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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执法标准”的条款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没有“执法标准”的条款WTO规定,发展中国家只有在关税措施无法缓解国际收支失衡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数量限制措施,而且,随着国际收支状况的好转,应逐步减少、直到取消该措施。最大的问题在于:对于国际收支失衡与否的判断,迄今为止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量化标准。

没有“执法标准”的条款

WTO规定,发展中国家只有在关税措施无法缓解国际收支失衡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数量限制措施,而且,随着国际收支状况的好转,应逐步减少、直到取消该措施。

WTO成员在采用国际收支措施时,必须与WTO的国际收支委员会进行磋商,而且必须接受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详细审查,而发达国家的代表总是倾向于立即取消数量限制。这就是程序上的不合理。可见,在现行规则框架下,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收支措施的使用受到发达国家的严重阻碍。

最大的问题在于:对于国际收支失衡与否的判断,迄今为止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量化标准。

国际收支失衡不仅是个总量问题,而且是个结构问题。对于美国来说,虽然其国际收支从总体上出现了逆差,但其中的子项目——服务贸易和资本项目——却出现了巨额顺差。在援引国际收支条款时,美国不仅要求别国削减对美出口,而且借逆差问题大做文章,要求别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扩大服务贸易的顺差。这相当于把贸易收支的压力转嫁给服务贸易项目,把货物贸易逆差的“账”算到了服务贸易的“头”上。

此外,在采取国际收支措施时,发展中国家有义务公开宣布取消数量限制的时间表,或者给出采取数量限制的理由。但是,发达国家在采用“灰色区域措施”这种隐性的进口数量限制措施时,却没有公告义务。显而易见,对发展中国家的公告要求是发达国家政治压力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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