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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行政法院制度的产生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题 立陶宛行政法院制度的产生一、立陶宛司法制度的历史演变今天的立陶宛正处于国家发展的第二个重要阶段。随之,有关立陶宛法院及其工作安排的临时性的法律产生并开始生效,直至1933年被立陶宛新的法院制度组织法所替代。

第一题 立陶宛行政法院制度的产生

一、立陶宛司法制度历史演变

今天的立陶宛正处于国家发展的第二个重要阶段。第一阶段为1250~1263年的帝国时期和1263~1793年的立陶宛大公国时期。在立陶宛大公国时期,国家的司法权由法务大臣(Chancellor)执行。最初的法务大臣是大公国公爵政务会的一个成员,后来独立出来,专门处理国家司法事务及部分外交事务,地位仅次于王室司令官。第二发展阶段开始于1918年,恢复独立的立陶宛成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自此,国民的意愿主要通过议会的代表来表达。但独立后的立陶宛,仍然被德国的军队统治着,因此,公共权力及其机构的发展严重受阻。同年11月成立了国家独立后的第一个政府,任命律师Feras Ieonas为司法部长,司法部由此建立起来。司法部着手创建一个临时性的法院体系及其工作组织,引入了三级法院:和平司法官、区法院和根据历史传统设立的最高法院,此外还设有军事法院。随之,有关立陶宛法院及其工作安排的临时性的法律产生并开始生效,直至1933年被立陶宛新的法院制度组织法所替代。1933年以后,立陶宛组建了由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区法院(Regional courts)、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构成的四审级法院体系,司法正义还可通过检察机关和律师的帮助来实现。司法部负责本国中与司法相关的所有工作与组织,根据1938年的数据,司法部成员包括14名专家和职员,最高法院由17名法官组成,包括法院院长。上诉法院有9名法官,区法院有52名法官,地方法院有64名法官和8名主管法官。

立陶宛的这两个发展阶段均由于邻国的侵入而被中断。18世纪以来大公国被俄罗斯帝国和普鲁士及其盟国所占领。第二次灭亡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1939年被德国侵占。1940年6月被苏联解放,并成立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苏联。由此,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也基本与苏联保持一致。1990年3月11日,立陶宛脱离苏联独立,重建独立国家的立陶宛开始创建自己的法律体系。

自13世纪以来立陶宛就与西欧有着文化、宗教的同一性关系,以及在法律、法律制度和经济发展方面有着共同的倾向和经验。今天,立陶宛共和国越来越向西欧国家共同体靠拢。现在立陶宛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欧洲大陆的法律传统之上的民法法系国家,其成文法主要包括宪法、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法律(议会制定的宪法性或其他普通法律文件)、共和国总统法令、政府决定、首相命令和地方自治政府的政令。尽管苏联解体前主要是根据苏联法律体系进行了重大改变,但自1990年起,苏联法律体系的标准和规范给立陶宛的影响几乎消失殆尽了,立陶宛在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方面的改革与它致力于加入欧盟组织的战略目标息息相关。立陶宛于1991年先后加入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和联合国,1993年加入欧洲理事会,1995年批准了欧洲人权公约,2001年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为了能在2004年加入欧盟,成为欧盟的一个成员国,立陶宛努力使自己的法律制度适应新的民主宪法和欧盟的要求,并与之相协调,立法的大量修改主要也是为了推进这一进程而进行的,很多立法被废止或被与西方民主相协调的立法所取代。

1992年,立陶宛制定新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Lithuania),宪法规定立陶宛是一个独立的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司法权被授予立陶宛共和国各级法院。根据宪法和1994年的立陶宛共和国法院法(Republic of Lithuania Law on Courts,2002年修订),建立了一个4层级的法院体系,全国一共有54个地方法院,5个区域性法院,一个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在1999年之前,立陶宛法院系统的核心由普通法院组成,普通法院包括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区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的四审级法院,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地方法院是一审法院,五个区法院是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的一审法院,也是对地方法院判决提起诉讼的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是对区法院作出的判决提起诉讼的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也是最高上诉法院,受理对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提起的撤销之诉(Cassation appeals),同时也有责任发展普通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法律中统一的实践和经验。

此外,立陶宛还有一个特殊的法院即宪法法院。宪法法院不是法院系统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宪法第102条规定,宪法法院的角色是审查议会法律文件的合宪性以及总统、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宪性。宪法法院在司法权限内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能对此提起上诉。1993年2月,立陶宛议会颁布了宪法法院法(Republic of Lithuania Law on Constitutional Courts),该法界定了宪法法院职能的地位和审判程序。立陶宛没有军事法庭,因为根据宪法第111条规定,在和平时期不能设特殊的法院。

二、行政法院产生的背景

“行政法院”一词的立陶宛文是“Administraciniai Teismai”。行政法院制度在立陶宛的确立主要是受以下两个重要因素的影响。

(一)加入欧盟的战略目标

摆脱了苏联体系的束缚之后,立陶宛一直致力于构建一个行政司法制度的民主模式:基于欧洲民主实践的价值与原则基础之上,通过平衡公民人权保护与国家开明统治之需要的方式。确实,从立陶宛人的普遍认识看,行政司法通过给公民提供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公平程序,有效审查了政府的过度行为(The excesses of government actions)。

苏联解体后,立陶宛在司法制度的转变中接纳吸收了欧洲的价值和标准。这些原则在立陶宛共和国宪法中得到体现,如行政、司法和立法职能独立,国家的角色是服务于人民;承认公民能够获得来自于行政机关并与之相关的信息;如果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够获得赔偿等。

(二)“以权利为本位”的司法理念

在大多数欧洲国家中,市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重心,从公权力的权威地位转化为保护公民的权利,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行政法的本质是根据某种原则和程序来调和两者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活动,也就是要符合“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的适用已经成为欧洲自由民主国家中行政司法的象征,在欧盟成员国中得到了普遍发展。

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程序或途径应该对每个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开放并且是可以获得的,这种程序的关键是要建立对行政行为进行独立司法审查的有效制度,以及适用和强化有关确保行政行为受到监督和行政负责制的原则和程序。

这种“以权利为本”的行政司法理念已经推动了中欧及东欧地区的欧盟候选国家采纳新的现代民主政府的一种新的基本原则:在公民和国家之间,国家不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公仆。行政司法的民主制度因此服务于两个根本目的:(1)通过为行政职能的履行课以一个清晰的、可靠的法律框架来提高行政服务的质量;(2)在处理行政关系中保护公民的权利,对他们受侵害的权利提供足够的救济途径。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法院制度呼之欲出。

三、行政法院的产生及其依据

根据立陶宛共和国宪法,每个公民都有权利批评国家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对他们的决定提出抗诉。根据该宪法第3条的规定,为审查行政、劳动、家庭和其他类型的案件,必须依法建立专门法院。这为立陶宛专门化行政法院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根据宪法109条和法院法第1条规定,立陶宛共和国的司法权只能由法院行使。法院法第12条第4款规定,最高行政法院和区行政法院是具有特定司法权的法院,专门审理来自于行政法律关系领域的争端。根据宪法条款和《行政法院建设法》(Republic of Lithuania Law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dministrative Courts,1999年1月颁布实施)条款,专门化行政法院系统成立并于1999年5月1日开始运作,它与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劳动和其他私法性质争议的普通法院不同,行政法院审理来自于公共行政和内部行政(1)领域的争议,行政法院的管辖权由《行政程序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Lithuania on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和其他一些专门法(如关于选举、电子、公共服务、税收、分区制等)来规定。1999年,立陶宛先后颁布了《行政程序法》、《行政法院建设法》、《公共行政管理法》和《行政纠纷委员会法》等四部重要法律,标志着立陶宛步入行政司法实践的成熟阶段,也由此构建了立陶宛调整行政司法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2001年,行政法院体系经历了最终的改革,创建了最高行政法院,至此,行政法院完全从普通法院系统中独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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