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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公营造物研究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法中的公营造物研究■ 余 睿目 录一、公营造物的一般理论二、公营造物的种类划分——以我国为例三、公营造物的设立与管理制度剖析四、公营造物的利用及其法律救济行政法中的公物是指为了满足公用目的需要,依据公法规则确立的,供公众使用或受益的财产。在公物制度之中,我们将这种公法上的人与物的特殊结合体称之为“公营造物”。

行政法中的公营造物研究

■ 余 睿(68)

目 录

一、公营造物的一般理论

二、公营造物的种类划分——以我国为例

三、公营造物的设立与管理制度剖析

四、公营造物的利用及其法律救济

行政法中的公物是指为了满足公用目的需要,依据公法规则确立的,供公众使用或受益的财产。公物从本质上是国家为满足大众福祉需要所提供的物的手段,其核心价值体现于公众对公物的实际使用与受益之上,即公民对公物所享有的用益权的行使与实现。然而,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公物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公物并非都属于一次性的给付财产,绝大多数的公物供给是通过持续的、稳定的方式来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例如公共图书馆、公立大学、公共医疗机构和公共企业等。这些公物形态从被设立到灭失的过程之中,始终“处于静态的人的手段和动态的行为手段的交合点上”。(69)换言之,除了传统意义上承担着公物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行政机关以外,还存在着其他可以代表国家,通过各种管理手段来保证特定公物价值实现的延续性、有效性与完整性的独特主体,这种公物的特别管理人,往往具有行政机关所不具备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它们以公物的物质形态为基础,进而附加大量的服务手段,从而为广大公民提供了广泛而可持续性的,同时又是国计民生不可或缺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公物制度之中,我们将这种公法上的人与物的特殊结合体称之为“公营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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