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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滥用判断标准之争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版权滥用判断标准之争如上所述,1990年的Lasercomb America,Inc.v.Reynolds一案在版权滥用问题上意义重大。版权滥用的抗辩之目的在于防止向版权所有人授予过多的权力从而超出了版权法固有的目标范围。法院认为在适用版权滥用抗辩的问题上,关键因素在于版权所有人的行为是为了从其竞争对手处获得“实质性不公平的优势”,并且这一行为构成了版权法所体现的公共政策的违反。

第五节 版权滥用判断标准之争

如上所述,1990年的Lasercomb America,Inc.v.Reynolds一案在版权滥用问题上意义重大。(77)这一案例对于版权滥用判断标准提供了比较清楚的答案。

首先,在美国第一次有巡回法院明确肯定了在侵权案件中可以适用版权滥用作为有效的抗辩,而且是第一次有法院以原告滥用版权为由而拒绝向原告提供侵权救济;更为重要的是,该案法院为版权滥用抗辩确立了一个非常宽泛、灵活的标准,使得法院在将来的案件中可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适用版权滥用的抗辩。在该案中确立的版权滥用抗辩,非常类似于“不洁之手”原则。法院认为版权所有人必须是“干净之手”,即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版权,否则法院不会允许版权所有人提起侵权之诉。版权滥用的抗辩之目的在于防止向版权所有人授予过多的权力从而超出了版权法固有的目标范围。在Lasercomb案中,法院认为,只要版权所有人行使版权时违反了版权法所体现的公共政策,一方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适用版权滥用的抗辩。被告无需主张以下证据:

(1)版权所有人违反了反托拉斯法(尽管违反反托拉斯法是主张滥用的理由之一);

(2)版权所有人的滥用直接影响了被告;在Lasercomb案之后,如果一个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构成了滥用,被告无需受到该条款的约束;

(3)版权所有人和被告是竞争关系。(78)

Lasercomb案在美国司法界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对其司法辖区之外的相关案例也产生深厚影响,例如第9巡回法院在Practice Management Info.Corp案的判决。第9巡回法院在该案中明确接受了Lasercomb一案中确立的关于“适用版权滥用抗辩无需证明对反托拉斯法的违反”这一原则。法院认为在适用版权滥用抗辩的问题上,关键因素在于版权所有人的行为是为了从其竞争对手处获得“实质性不公平的优势”,并且这一行为构成了版权法所体现的公共政策的违反。(79)到目前为止,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已审理了一百多个涉及版权滥用的案例。大部分案例都遵循了上述两个经典案例的思路。因此,可以说这两个案例已经代表了巡回法院的主流意见。

但是在个别案例之中,法院还根据其他的一些理由支持适用版权滥用的抗辩,例如反托拉斯法、不正当竞争、不公平行为等。另外,仍旧有3个巡回法院不愿意接受上述两个经典案例中的思路,即:第1巡回法院、第2巡回法院和第11巡回法院。其中最典型的当推第11巡回法院,该法院在Telecom Tech.Services v.Rolm Co一案中指出:“除非涉及对反托拉斯法的违反,否则法院根本不会考虑适用版权滥用的抗辩。”(80)而且,在BellSouth Advertising&Publishing Corp.v.Donnelley Info.Public.一案中,第11巡回法院的口气更加强硬:“尽管专利滥用抗辩和版权法中的相关领域紧密相连,且在将来也有可能被用于对滥用版权者的抗辩,但是,由于目前不存在对反托拉斯法的违反,我们(第11巡回法院)还是拒绝将其适用于版权领域。”(81)

由此可见,不同法院之间对于究竟是否要求违反托拉斯法存在很多分歧。(82)在版权滥用的领域内,法院同样面临着两难的问题:

按照反托拉斯法原则,只有违反反托拉斯法政策的行为才会危害版权法的公共政策。因此,只有具有反竞争效果的行为才会违反反托拉斯法并且构成滥用行为。因此,《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是决定版权滥用的具体法律依据。支持反托拉斯原则派对传统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指责:(a)法院在历史上依据反托拉斯法来判断滥用行为;(b)如果不要求违反反托拉斯法,会对那些具有促进竞争作用的许可行为产生抑制作用;(c)传统观点对创新者造成不稳定性。尽管反托拉斯法原则可以为如何适用版权滥用抗辩提供了一个确定和统一的标准。

就衡平法/公共政策的标准而言,传统观点的理论基础是版权的权利范围是由法律明确界定的。因此,超出权利范围之外的行为都是滥用行为,哪怕这一行为没有违反《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因为滥用行为所造成的垄断权超出了版权法的授权范围。(83)这一标准认为,反托拉斯法中很关键的一个概念是“市场控制力”,但这一概念在版权领域中却没有太大意义。作者拥有版权不一定就有市场控制力,因为其他人还是可以进行创作,甚至是针对同一主题。拥有版权也不一定意味着公众就对该作品有必然的需求。反托拉斯法中还有一个概念是“相关市场”,但是在版权法中界定相关市场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然而,公共政策标准在认定是否滥用时又过于不稳定。(84)而且,传统观点为滥用行为设置了一个非常低的门槛,只要某一行为危害了版权法的公共政策考虑就构成滥用行为。例如,搭售行为即使没有反竞争效果,也会被视为滥用行为。

就目前情况而言,在第4巡回法院审理了Lasercomb案之后,美国的联邦上诉法院中就版权滥用抗辩究竟如何适用的问题主要有3种不同的意见:

首先,版权滥用和反托拉斯法没有关系,因为版权滥用抗辩本质上是衡平法上“不洁之手”的抗辩;(85)第二,版权滥用抗辩的适用前提是对反托拉斯法的违反;(86)第三,折中的观点。即版权滥用抗辩和反托拉斯法具有一定关联,但是没有必然联系。(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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