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国外工程合同参与方及职责

国外工程合同参与方及职责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2 国外工程合同参与方及职责国外工程合同的参与方主要有业主,包括公共工程业主、私人工程业主、业主代表等;专业设计师,包括建筑师、工程师;承包商,包括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分包商等;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等。不同的主体参与不同的合同并承担不同的责职。在总价合同中,除了批准分包商,业主和设计师不能干涉承包商。

4.2 国外工程合同参与方及职责

国外工程合同的参与方主要有业主,包括公共工程业主、私人工程业主、业主代表等;专业设计师,包括建筑师(CAD设计师、技术规范编写人员、室内设计师、景观设计师等)、工程师(结构工程师、机械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测量师等);承包商,包括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分包商等;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等。不同的主体参与不同的合同并承担不同的责职。由于各个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不同,在不同国家相同主体的职责也有可能不同,本节主要以美国、英国等国家为背景来分析工程参与方的定位及工作职责,请读者注意与我国建设法律法规的区别。

4.2.1 业主(the Owner)

很多人认为使用业主的称号,是因为他们拥有根据合同所建设的建筑,但更重要的原因是他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土地权利,也包括拥有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权利。将土地所有权描述成拥有特定的权利,是因为业主不可能拥有土地的全部权利,比如土地下的矿产权或者只是获得一段时间内在土地上建设的租赁权,而期满后必须将土地及其上的附属设施归还给原来的业主或者继承人。

在大多数英语通用国家,建设合同中的业主又被称为顾主(Employer),这样的称呼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他们,即作为完成建设工程的承包商的顾主。业主可以分为个人、公司和政府3类。个人业主是一个人;公司业主是企业或公司;政府作为业主可以是国家、州政府,或者事实上就是全体公民。除了个人住宅,大多数的建设工程是为公司或者政府业主完成的。这也是在大多数工程合同中,由一个代理人,比如设计师(Designer)或项目经理(Project Manager),代表业主工作的一个理由,因为大多数业主都缺乏必要的技术知识。

业主是工程合同的第一方,也是工程合同协议命名的第一方(the First Party),他与承担工程施工的另一方(the Second Party),即承包商签订合同。业主的首要义务是依据合同条款给承包商支付工程款。

根据合同通用条款,业主可以通过设计师进行工程变更,也可以在包括承包商过失在内的特定条件下终止合同。如果没有要求承包商保险,业主可能会根据合同要求为工程和相关的第三方责任购买保险。在有些合同中,业主会任命一名代表,代理他处理设计和施工事务。这里指的代表不是作为业主代理的设计师,而是一个人,一个项目经理。他代表业主,因为业主是公司或者政府部门。有时个人业主也会任命和授权一名代表来替他行使职权。在许多建设工程中,项目经理、合同经理(the Contract Manager)或其他类似称谓的人作为业主的代表是很常见的。设计师也可能有一个或者多个代表,而承包商则一定是由一名监工(Superintendent)所代表。业主、设计师和承包商通常是合作伙伴,每一方都由一个个人代表来实现他们的实际目的。在法律上,这些人是公司的代理或者雇员,很明显,每个人了解他人的功能和授权范围是很重要的,因为他们的授权往往是有限的。以业主代表为例,他可能被授权做出主要决策和在接到设计师支付证书后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也可能仅被授权在一些小事上做出决定。这样的授权必须在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业主、设计师和承包商之间的传统合同关系参见图4-7(注意与我国建设法律法规的区别)。

4.2.2 承包商(the Contractor)

承包商的得名是因为他签订合同是以完成工作获得报酬为目的的。有时他也被称为总承包商(the General Contractor,the Primary Contractor),起源于19世纪时,整个建筑工程由一个承包商完成,他再雇用许多种类的分包商。在此之前,通常的实践是业主雇用工匠或者手艺人完成他们的专业工作,而且是以计件单价为基础的。如今的总承包商往往不亲自承担主要工程。事实上,过去几十年的趋势是更加专业化。因此,总承包商只是亲自完成特定的有限工作,而更多的工作由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商完成,所有的工程由总承包商对业主负责,如图4-7所示。在这种形式下,总承包商的主要责任是组织、协调、监督整个工作,包括他亲自完成的工作和分包商完成的工作。通常总承包商会亲自完成基础工程和结构工程,但有时也会少一些。在有些合同中,总承包商就是完成所有工程的各个分包商的唯一经纪人和经理,总承包商不雇用任何工人,不完成任一部分工程。有些业主,特别是政府业主,对此十分反对。在有些地方,法律明确规定,总承包商必须亲自完成建设工程的最少的部分工程,这保证承包商在工程中承担的财务义务或公平性。另外,业主也可以雇用一个建设经理(Construction Manager)来管理项目,这种情况下就没有总承包商。

img60

图4-7 美国等国家的传统合同安排

总承包商这一称呼已被使用了一个多世纪,但它一直在变化,今天几乎已经没有原来意义上的总承包商。如今大多数总承包商仅雇用一些分包商,比如钢筋工、木工、劳务以及专做土方和混凝土工程的工种,事实上成为管理分包商的专业承包商。很多总承包商自己已不再雇用任何工人而成为上文所提到的经纪人,或者自己成为建设经理(Construction Manager),不仅是监督和管理专业承包商,而且在设计阶段辅助设计师。

承包商是工程合同的另一方,也是合同协议中定义的业主之后的另一方。承包商同意完成合同文件所描述的工程,作为回报,业主会按合同支付价款。承包商通常可以自己选择方案来组织和完成工程。在总价合同中,除了批准分包商,业主和设计师不能干涉承包商。承包商是作为建设方面的专家被雇用的,而且总价合同的标准形式也确认工程必须由承包商用自己的方式完成。任何对这一基本规则的违背都必须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说明。

4.2.3 分包商(the Subcontractor)

分包商因为在传统合同安排中为总承包商工作,并接受总承包商的领导而得名,参见图4-7。在不同的合同安排中,分包商可能是具有自身权利的一个专业承包商(the Specialist Trade Contractor)。分包商总是需要雇用1~2家不同工种工匠的专业公司,比如:一个砌筑分包商会雇用瓦工和瓦工助手;机械分包商会雇用水管工和连接工等。一般情况下砌筑工程是由总承包商完成的,特别在砌筑是工程普遍类型的地方。另一方面,设备工程,比如供水和供热系统安装,因为较高的专业程度以及在公众健康和安全利益方面工人资质的要求,通常由专业公司来完成。因此,和其他行业一样,建筑业的生产专业化也是追求效率的结果。这种专业化趋势还在继续,并且在近几十年内产生了一批新的专业公司,比如地基加固、排水、打桩、混凝土浇筑、模板、钢筋、养护、防漏、特殊屋面以及新型的装饰和保护。没有一个总承包商可以拥有所有必需的技工、工长和管理人员以及完成所有工程所需要的特殊设备,而且随着新材料和新方法的运用,新的专业人员要学会使用它们。

专业化产生了分包商,但是持续发展的专业化产生了另一种水平上的分包商,即分包商的分包商,称为再分包商(the Sub-Subcontractor),甚至是再分包商的分包商(the Sub-Sub-Subcontractor)。比如,设备服务分包商提供管道安装、排水、燃气供暖、空调安装等服务,而且可能雇用另外的专业公司安装金属薄壁管道,甚至再雇用一家专门从事锅炉和供热管道隔热安装的公司。如果设备服务公司是分包商的位置,那么它所雇用的公司就是再分包商,如果这些公司再雇用另外的公司,比如油漆公司,那么油漆公司就是再分包商的分包商。

从图4-7中可以看出分包商和业主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同样,也包括再分包商)。因此,设计师总是需要通过总承包商来处理与分包商有关的问题。同样,总承包商也必须通过合适的分包商来处理涉及再分包商的问题。遵循同样的次序,分包合同文件必须与主合同文件一致,再分包合同文件必须与分包合同文件一致。换句话说,如果承包商同意主合同中的一项特殊条款,比如所有进入工地的工人必须佩带蓝色的安全帽,那么他就必须确保所有的分包合同都包含同样的条款,而且要确保它的执行,而分包商必须确保再分包商的执行等。

这个层次系统显示了总合同和分包合同职责链条之间的逻辑关系和直接关系,这需要在实践中对合同细节的关注,但是不总是能做到的。如果总承包商没有注意到主合同中的一个条款而且没有把它包含在分包合同中,就会带来不同的结果。他可能会去说服设计师或者业主:蓝色的安全帽对工人来说是不合适的,而且是可以被忽略的。但是,如果业主坚持该项合同条款,那么总承包商就要试图说服分包商去执行,而他将面对一次艰难的谈判。如果这个条款在分包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总承包商就没有任何合法的手段迫使他们执行,所以他将处于一个艰难的境地,有时只能依赖他与分包商之间的关系解决问题。

4.2.4 供应商(the Supplier)

供应商的标题初看似乎是清晰明了,意思也显而易见。但是供应商和分包商的合同区别有时不是很清晰,而且原因是很有趣和有意义的。

在美国建筑师学会的A201—施工合同通用条件(AIA Document A201,General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中明确了分包商和供应商之间的区别:分包商是指与总包商有直接合同关系、在现场负责完成一部分工程的承包商;而供应商是指为专门设计提供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者。而在加拿大的标准施工合同文件[Canadian Standard Construction Documents,CCDC 12(Architects)and CCDC 2(Engineers)]中将供应商包含在分包商的定义中。问题是:什么时候产品的供应者不是供应商而是分包商?而答案应该在专用条款关于分包商的定义中找到。更为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时候产品的供应者必须是分包商?

过去所有的建设工作都在现场实际完成,包括地面打磨、橱柜、楼梯,甚至门窗等。随着机械化程度的提高,打磨工作更多的在预制商店或者工厂而不是现场完成。但是只要工程是“专门设计”的,无论是在现场还是在别的地方完成,完成整体工程中这些工作的人的关系是相同的。为什么完成主合同一部分而且与总包商有合同关系的打磨公司却不认为是分包商呢?是因为他在工地以外的地方完成了大多数甚至所有的打磨工作,而安装仍是由总承包商完成的。一旦某物是为了“专门设计”而生产,那么生产者就要在项目中进行投入。打磨公司在建设工程上投资,一旦开始实施“专门设计”的施工,就会产生工程的利益和权益(权利或要求)。

供应商在项目中的利益和权益比分包商处于更低的水平,尤其当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是为了“专门设计”的施工,因为这些产品在安装前更容易转变为其他用途,“专门设计”的产品对生产者来说价值是很低的,除非用于为特殊设计服务的工程。事实上,总承包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商业交易与分包合同关系是由不同的法律所管辖的。但是,为了“完成专门设计”的材料供应又不是一种一般的商业交易。

供应商“完成专门设计”的材料供应与供应商供应原材料相比已经变得更为重要,而且随着施工方法的改变以及更多的工作在现场以外的商店和工厂完成,这种重要性日趋增加。的确,在现场没有工人的公司没有涉及有关主合同的要求和条件,比如在现场戴蓝色安全帽。但是,为“专门设计”供应产品,却在工地上没有工作的这些供应商的利益和分包商本质上是一致的,原因在于他们完成工程的特殊性和在工程上的投入及其产生的项目上的利益。

不管怎样准确定义,在业主与总包商标准合同中,供应商都不可能像分包商一样得到明确的承认。在大多数的主合同中,分包商都是得到明确承认的,分包合同或多或少是由主合同形成的,而且分包商的许多权利和义务都是由主合同最初建立的。

供应商在建筑业中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提升,而且随着施工过程从现场的原材料加工向大规模的建筑构件安装转变,这种重要性还会继续增加,因此工程合同的条件和定义也必须适应这种现实。变化是持续进行的却不易被察觉,已经看到供应商提供的信用对总包商和需要工程融资的分包商越来越关键,供应商的信用在很大程度上支持分包商完成工程和购买供应商的产品。很多供应商比他们的顾客(承包商和分包商)拥有更充足的资金储备,因为供应商往往是作为大型工业联合体的制造商的顾客或辅助企业,供应商可以从他们那里获得信用支持。资金是工程建设和项目发展的最关键要素之一,而供应商和制造商是许多建设项目融资的重要来源和渠道。

4.2.5 设计师(the Designer)

设计师(或设计商)的称呼更多的是用来说明一项功能而不是一个人或一个专业,因为根据需要设计和建设的工程的特性,设计师可能是几个专业中的一个。在多数大型工程项目中,设计师是一个建筑师或者一个专业工程师。如果是建筑工程,设计师往往是建筑师。如果是其他类型的工程,设计师一般是专业工程师。无论哪种情况,设计师都会依据工程的需要和特性雇用1名或多名其他专业的顾问来协助他。

设计师是业主的代理人,他受业主聘请或雇用去设计工程、编制工程合同文件、依据合同检查工程履行情况,这些概括了设计师为业主工作的主要范围。但是对他的业主或顾主,设计师服务的可能性和范围变化是多种多样的。“聘请”一名专业人士实际是指提前支付初始费用作为预约金,以保证在需要时可以及时获得他的服务,但是这样的做法现在已经越来越少。设计师雇佣费的计算有多种方法,可根据设计和建造工程的种类、业主要求的设计合同类型和设计师提供的具体服务来选择。常用的设计酬金种类如下:

(1)工程成本的百分比:设计酬金的数量可根据业主接受的最低投标价、合同金额或者完成工程的实际成本来计算;如果没有招标则根据工程估算成本确定。

(2)固定酬金:数量通过谈判确定,通常有时间限制以保护设计师。

(3)固定酬金加费用:数量通过谈判确定,通常有时间限制,费用部分则是满足开始阶段业主无法确定准确服务的弹性要求。

(4)复合直接成本:双方同意和明确首席设计师和雇员的小时费率,乘以一个同意和计算的管理费和利润的系数,同时也包括一些明确的额外补助的费用。

这些是最普遍的设计酬金,这些费用的任何变化都是有可能的,但是最低设计酬金以下的服务是被专业团体所禁止的。这是一个复杂且充满争议的话题,包含着我们所不愿承担风险的“职业道德规范”。按工程成本百分比计算设计酬金的方式是最普遍的,但许多设计师并不认为这是一个合理的计算基础,因为工程成本和设计酬金数量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业主通常非常关注工程成本,而且工程成本主要是由设计决定的。换句话说,在一定范围内设计师可以影响工程的最终成本。如果业主想要一个经济的房屋建筑而且设计酬金是基于该房屋工程成本,那么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这需要设计师更多的技能、时间和努力去设计一个更加经济、满足业主需要的房屋建筑,而设计师做了更多的工作却得到更少的报酬。

设计师的服务可以分为5个连续的阶段,但可能不要求他们提供全部这些服务。在有些项目中,一些阶段可能需要合并得到加强。这5个阶段如下:

(1)概要设计阶段(Schematic Design Phase)。向业主提供设计研究。通常是初步设计图纸、说明大纲和拟建项目描述,同时提供一份大概的工程成本说明。

(2)详细设计阶段(Design Development Phase)。向业主提供更加详细和详尽的设计图和说明大纲;表示出项目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结构构件、供水管道、供热、供电等安排以及业主需要的服务设施。同时提供第二份根据以上设计的工程成本估算。

(3)建设文件阶段(Construction Documents Phase)。向业主提供建设文件以获得批准,并帮助业主按法律要求在对项目有管辖要求的有关机构进行文件登记并存档。

(4)招标或谈判阶段(Bidding or Negotiation Phase)。帮助业主获得合适的工程合同;大多数工程文件将会成为合同文件,并且依据所需要的合同类型,在工程施工中使用这些文件。

(5)建设阶段(Construction Phase)。为业主提供工程日常管理(由承包商及其团队依据工程合同具体施工),由设计师提供专门服务,包括根据工程合同条件对工程定期检查、作为业主代理人和合同文件的解释者。

这是在传统工程合同安排中,设计师为业主服务阶段的概要描述,但并不全面。建议读者去阅读由专业设计团体出版的业主与设计师(或建筑师、工程师)协议标准形式,以全面了解哪些是设计师向业主提供的基本服务,哪些是附加服务。

概要设计可能是业主最难评价的阶段,因为业主看到的成果十分微小,但是事实证明它对业主是最有价值的。由于设计师概念解决设计问题的初步设计图纸也许没有完成,也不完整,因此可能会忽视设计师已经构想出好的解决方案的事实。有些设计师准备了色彩鲜艳的效果图,或者制作建筑模型使业主有更直观的印象,虽然很少有人有足够的知识完全理解它们。效果图、模型和其他艺术工作如果能使业主更好地理解设计方案,那么它们是有用的,如果它们被误解,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但是设计方案的好坏很难定义和判断。

许多业主很自然地关心工程成本,而且在大多数项目中,造价也是最重要的,或许是因为项目发展存在商业风险、投资费用受项目经济可行性的限制,或者仅仅是因为业主的资金有限。当然总是存在限制的,即使是设计宫殿,而设计师的初始问题就是去发现这个限制。业主毫无疑问会问:造价是多少?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在设计阶段必须要做多方案成本估算。拟建工程的成本估算通常在3个设计阶段是必需的:①概要设计;②详细设计;③招标文件阶段,而且需要更频繁的估算。估算的质量与基础信息的质量是一致的,但在设计阶段控制成本需要技术和程序,如果没有雇用相关人员,业主超支的风险相当大。一些设计师用自己的员工在设计阶段控制拟建工程成本,有些则聘请顾问。成本控制在快速通货膨胀阶段尤其困难。

在传统合同安排中,由设计师自己完成的工程项目越来越少,日益增加的项目设计由公司、政府业主所永久雇用的设计师以及由承包商完成。业主与其代理人,包括项目经理、建设经理、工料测量师、造价工程师等共同开始实施工程项目,还有提供不同类型项目需要的特殊技能和服务的人员。承包商正在改变功能,变成了建设经理或者设计—施工承包商。过去各角色清晰的功能正在模糊,业主、设计师、顾问和承包商正在进行功能转换和组合,以降低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

无论工程和团队怎样组合设计和施工,设计总是最初的行为,并最好由设计师个人完成,而设计师通常无法以团队的形式工作。为了创造满足业主需要的设计,全面理解现场问题和设计方案,通常只有一个人能创造这些方案。一个单独的设计师对好的设计方案非常重要,无论他的地位和关系,应该允许他创造和捍卫他的设计,不被其他人错误的经济或实践因素所干扰,这经常需要坚定的信念。独立的设计师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是业主和设计师设计合同的一种。合同关系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直到他们已经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除合同。合同关系也描述了双方同意、接受和应履行的专有约束义务。

但在图4-7所示的传统设计和施工安排中,设计师和承包商是怎样的关系?他们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像业主与设计师、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设计师与承包商之间存在关系是因为业主与他们都有合同关系。在已经公布的工程合同标准形式中,我们发现:作为施工合同一方的业主,却没有怎么被提及,而不是施工合同主体的设计师,却在合同协议和通用条件中被频繁地提及。为什么会这样呢?出于公平利益考虑,这些合同标准形式意图削弱业主对工程的决定权和执行权。这些工程合同的标准形式在英语通用国家被广泛应用,并在几个世纪的设计、施工实践中得到完善,发展成为设计团体和承包商及分包商代表团体之间的协定。现在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设计师和承包商之间的非合同关系。

在我们所研究的不同类型的工程合同中,可以发现相对于业主和承包商,设计师总是在相同的位置上,除了设计—施工合同。在所有的其他工程合同安排中,业主和设计师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设计合同,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基于施工合同。但在图4-7的传统合同安排中,设计师和承包商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建筑师在与业主的设计合同中,以及与设计或成本顾问的合同中均负有义务,但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中他没有义务只有职责。

在专业机构公布的不同类型工程合同中,设计师(建筑师或工程师)被定义成业主的代理和代表。此外,作为业主代理,设计师往往具有另一种职能:在以前的AIA文件A201:合同通用条件(1976年)中这样描述:“……负责对合同文件做出解释,同时对业主和承包商的履行行为做出评判。”1987年版的A201中这样描述:“建筑师负责解释和决定与履行有关的事务……在业主或承包商提出书面要求时。”对这个问题上,1997年版与1987年版的基本一致。在另一个标准形式CCDC 12(1974年)中规定:“建筑师在合同下将有权强迫双方忠实地履行。”它的后续版,CCDC 2(1994年)中规定:“建筑师或者工程师首先可以解释合同文件,而且可以基于双方表现做出判断……并与合同意图一致。”你会发现新版本其实对权利是一种削弱。在标准合同(AIA,CCDC)中、在各方和他们的职责之间,建筑师的职权在近20年内得到了减少。这可能是从法律上加强业主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作为解释者的结果。虽然在标准合同中建筑师不再是“评判者”或者“执行者”,但他仍然需要公正地决策及解释合同。

在大多数工业化国家中,政府是建筑业最大的客户。政府通常使用自己的雇员作为设计师和项目经理,而建设经理往往是负责管理工程合同的(而不是设计师),设计师作为仲裁人的地位也不如从前重要了,未来产业发展及所导致的“重构”会进一步削弱其地位。

建筑师从建设业务中分离出来已经持续半个多世纪,建筑师作为独立的顾问可以使业主获得不受商业利益干扰的设计,因此这种分离是有价值的,虽然设计酬金按工程成本一定百分比取费的做法有时会受到质疑。无论设计师是谁,合同安排如何(如设计—施工模式),设计就是设计,对设计的评价总是有疑问的。

独立设计师负责准备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技术说明、合同协议和条件、投标者须知等。合同签订后,设计师经常被雇用负责合同管理,包括:

(1)检查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扮演对话者和仲裁者角色。

(3)评估承包商提交的工程价值表和付款申请,证明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

(4)获取并批准承包商提交的施工图纸。

(5)签发变更指令、指示、命令等。

(6)决定和证明工程基本竣工和最终竣工日期。

4.2.6 设计师顾问(the Designer’s Consultants)

设计师顾问是指按照业主对建设工程的要求,被雇用为设计师提供专门服务并作为设计团队成员的设计和施工专家,参见图4-7。

如果拟建房屋建筑或其他土木工程相对简单,那么设计者可以依据其知识和技能完成设计工作而不需要任何帮助。但是如果拟建工程复杂,设计师就需要助手。在过去,许多房屋建筑全部由一个设计师完成,而且已经发现优秀的设计理念通常来自个人的思想。但是,把设计思想变成施工图纸、技术说明和合同就不可能由设计师独自完成,因为需要的专业知识范围太广,或是由于专业化及效率问题。因此在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等许多领域都需要顾问,参见表4-2。

表4-2 设计师顾问的专业领域

img61

表4-2列出了主设计师(Primary Designer)所需要的主要顾问,但并没有列出其他顾问,如工业和矿山工程师,因为他们自己经常以主设计师的身份工作。主设计师聘请顾问的数量和种类是由业主和现场需要的工程和设计师自身专业的性质所决定的。如果需要设计的工程是综合建筑,那么主设计师(或业主代理)会是建筑师,加上一些工程顾问和其他顾问。如果需要设计的是大型停车场,那么主设计师会是结构工程师,再聘请几个顾问,包括设计立面和装饰的建筑师。通常一个设计团队的领导是其专业适合工程主要部分的设计师,其他设计团队成员将依据设计工程的需要和业主的认可来选取。顾问费通常通过设计师支付。设计工作的准确范围、付款金额和付款方法必须在业主和设计师协议中明确规定。

工料测量方法在英国和其他英语通用国家是很普遍的。工料测量师(Quantity Surveyor)一般在设计师任命后就被业主或者设计师所任命,在项目全过程中,与设计师紧密合作,就像另一个业主代理。在北美情况类似,建设经理任命后就任命工料测量师。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业主与两个代理人都有合同关系。因此工料测量师和建设经理均不是设计师顾问,他们的作用将在下面讨论。

如果拟建工程需要,被聘为设计顾问的任何专家可以由业主直接雇用作为顾问和代理,这主要是由设计工程的类型所决定的。根据专业特点,某些方向的专家常被雇为设计顾问,比如,厨房设计专家可作为建筑师的顾问,如果业主正在开展商业厨房的革新,那他可能雇用厨房专家作为其主要顾问和代表。

设计师和顾问之间的合同与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合同是类似的。分包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必须包含主合同的意图和条件,分包合同的履行构成了主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因此,业主与设计师之间的主合同一般可以作为设计师和设计顾问之间合同的内容。设计师和其顾问之间的合同和专业关系,以及提供综合设计服务的联合体各设计师之间的合同和专业关系可以参考美国建筑师学会AIA发布的文件,同时AIA也发布了一些建筑师和工程师和其他顾问之间的设计合同标准形式。

4.2.7 建设经理(the Construction Manager)

与已经讨论过的合同主体相比,建设经理是一个相对较新、还需要准确定义的概念。其他类似含义和不准确的名称包括:合同经理(Contract Manager)和项目经理(Project Manager)。有些人不加区别地使用这些称呼,但准确地说,它们的含义还是有区别的。

项目经理最适用于在项目全过程中作为专门代表业主的人(一个项目包含设计和施工两个过程)。项目经理是业主的主要代理人,通常在所有其他人员任命之前任命,所以项目经理通常任命设计师以及其他代理,而且他经常代表业主处理项目事务。

合同经理,顾名思义,是为业主(或承包商)管理一项或者多项工程合同,虽然该名称有时和建设经理互换使用,但我们现在对此加以区别,将在设计师任命后被委任的、仅为业主管理工程合同的人称为合同经理。通常合同经理不参与设计过程而且权力也比建设经理小。

建设经理(Construction Manager)是指在工程施工、施工管理和工程经济方面拥有专长的个人或公司,他们受雇于业主作为业主的代理,与业主的其他代理人、设计师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共同工作。建设经理的主要功能是为业主管理工程,也就是以前所谓总包商履行的管理功能。但是,一个称职的建设经理能够而且通常会在设计阶段提供建议,正因为如此,他应当与设计师同时委任或者在此之前。此外,他还应该完成下列现场施工管理工作:

(1)依据设计师的概要设计(Schematic Design)、设计中途阶段的详细设计(Design Development)、设计最后阶段的施工图和技术说明,对工程成本进行估算,从而保证工程可以在业主的预算内完成。

(2)在施工技术、价值工程以及工程经济等方面向设计师及其顾问提供建议,尤其在设计阶段。显然,建设经理的主要工作是设计阶段后的工程管理,但他在设计阶段的服务也是极为有用的。

建设经理和设计师经常被业主雇用并在整个项目阶段工作,但由于个人不同的知识和技能,每个人都有一个主要的角色而在其他方面扮演辅助角色。因此,设计师在设计阶段得到建设经理的支持,而建设经理在施工阶段得到设计师的支持。设计师在施工中也会提供一些常规服务,包括提供设计详图、解释文件以及按照有关工程合同检查工程进展情况。

建设经理的许多职责与传统工程合同中的总承包商是一致的,他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分包商的工作。但在建设经理模式下,每个专业承包商都与业主签订了相应的工程合同,参见图4-8。而建设经理与专业承包商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过去由总包商完成的工程(通常是土方和结构工程),现在由专业承包商完成,所有其他部分也是一样。

许多总承包商全部或者部分地转向了建设管理(Construction Management),并称他们具有最好的资格扮演此种角色。但也有另外一种声音,就是许多承包商逐渐增多的劣质管理。设计师有时也发现承包商的监工对专业分包商完成的工作知道很少,所以对分包商的组织和监管十分糟糕,也许造成一些承包商劣质管理的主要原因是缺少训练有素的监工(Superintendent)和总工长(General Foreman)。随着建设工程的日益复杂,需要越来越多的专业承包公司,也需要具有更多知识和技能的监管人员和经理。一个优秀的工长并不总是一个优秀的监工。行业技能和管理技能是不同的,两者都要训练。因此,一个总包商并不一定是优秀的建设经理。

img62

图4-8 CM模式的合同安排

建设工程采用建设经理模式日益增加的其他原因有:

(1)有些设计师在设计阶段没有工程成本估算和控制能力,导致许多项目投标价格高于业主的预算。

(2)有些设计师及其顾问缺乏实际施工经验,出现了不可行的、成本过高的设计详图;有缺陷的合同文件;过多的设计变更;现场的误解和纠纷等等。

(3)出现了不可变的传统总价合同和一个领导许多分包商的总包商。

(4)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流程,延长了项目工期,增加了财务成本。

采用建设经理模式的一个积极原因是它允许工程分段进行和完成,用一系列单独的合同代替一次性的一个合同。

许多建设管理公司现在或曾经是总承包公司,有些是完全从承包业务分离出来,还有一些是建设管理和承包业务两者都做。有些公司使用相同的人员和设施做两项工作,有些成立了新的公司从事建设管理,因为建设管理与工程承包有着不同的风险和回报。此外,包括工程师、建筑师、工料测量师、施工监工在内的许多人都进入了建设管理领域,但事实上他们很少有人拥有建设经理所需要的足够经验和技能。通常只有工料测量师和成本工程师具有工程估价的能力,只有施工监工取得了现场管理的经验。从事建设管理的最佳人选是受过工料测量师训练的、具有监工的现场经验、加上商务管理训练和经验的那些人。具备上述条件的往往不是个人而是一家公司,因为设计师、承包商、建设经理所需要的服务范围广、种类多,只有公司才能够提供。但是建设管理公司需要拥有众多知识、技能和经验的关键人物,事实上,这才是建设管理公司的本质——出售知识和经验。

建设经理和设计师一样是收取酬金的,而且两者使用同样的方法计费,但通常的做法是要求建设管理公司提交有竞争力的管理酬金投标,与建设工程投标相似。根据专业团体的规定,设计师往往不允许参加设计工作的投标,而建设经理还没有这样的限制。除了形成的习惯外,这似乎没有理由,因为他们都是提供个人技能、知识和经验的公司,这种规定可能是通过竞争招标选择设计师比建设经理更困难。

在传统合同安排中,缺少管理技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总包商的地位,而在设计阶段缺少成本控制的技能也使设计师无法成为设计和建造团队的领导者。不可否认,有些承包公司可以胜任建设管理,有些设计师也可以完成成本控制。但建筑业中往往是大公司少、小公司多,而且管理公司的淘汰率也很高。但建筑业对所谓的总包商仍然有需求,特别是小型的房屋建筑和大型的土木工程项目,仍然需要专业公司完成过去由总包商完成的土方工程和混凝土工程,同时也需要施工管理专业承包商。将承包商和建设经理的功能加以区分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让施工管理公司来完成承包工程并不是业主的兴趣和利益。既做管理又做工程承包的公司又变回了总包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建设经理对业主能否负责工程的履行和成本控制?如果是这样,那么在什么范围内负责?建设经理和管理承包商有什么区别?答案将取决于标题的含义和管理合同的规定。

4.2.8 管理承包商(the Management Contractor)

一个管理承包商并不直接完成工程,也没有分包商,但他管理一些承包商并与他们存在合同关系,有些人也许会称他为承包商或者建设经理,这容易造成误解,因为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北美国家管理承包商不是一个常用称呼,一般使用的是承包商或者建设经理,虽然准确的定义应该是管理承包商。这里的管理承包商是指管理由多个承包商和分包商完成的工程项目并承担工程质量、工期、成本风险和责任的那些承包商。管理承包商具有如下不同的能力和责任:

(1)总价合同(AIA A101/201,或CCDC2)中的承包商(Contractor)直接通过自己,或者通过分包商从事着施工和管理两项工作(如果他不负责任何施工,就与定义的管理承包商类似;如果他完成一部分施工,那么可称为总包商,但标准合同中不使用这样的称呼)。

(2)作为业主的代理,建设经理管理着项目,但并不对工程负责,他收取管理酬金,提供某些现场工作和服务(如果建设经理对工程负责,就与定义的管理承包商相似)。

(3)管理承包商(Management Contractor)管理着各个施工承包商,而且对工程施工和成本负责,并以此取得酬劳,但他不直接提供现场服务或亲自完成工程,参见图4-9。

(4)项目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或雇员,代表业主工作,其地位或与建设经理相似,或者实质拥有业主任命他人的权力(包括设计师、施工经理、承包商、管理承包商),而且拥有代表业主做出决策和付款的权力。

由于存在多种可能性,工程主体名称总是需要明确的定义,主要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责任程度和付款方式来描述。这包括如下问题:

(1)谁和谁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特别是与业主和完成工程的主体之间的关系)?谁向谁支付什么款项(如合同金额、酬金、奖金或薪金等)?

(2)谁对工程的质量、造价、工期承担责任?

(3)在合同或项目中,谁承担特定的风险和财务损失等?

在所描述的几个经理中,有的是独立的承包商,有的是业主的雇员。“合同经理”与合同管理人员是同义的,但也有一些承包商是指那些在办公室和现场监工之间从事联系工作的人。任何经理领导下的承包商应该从经理与业主的关系中注意到他的权力,因为仅凭经理的名称是不能完全说明他的职责和义务。图4-9表示了管理承包模式与建设管理模式合同安排的区别。

img63

图4-9 管理承包合同安排与施工管理合同安排比较

4.2.9 工料测量师/成本工程师/建筑经济师(the Quantity Surveyor,Cost Engineer,Construction Economist)

工料测量师是个老标题,但很常见,而更广博的标题——建筑经济师经常用到。在美国,更常见的术语是成本工程师,但大多数成本工程师更多的是与工业设备有关,而不是建筑。

工程计量学有着很长的历史,它起源于17世纪的苏格兰和英格兰,一个从事行业工作的测量员,开始成为按单价支付的熟练计件人员,后来他成为宣誓过的专业计量员,经常处理一些特殊行业的工程,通过这些逐步发展为专业的工料测量师。工业革命和都市化进程,产生了工厂、住宅、教育建筑等大量需求,而雇用大多数工人和提供一些项目融资的总承包商满足了这一需求,工料测量师也发挥了作用。

一个多世纪以来,工料测量师的基本工作一直是编制作为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工程量清单(Bill of Quantities)。其主要价值体现在计量的工程数量和工程单价中。除了准备工程量清单,专业的工料测量师在项目整个过程中还扮演着业主代理的角色。工料测量师在设计阶段提供成本控制,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提供财务管理,包括确定变更工程价款和计算应付给承包商的价款,这些是与工料测量师合作的建筑师所证明的。因此,在工程量合同(Contract with Quantities)中,建筑师对工程财务、经济以及工程文件方面承担比较小的责任。工料测量师在准备工程量清单过程中,通常要设计施工细节,然后表现在建筑师的图纸中。

工料测量师也为设计师在选择不同成本方案方面提供建议。工料测量师的服务与建设经理存在相似之处,建设经理的职位可以由工料测量师所递补。作为一个公共服务人员,专业的工料测量师应研究公共工程的成本学和会计学,加强对工程需要的核算和对工程成本的理解,尤其是施工过程中的成本。建设工程是复杂的,并存在腐败现象,由于控制不严,建设资金常被滥用和挪用,尤其是公共资金。从材料的使用到拥有两份账目(一份为政府或是其他业主,另一份为开发商和承包商),对于不懂建筑材料、方法、标准和成本的人来说,存在很多既不能发现也不能理解的欺骗手段。最能核算建设开支的专业人员就是工料测量师,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建筑经济师。

财政部门常雇用专业的工料测量师来监管没有工程量清单的建设工程,汇报质量和工程进度、计量已完工程作为中间付款的基础。工料测量师的其他专门服务包括用于保险和融资目的的现有建筑物的价值评估(例如公司的出卖和合并)、可行性分析、成本利润分析和价值工程等。

4.2.10 关键点总结

(1)建筑产品在所有产业中是唯一的,这是由它的自然属性及其与土地的法律关系而决定的。

(2)业主是工程合同的一方,其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但他在合同中的许多职责都转移给了业主所聘用的设计师。

(3)承包商是工程合同的另一方,其主要义务是履行合同,并对分包商的工程负责。

(4)供应商不是分包商,他仅为建筑工程供应材料或是产品。随着施工方法的变化,供应商的作用愈加重要,因此供应商的定义应该反映这种变化。

(5)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签订完成部分工程的合同,然而需要更加精确和全面的定义,如果供应商为了专门的设计完成工作,那么他应当被认为是分包商。

(6)设计师与业主签订有关工程设计的合同,设计师经常检查工程的进展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设计,他也为工程准备文件,安排工程合同方案。设计师是业主的代理,他也是一个类似的判决者、仲裁人,或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调解人。

(7)设计师通常有专业顾问,负责工程特殊部分的设计,典型的有结构和设备系统(如机械和电气工程)。

(8)在与传统不同的建筑中,业主可能会雇用施工经理或是管理承包商作为其代表。对于前者,业主会签订若干个施工合同,后者不是。

(9)工料测量师是业主的代理,他和设计师一起工作,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处理建筑工程财务和预算方面的事务。需要时他可以准备合同文件,即工程量清单,提供给投标人合同需要的精确的计量和工程的不同子项的工程数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