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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标准”问题与“社会条款”之争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GATT“劳工标准”问题与WTO“社会条款”之争GATT在形成过程当中及建立之后,都遇到过与贸易有关的劳工问题。但我们应该意识到,WTO“社会条款”之争,除了要在多边贸易自由化中保护劳工权益的积极意义外,还包含阻滞中国“入世”进程的消极意义。

一、GATT“劳工标准”问题与WTO“社会条款”之争

GATT在形成过程当中及建立之后,都遇到过与贸易有关的劳工问题。早在1947年讨论国际贸易组织章程草案时,美国就提出在贸易成员间实行“劳工工资平等”的倡议,当时遭到英国等与会的其他工业国家的强烈反对。GATT建立之后,1952年底,在日本申请加入GATT的谈判中,美国提出了重点在于缔约方之间推行“工资平等化的劳工标准”的议题。这一举动,使GATT这一多边贸易体制首次面临这样的问题,也使GATT的所有缔约方首次感觉到缺乏此类条款的多边贸易协定的局限性,更在缔约方间首次展开了是否要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明确纳入劳工标准条款的讨论。(28)

1952年“劳工标准”问题,似乎成了美国反对或阻止日本“入关”的较为苛刻的条件,但实际上,美国是极力支持的。一方面,美国为了其地缘政治需要,极力扶植日本。“二战”结束之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阵营的形成以及两者之间冷战的全面展开,使美国认为必须在远东扩大和稳定自己的势力范围。而战后被美国控制的日本,由于其地理位置完全符合美国在远东的利益,在冷战中的国际社会去扶植日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社会主义的扩张。另一方面,美日之间经济依存关系日渐加强,美国急需打开日本贸易的大门。美国需要降低和消除美日贸易中日方的贸易壁垒,扩大和加深对日贸易,为本国的经济利益服务。因此,在关于日本“入关”的贸易谈判中,美国渴望早日完成。但是,由于以英国为首的欧洲国家在战后对日本的顾虑和看法,对日本要求“入关”的申请,大多持反对意见。比如,英国从谈判一开始就声称,要保留对日贸易特权,要适用1947年GATT第35条“本协定在特定缔约方之间的不适用”的规定。美国迫不得已才把以“劳工工资平等”为根本内容的“劳工标准”问题提上了议程,希望在“劳工标准”条款的约束下,在贸易过程当中,日本仍然可以维持与其他缔约方之间的“完全平等”。(29)这一提议,从表面上看,可以作为美国对日本“入关”申请的一个障碍,但其根本用意是为了迎合包括英国在内的GATT缔约方的反对态度,或者说是为了达到其最终目的而向以英国为首的各缔约方在反对日本“入关”方面献点殷勤。劳工标准问题不可能成为日本成功加入GATT的障碍,对此,美国非常清楚,持反对意见的缔约方也非常明白。终于,日本加入了关贸总协定,而对“劳工标准”问题的讨论在GATT缔约方之间也不了了之。

多边贸易体制从GATT转化为WTO,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发展。然而,历史却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在中国申请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于1996年12月在新加坡举行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美国提出的重点在于保护劳工权益的“社会条款(也称为国际核心劳工标准)”,成了该会议激烈争吵的议题。

与1952年GATT“劳工标准”问题相比,1996年WTO“社会条款”之争,无论就其内容要求和根本目的,还是就其争论激烈的程度和最后的结果,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30)从根本上说,国际核心劳工标准规定了劳工在工作或者雇佣关系条件下应该具有的最基本的人权。换言之,WTO“社会条款”的目的是保护特定人群的人权。(31)这一变化,与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与国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尤其是与WTO成员成分的复杂性密切相关;但同时,也使得在多边贸易体制内保护劳工权益的问题,更加复杂化、更具敏感性。

但我们应该意识到,WTO“社会条款”之争,除了要在多边贸易自由化中保护劳工权益的积极意义外,还包含阻滞中国“入世”进程的消极意义。对于前者,国际社会的现实和国际劳工组织所做的努力,就是最好的证据和证明;而对于后者,回顾一下中国申请“复关”、“入关”和“入世”的艰难历程,尤其是中国和美国进行的双边贸易谈判(比如最惠国待遇问题)过程,就能完全明白这种“消极意义”的含义。中国入世过程的艰难,除了中国经济体制需要改革和完善的客观现实外,更重要的是“哽滞”在美国所谓的“中国人权问题”(32)上。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的压力也非常沉重。而美国在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提出重在保护劳工权益的“社会条款”议题,对中国“入世”来说,无疑又是一道难以跨越的且富有弹性的高墙。但由于WTO成员成分的多样性以及在贸易中保护劳工权益的敏感性和复杂性,“社会条款”之争的结果,仅在新加坡《部长宣言》的显著位置表明了WTO对劳工权益保护的态度。

当然,从更为积极的意义上说,无论是GATT的“劳工标准”问题,还是WTO的“社会条款”之争,都使相关国家认真、积极地看待和处理其在相关领域中的不足甚或欠缺的实际情况。比如,1952年GATT“劳工标准”问题,使日本在1953~1956年间签署和批准了10个国际劳工公约,其速度之快,实属罕见;而1996年WTO“社会条款”之争,也同样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中国在1996~2002年期间不仅批准了3个国际劳工公约,而且还签署或签署并批准了诸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联合国的人权保护法律文件,同时还出台了一系列的劳工法律和劳工政策。诸如此类的国家行动,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会改变其国内的劳工权益保护状况,而且也会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进而推动国际社会的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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