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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某村委会已收取赵某承包费,现因该合同系无效合同,故某村委会应将收取的承包费退还赵某。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此项权利,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李某无奈,将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他们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并要求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在本案中,李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 条文解读

[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指行政村内由村民组成的组织,它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相当于原来的生产队。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发包方]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这里“村”是指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不是指自然村。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才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2.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对于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本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该土地原先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生产队,现在其土地仍然分别属于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

3.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这里的“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指的是前面提到的“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若村民小组不具备发包的条件,或者由其发包不方便,实践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发包方]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属于使用该土地的农民集体。此类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作为发包方。由村农民集体使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设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发包。由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使用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未设立的,由村民小组发包。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有困难或者不方便的,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

【以案说法5】某村委会与赵某签订承包开采协议书:村委会将麻子山的石料承包给赵某开采,并约定了开采地块的相关事项。村委会收取赵某承包费5万元,并出具某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据一张。一年后,赵某诉至法院,赵某诉称其未实际开采麻子山的石料,要求确认承包开采协议书无效,村委会返还承包费5万元。在本案中,村委会与赵某之间的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这是因为,依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因此村委会无权对麻子山的石料开采进行发包。某村委会已收取赵某承包费,现因该合同系无效合同,故某村委会应将收取的承包费退还赵某。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第10条[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民法通则》第74条[集体财产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条[农村土地登记]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条文解读

[法定权利]

本条规定了发包方享有的法定权利,即使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发包方仍然依法享有这些权利。如果在承包合同中对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则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权利]

基于本条第4项的规定,除了本条前三项规定的权利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赋予发包方其他权利。必须注意,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发包方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规章不能为发包方规定新的权利。

【以案说法6】某村村民田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2亩水田的承包经营权。一年后,田某发现养殖牛蛙能够获得更高的效益,遂决定将2亩水田挖成池塘养殖牛蛙。村委会知道后及时予以制止,田某不予理睬。最后村委会作出了收回田某承包的土地的决定。田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田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村委会的做法正确,应予以支持。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第37条[闲置、荒芜土地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处理]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条文解读

[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承包方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即承包方自主安排生产、自主经营决策的权利。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此项权利,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安排什么种植项目、种植什么作物,都由承包方自主决定。

[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发包方有义务帮助承包方搞好生产经营,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在水利排灌、农机推广、机械作业、生产资料、道路设施、农业科学技术等方面,单个的承包方获取此类信息通常是比较困难的,也没有足够的财力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发挥其各方面的优势,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一般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如防洪、防涝、引水、灌溉等设施建设;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如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地和防护林建设;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义务,除《农村土地承包法》外,《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有规定,发包人同样也应当遵守这些规定。

【以案说法7】某村村民李某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1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1年后,村委会以提高承包指标、完善承包合同为由,要求终止履行合同,李某非常不满并予以拒绝。半年后,村委会强行以村委会的名义将李某承包的土地又发包给王某。李某无奈,将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他们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并要求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在本案中,李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李某也没有违约的行为,因此,在承包合同期限未满时,村委会单方终止合同并转包他人的做法,侵犯了李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关联参见

《物权法》第130、131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收回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发包方违法调整、收回承包地的处理];第12条[发包方违法强迫、阻碍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处理]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 条文解读

[家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区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是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进行的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承包。其特点为:(1)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承包,按照每个农户家庭的人口、劳动力数量等计算承包地面积。(2)承包土地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

[家庭承包承包方]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农村土地承包实践中,承包土地往往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合同也由“户”的代表(往往是户主)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按户制作并颁发。需要注意:(1)承包方限于本集体组织内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承包方,只能通过依法流转,从承包方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有权承包的农户,一般是指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具体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确定。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承包方,主要适用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适宜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依法不适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农户,也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 应用

1.家庭承包分户后,如何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问题?

家庭承包完成后,在承包期内,某个承包户由于子女结婚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应当在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问题。家庭内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当尊重其协议;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以作为承包合同纠纷,依照承包合同纠纷解决方法进行处理。若承包方是夫妻,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关联参见

《民法通则》第27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条文解读

[法定权利]

本条中规定的承包方权利是承包方享有的法定权利。即使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承包方仍然依法享有这些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承包方的这些权利。

[使用承包地的权利]

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对所承包的农村土地依法享有使用的权利。承包人依法使用承包的土地,可以是传统的耕作、种植、畜牧等生产经营,也可以是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如建造沟渠、修建水井等构筑物。所修建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承包人享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后一种意义上的使用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为必要,否则就很可能改变农村土地的用途,如在承包地上建造房屋就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

[收益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要求,承包人通过在承包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而获得土地收益后,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税费,如农业税、承包费等。承包人依法获取承包地收益的权利具体体现在,“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农户在土地上增加收入、改良土壤等增加的土地价值,也应归农户所有。农户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

[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是指承包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如何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如自主决定耕种的时间、种植的农作物等。处置产品,是指承包人有权自由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农产品是否卖、如何卖以及卖给谁等产品处置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为了充分保障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应当归承包方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本条第2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国家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只有在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占用的情况下,承包方才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承包方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对承包方依法享有占用和使用承包地以及获得土地收益等权利构成限制。

1.承包地被征收、征用

征收和征用的共同之处在于:(1)二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一般用于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社会公用项目的建设。(2)二者都是按照法定的权限,经过法定的程序并要给予补偿。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或者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3)征收征用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但征收和征用又有着明显的不同:(1)征收主要适用于不动产。征用情况比较复杂,征用则既可以对不动产征用也可以对动产征用。(2)征用是使用权的临时转移, 一般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时采用。紧急状态主要是指基于有关公共事务、军事等重大事件的需求。紧急状态结束后,国家应当返还征用的财产。征收则不一定,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征收,征收要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征收的程序比征用更严格。

2.承包地被占用

承包地被占用,是指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此外,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需要临时占用农村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临时占用农村土地。临时占用农村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应当与土地主管部门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临时占用农村土地有期限限制,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两年。临时使用土地的一方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3.承包地被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及补偿数额(见后附图表)

[其他权利]

承包方除了依法享有上述各项权利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其他条款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农业法、渔业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也有关于承包方的权利的规定。所有这些都属于承包方依法应当享有和行使的权利,都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以案说法8】某村村民付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付某及时在田地里种上了大豆,并取得了良好的收成。第2年,当付某打算继续种植大豆的时候,村委会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改种新品种棉花,同时威胁他若不服从村委会的安排就提前收回承包地。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维护自己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在本案中,付某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村委会要求付某改变农作物的种植品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关联参见

《物权法》第125条[承包方的权利];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承包期短于法定期限可请求延长];第14条[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权,无需备案生效];第18条[合法的承包权流转收益受法律保护]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条文解读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承包方对依法承包的农村土地,应当确保其“农业用途”,禁止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所谓“农业用途”,是指承包方将承包的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活动。而“非农建设”,则是指承包方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目的以外的建设活动,如在承包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工厂等。为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承包人可以在承包地上建造一些用于农业生产的构筑物,如建造沟渠、打井等。根据本法第60条的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应用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有什么后果?

《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以案说法9】某村村民曾某擅自在其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宅房。村委会知悉后及时出面制止,但是曾某不予理睬。村委会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予以汇报,该主管机关对曾某作出处罚决定,要求其2日内拆除非法建筑。但曾某仍然置之不理。该主管机关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本案中,曾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承包人义务的规定。曾某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将承包的耕地用于建筑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维持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的义务。因此,法院应当支持该主管机关的申请。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承包方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或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处理];第15条[承包方不得以土地承包权为抵押或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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