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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与常平之争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王安石是维护地主占有制和承认贫富存在的。常平法的实施已有千百年的历史,青苗法则一改常规旧习,立即遭到反对派代表人物司马光的猛烈抨击。司马光竭力反对青苗法的要害,是反对货币借贷,而顽固地维护实物借贷。充分肯定王安石依法治国和重视人才的作法,认为他的理财思想“与今世经济学、财政学原理相吻合之甚”。此当为最高荣誉,无与伦比。

五、青苗与常平之争

王安石以青苗钱替代常平仓,就是要以货币借贷取代实物借贷,以官营低利借贷取代私人高利贷,以生产性贷放取代赈济性贷放。而其中用货币借贷取代谷物赈济则是关键。

在王安石看来,赈济只是临时的权宜之计,绝非长久之策。因为“以有限之食,给无数之民,某原其活者,百未有一”。只有恢复和发展生产,立足于自救方为根本之计。特别是“百姓所以养国家也,未闻以国家养百姓者也”。在农业社会,百姓供养国家的出路只能是发展农业生产,国家以农业为本,农民以农业生产为依靠,才是找到了根本出路,这既符合国家的长久之策,也符合农民的根本要求。因之王安石立足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由官府经营信用贷出货币,以解决生产急需用款,使得百姓免遭高利贷的掠夺,发展农业生产,增加财政收入。他针对常平法“为饘粥之养,出糟糠之余,以有限之食,给无数之民。某原其活者,百未有一,而死者,白骨已被野矣(56)”。“方今田桑之家,时尤不可得者,钱也(57)。”制置三司条例司也指出:“今新法之中兼在旧法,但以旧法广储蓄,抑兼并,赈贫弱之方尚为未备(58)。”新法不是对旧法的全盘否定,只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的改革和完善。在常平仓的条件下,灾荒饥馑一旦发生,不可能拯救百姓于水火,不能保证贫弱之家安渡危难。在古老的生产方式下,百姓不用钱,很难见到钱,王安石变法就是要改变这种落后状况。

然而,王安石是维护地主占有制和承认贫富存在的。他不是一般地反对发家致富,只是反对“兼并者,皆豪杰有力之人,其论议足以动士大夫者也”;反对“元奸宿豪,舞手以乘民”;反对“校固取利”;反对“富姓赇吏,寓田势家(59)”。即反对那些豪强富贵,有权有势而又恣肆兼并的大官僚地主,他们足以干预朝政,动摇决策决心和方位,威胁政基安定;他们利用官府法令,仗势欺人,重利盘剥,或乘人之危,攫取暴利,侵害中小地主和贫苦农民。他主张通过法令制度,经济手段对于豪强兼并之家予以适当的约束和限制。在商品货币经济范畴中,作为官府的一个职责,他鼓励做到“物赢我收之,物窘出使营”。青苗法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出台的,它的突出特点就是由物物借贷步入了货币借贷。

常平法一概用物计量,青苗法一概用钱计量。常平法的实施已有千百年的历史,青苗法则一改常规旧习,立即遭到反对派代表人物司马光的猛烈抨击。特别是在货币借贷问题上,他大喊大叫:“夫力者,民之所生而有也;谷帛者,民可耕桑而得也。至于钱者,县官之所铸,民不得私为也。自未行新法之时,民间之钱固已少矣。……是以古之用民者。各因其所有而取之。……及唐末兵兴,始有税钱者。故白居易讥之曰:‘私家无钱炉,平地无铜山。’言责民以所无也。今有司为法则不然,无问市井田野之民,由中及外,自朝至暮,唯钱是求。……今货益重,物益轻,年虽饥,谷不甚贵,而民倍困(60)”。

以货币借贷取代实物借贷,是信用形式发展的必然,是进步而不是倒退,是“袭故守常”、“安于所习”的司马光所无法接受和容忍的。青苗法改变了贫富间实物借贷的古老方式,富人无以“自饶”,尤为司马光所不能容忍。“富者常借贷贫民以自饶,而贫者常假贷富民以自存。虽苦乐不均,然犹彼此相资,以保其生也。今县官乃自出息钱(为行青苗钱),以春秋贷民……臣恐十年之外,富者无几何矣(61)”。在商品货币交换发展的条件下,势必冲击自然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农业。从长远来看,自然经济必将被商品经济、货币交换所腐蚀和瓦解。对此,司马光具有敏锐的觉察力和高度的警惕性,所以他抬出白居易以为护符。其实,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以及货币借贷、赋税,均不是始于唐末。若依司马光所说,只有回归到物物交换的原始形态,走完全封闭式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道路。这只能是一个“山林野人”的梦幻,商品货币交换的发展是任何个人或集团都阻挡不住的,它绝不允许任何力量凭借政权的力量来维护自然经济的稳定性,以致“闻见致华”,各见“常分”。

青苗钱有利于加速货币流通,以此来促进商品流通、物流的加速,则钱重物轻的现象可以得到缓解。沈括所论得到证实。在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农村,商品经济的新生力量顽强地表现,与旧势力的抵御顽强抗争,在统治集团内部同样得到反映,是顺乎潮流,还是代表习惯势力坚决打压和制止,形成对立。司马光竭力反对青苗法的要害,是反对货币借贷,而顽固地维护实物借贷。朱熹对此曾一语道破真谛:“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为不善也。但其给之也以金而不以谷,其处之也以县而不以乡,其职也以官吏而不以乡人士君子,其之也以聚敛亟疾之意而不以惨怛忠利之心,是以王氏能以行于一邑而不能以行于天下(62)。”王安石新法变实物借贷为货币借贷,不植根于乡土而上浮于县城,不倚仗乡绅土豪而依赖官吏,只顾国家富强,而不考虑豪绅利益,自然遭到朝野旧势力代表的顽抗和诋毁。想来陆游在司马光身后120年,曾反驳他提出的财不在民则在官的巧言,是有道理的。陆氏的《书通鉴后》讲:“司马丞相曰:‘天地所生,财货百物,止有此数,不在民则在官。’其说辩矣,理则不如是也。自古财货,不在民又不在官者,何可胜数。或在权臣,或在贵戚近习,或在强藩大将,或在兼并,或在老释。方是时也,上则府库殚乏,下则民力穷悴,自非治世,何代无之?”此说与王安石所做并无二致,真是不期而遇。王安石“抑兼并,均济贫弱”实在是为着国富兵强,为宋廷积蓄财力,使府库富足,以图大业,似不该遭责备或苛责,然而权臣、贵戚之家,强藩大将,寺庙老衲的利益被侵害,自然会起而反对,毫无问题。

近人梁启超,1908年写《王荆公》专著时,对王安石评价极高,誉之为“若乃于三代以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当之矣”。充分肯定王安石依法治国和重视人才的作法,认为他的理财思想“与今世经济学、财政学原理相吻合之甚”。他的“青苗法者,颇有类于官办之劝业银行,荆公惠民之政也”。“不过一银行之业耳,欲恃之以摧抑兼并,其效益至为微末,而银行之为业,其性质乃宜于民办而不宜官办。……夫中国人知金融机关为国民经济命脉者,自古迄今,荆公一人耳已。”此当为最高荣誉,无与伦比。在论及市易法时,梁氏说:“市易务实一银行之性质也。”青苗法似官办的农业银行,市易务又如商业银行,“八百年前,王安石能知道银行为国民经济最要之机关,其识固卓绝千古”。然则市易法不可行,梁氏以为一是由于银行宜民办不宜官办;二是由于“政府笼天下之货,而司以官吏”无第二人敢与之竞争,与竞争原则不合;三是营运之职,尽归诸国家,苟能致焉,“国家为唯一兼并者而莫与抗焉,则民之憔悴安得苏也”。梁氏的认识是否有偏颇之处,倒不妨反复推融,深入探讨。但如果因建立市场经济的需要,对王安石变法取全盘否定,或取怀疑态度,转而支持司马光的反对派,或者替司马光在这一问题上翻案,其实大可不必,因为那样迟早会发现是偏离了方向,失去了自我,违背历史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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