护理服务合同关系的转换,而且通过与患者及其亲属的联系,能够了解患者的病史和家族病史,有利于更为科学安全地诊疗,使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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