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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效性分析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实效性分析在国际社会范围内,WTO只是一个贸易协调机制,绝非一个强制法庭。多边贸易自由化决不等同于国际经济秩序完全合理化。随着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有些发达国家又提出了在多边自由贸易中保护劳工权益的要求。

二、实效性分析

在国际社会范围内,WTO只是一个贸易协调机制,绝非一个强制法庭。因此,这里有必要认识在WTO的法律框架内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实效性。

第一,从WTO法律框架背后的国际经济秩序来看。多边贸易自由化决不等同于国际经济秩序完全合理化。多边贸易自由化意味着世界大多数国家融入经济合作、商品交换和国际竞争,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发达国家依然在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居主导地位,起支配性作用。尽管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确实在许多方面规定了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但由于这些待遇仍然依附于原有的国际政治和经济关系,也没有从根本上突破原有经济秩序的不平等实质,因而发展中国家从这些规定中得到的利益是十分有限的。

WTO多哈会议《部长宣言》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加入问题是一项优先任务,同意努力加快其加入WTO事宜的谈判。然而,从完成加入的条件中可以看出以下两个趋势:第一,新加入的国家与WTO处于相似发展水平的创始成员国相比,在WTO中承担了更高水平的承诺和义务,还作出了货物和服务市场准入的承诺;第二,这些国家大体上无法再充分利用各项WTO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27)这两种趋势一方面反映了多边贸易自由化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多边贸易体制法律规定滞后的特点。这些都严重影响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本就没有获得多少利益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二,从WTO法律规则的制定和规则本身来看。在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发达国家一直把持着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如世界贸易组织的“绿色会议室”小圈子商议制度,能够“入室”商讨制定游戏规则的绝大多数是发达国家,这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制定和修改游戏规则的发言权和决策权。由于发达国家成员在制定规则方面的主导性,通过谈判达成的贸易规则也就更多地反映了发达成员的要求。

由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WTO规则本身也存在着两种趋向,一方面在各类贸易领域规定了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另一方面又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种种不利要求。WTO规则中规定的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大都以发达国家应当作出承诺或者承担义务来体现的,但发达国家在履行承诺和义务时,往往同苛刻的政治条件、价值观念、人权标准等相联系,于是特殊待遇与一般要求、优惠利益与约束义务形成了一种经济上的“二律背反”。因此说,发展中国家从WTO差别和优惠条款中得到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从来都是不充分的。

第三,从WTO法律框架内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竞争来看。在WTO的推动下,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其市场准入的障碍持续存在,扶持竞争性企业和推动技术升级的政策空间由于激烈竞争而不断压缩,这两者相互交织,加上发展中国家之间在世界市场上对劳动密集型产品和直接外资引进等方面的过度竞争,再次引起了“合成谬误”(28)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竞争,使他们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到了挫伤和损害。

第四,从WTO框架内关税减让的趋势来看。关税减让是多边贸易法律框架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不仅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更是其一项重要的成绩。但随着关税的不断下降,就可能会出现困扰发展中国家的一个问题,那就是“优惠侵蚀(erosion of preferences)”问题。它意味着,如果正常关税被削减了,那么发达国家给予来自发展中国家进口产品的特殊关税减让,就变得没那么有意义了,因为正常关税与优惠关税之间的差距缩小了。再者,与WTO正常的关税承诺不一样的是,优惠关税不会根据《WTO协议》受到约束,因此可以很容易地被改变。(29)发展中国家从中得到的优惠,会因为在WTO框架内的统一关税减让和“进口国单方面给予”的问题而将受到不同程度的侵蚀。

发展中国家要想有效维护其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权利,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努力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确立多边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发达国家一样的平等地位。第二,在WTO新的谈判中,继续修订不合理的条款与规则,改变某些规则片面适应发达成员标准的状况,并且争取进一步增大对发展中成员提供各类优惠。第三,在实践中灵活运用WTO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优惠,有效维护自身经济利益。比如,发展中国家可以要求设立特别的由全部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组成的“发展箱”。第四,在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中始终坚持特殊和差别待遇,同时发展区域安排,使该多边贸易体制向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调整平衡。(30)

WTO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确实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必须承认,在当今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仍然是发达国家,它们通过WTO体制来制定多种贸易运行规则,并且还往往对发展中国家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

随着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有些发达国家又提出了在多边自由贸易中保护劳工权益的要求。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这种提法和要求有其积极意义,也应该得到提倡,并在贸易实践中依据相关规定能对遭受贸易自由化侵害的劳工权益予以切实保护。但我们的问题是,通过上述分析,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自由贸易中保护劳工权益的同时,它们所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又会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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