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礼治”与“法治”之争

“礼治”与“法治”之争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盐铁等官营政策之争而引申出关于“礼治”与“法治”之争。其实质是推行“礼乐仁义”教化人民,还是实行“严刑峻法”打杀人民。治国谨其礼,危国谨其法。法令高悬,民知法不犯法,一旦犯法则依法惩治。这种罪恶施法,终于遭到人民的反抗,这些人不是身死,就是国亡。关于“礼治”与“法治”的争论中,桑弘羊依然是坚持法治,反对礼治,他不同意文学对商鞅的看法、评价,而充分肯定商鞅的法治、功绩。

第二节 “礼治”与“法治”之争

由盐铁等官营政策之争而引申出关于“礼治”与“法治”之争。其实质是推行“礼乐仁义”教化人民,还是实行“严刑峻法”打杀人民。就此,大夫与文学、贤良展开了激烈的论争。

文学、贤良总结了历史上的治国经验教训,法家施法的长短得失,尤其是秦朝的苛政严刑、汉武帝的酷吏枉法的严重恶果,因此,他们主张仁义礼治,反对严刑峻法,酷吏弄法。所以说:

礼义者国之基也,而权利者政之残也。……故非崇仁义无以化民,非力本农无以富邦也。[34]

礼所以防淫,乐所以移风,礼兴乐正则刑罚中。……礼义立,民无乱患。故礼义坏,堤防决,所以治者,未之有也。……治国谨其礼,危国谨其法。[35]

文学、贤良认为,仁义礼乐是化民成俗、治理国家的最好措施。所以“君子立仁修义以绥其民,故迩者习善,远者顺之”。[36]因为礼义是防止人民造反叛乱的堤防,因此教民为善,人民有礼义道德,彼此相让不争夺,天下就太平了。“是以王者设庠序,明教化,以防道其民,及政教之洽,性仁而喻善。故礼义立则耕者让于野,礼义坏则君子争于朝,人争则乱。”[37]因此,古代“圣王之治世,不离仁义”,“上自黄帝,下及三王,莫不明德教,谨庠序,崇仁义,立教化。此百世不易之道也”。[38]以仁义、礼治教化万民,使人民明白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并使仁义、礼让成为人们的习惯天性,人民就会彼此和谐相处,谦让成风,这样“民安有不仁者乎?”[39]天下安有不治者乎?所以这是百世都不能改变的治道。

文学、贤良主张仁义礼治、德治,并非排斥、否定法令、法治。他们认为,应当以仁义礼治、德治为主,而以法令、法治为辅,所以应当先教化、礼治,后法治、用刑。这就是:

贤良曰:古者笃教以导民,明辟以正刑。刑之于治,犹策之于御也。良工不能无策而御,有策而勿用。圣人假法以成教,教成而刑不施。故威厉而不杀,刑设而不犯。[40]

文学曰:道德众,人不知所由;法令众,民不知所辟。故王者之制法,昭乎如日用,故民不迷;旷乎若大路,故民不惑。……是以法令不犯,而狱犴不用也。昔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然而上下相遁,奸伪萌生,有司法之,若救烂扑焦不能禁。非网疏而罪漏,礼义废而刑罚任也。……故治民之道,务笃其教而已。

德教废而诈伪行,礼义坏而奸邪兴,言无仁义也。仁者,爱之效也;义者,事之宜也。故君子爱仁以及物,治近以及远。……法者,缘人性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伤人有创者刑,盗有臧者罚,杀人者死。[41]

文学、贤良认为,治国行政、理民导民,主要在于礼义教化、礼治仁爱,不在于政苛法繁、酷刑打杀。礼治、仁爱,近可以仁民爱物,远可以召附远人。法律、刑罚,要依靠人性而制订,惩罚要适当合理,而不是以酷刑峻法残杀人民,更不可将法律作为祸害人民的陷阱。法令高悬,民知法不犯法,一旦犯法则依法惩治。如果法繁刑酷,民众防不胜防,法网愈密,奸伪愈生,监狱不治,罪犯愈多,国家愈乱。

在文学、贤良看来,“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人们之所以“贵良吏者,贵其绝恶于未萌,使之不为非,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故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也。”[42]好的治政者、执法者,不是以刑法惩罚人、打杀人,而是教民知法、畏法,而不犯法,杜绝犯法于未萌之时,使民不陷入囹圄而遭刑杀,这样的官吏,才是“良吏”。

文学指出,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是为了保护人民、安定人民的,不是为了惊扰人民、残害人民的。所以说:

民之仰法,犹鱼之仰水。水清则静,浊则扰。扰则不安其居,静则乐其业。乐其业则富,富则仁生,澹则争止。是以成、康之世,赏无所施,法无所加。非可刑而不刑,民莫犯禁也;非可赏而不赏,民莫不仁也。若斯,则吏何事而理?今之治民者若拙御,马行则顿之,止则击之。……(严刑)不能禁,峻法不(能)止。[43]

严刑峻法,不仅不能禁邪、诛暴,而且只会惊民、疲民,其结果则是既破坏了人民的安居乐业,又使人民疲惫不堪,“罢民不畏刑法”,便是与无法一样。

文学从繁法、峻法惊民、扰民的认识出发,对申不害、商鞅以来所推行的而为大夫们所实行的“连坐法”表示极力反对,双方就此展开了辩论。文学说:

纣为炮烙之刑,而秦有收帑之法。赵高以峻文决罪于内,百官以峭法断割于外。死者相枕席,刑者相望,百姓侧目重足,不寒而栗。……方此之时,岂特冒火蹈刀哉?然父子相背,兄弟相慢,至于骨肉相残,上下相杀。非刑轻而罚不必,令大严而仁恩不施。故政宽而下亲上,政严则民谋主。晋厉以幽,二世见杀。恶在峻法之不犯,严家之无悍虏也?圣人知之,是以务知而不务威。故高皇帝约秦苛法,以慰怨毒之民,而长和睦之心,唯恐刑之重而德之薄也。是以施恩无穷,泽流后世。商鞅、吴起以秦、楚之法为轻而累之,上危其主,下没其身。[44]

严法峻刑,不可久也。二世信赵高之计,渫笃责而任诛断,刑者半道,死者日积。杀民多者为忠,厉民悉者为能。百姓不胜其求,黔首不胜其刑,海内同忧,而俱不聊生。……死不再生,穷鼠啮貍。匹夫奔万乘,舍人折弓,陈胜、吴广是也。当此之时,天下期俱起方面而攻秦,闻不一期而社稷为墟。恶在其能制群下而久守其国也。

御史默然不对。[45]

凡是实行严刑峻法,诛杀百姓,为害国家者,都没有好结果、好下场。纣王实行炮烙之法,秦王实行收帑之法,商鞅实行连坐之法,吴起施行累重之法,赵高推行峻峭之法,以此打杀百姓,百姓不胜其刑,天下同忧,俱不聊生。这种罪恶施法,终于遭到人民的反抗,这些人不是身死,就是国亡。远的不说,就说秦朝,陈胜、吴广,振臂一呼,天下响应,不到一年,秦朝灭亡。御史面对文学此论,无法回答,只好“默然不对”。

关于“礼治”与“法治”的争论中,桑弘羊依然是坚持法治,反对礼治,他不同意文学对商鞅的看法、评价,而充分肯定商鞅的法治、功绩。这就是:

大夫曰:昔商君相秦也,内立法度,严刑罚,饰政教,奸伪无所容。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国富民强,器械完饰,蓄积有余。……有益于国,无害于人。百姓何苦尔,而文学何忧也。[46]

推行法治,既可以惩治奸伪之人,又可以使国富民强,这种“有益于国,无害于人”之策,文学何必担忧呢?

基于这种思想认识,大夫认为,当今乱世,更需要进行法治,推行高压政策,非如此不可稳定政局,拯救顽民。所以大夫说:

杜大夫、王中尉之等,绳之以法,断之以刑,然后寇止奸禁,故射者因势,治者因法……异时各有所施。今欲以敦朴之时,治抗弊之民,是犹迁延而拯溺,揖让而救火也。[47]

大夫认为,时代不同了,要用不同的法治惩罚“抗弊之民”,故应效法“酷吏”杜周、王温舒的严酷办法,对百姓“绳之以法,断之以刑,然后寇止奸禁”。大夫之“法治”与酷吏之“酷刑”如出一辙,令人寒慄。

大夫针对贤良的“君子急于教,缓于刑。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48]的主张,认为只有以刑罚惩治,方可除掉恶人,端正民众。大夫说:

因此,要大刀阔斧、毫不犹豫地施行刑罚,禁止奸恶。桑弘羊认为,因为“刑法可以止暴”,所以对“内不从父兄之教,外不畏刑法之罪”的“不能化”之民,不仅要用刑法,而且要用严刑酷法。他说:

文学言王者立法,旷若大路。今驰道不小也,而民公犯之,以其罚罪之轻也。千仞之高,人不轻凌;千钧之重,人不轻举。商君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故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武兵名食,所以佐边而重武备也。盗伤与杀同罪,所以累其心而责其意也。……故轻之为重,浅之为深,有缘而然。法之微者,固非众人之所知也。[50]

桑弘羊主张,不仅要以法行政、治民,而且要严刑重罚、轻罪重罚,以至实行“五刑”:墨、劓、宫、刖、杀,刻削肌肤,伤残肉体。他认为,只有实行这种严酷法治、法令,才能使民众知法而不逾矩。如此对待人民,实为酷吏乱法。因此,当文学以“法者,缘人性而制,非设罪以陷人”来反驳桑弘羊时,他只能理屈辞穷,“俯仰未应对”。[51]当然,他也无法应对。

文学、贤良与大夫、御史、丞相史关于“礼治”与“法治”之争,实质是以宽松和谐政策治国,对人民实行让步、教而后罚的政策,还是以严刑峻法方术维护统治,实行汉武帝以来推行的高压、屠杀政策,对人民推行诛而不教的政策之争。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如何对待人民、维护政权的问题,根本不是什么“儒法斗争”、“革新派”与“守旧派”的斗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