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澳门地区法上财团法人的现实类型

澳门地区法上财团法人的现实类型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澳门地区法上财团法人的现实类型澳门地区民法实际上反映的是葡萄牙的民法制度。也就是说,在澳门能够获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的财团只能以“社会利益”为目的。澳门地区的司法实践认为信托财团缺少意图要求——设立一个有别于创立人、受益人、社员的新法人的意图,即人格化意图,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六、澳门地区法上财团法人的现实类型

澳门地区民法实际上反映的是葡萄牙的民法制度。《澳门民法典》对“财团”下了一个定义,其第173条明确规定:“财团系指以财产为基础且以社会利益为宗旨之法人。”也就是说,在澳门能够获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的财团只能以“社会利益”为目的。当然,对于何为“社会利益”目的,与我们常说的公益目的有没有不同,立法本身并没有做进一步的说明。对照《澳门民法典》第154条关于社团的定义——“社团是指以人为基础,且非以社员之经济利益为宗旨之法人”可以发现,该条中仍然没有采用“公益”的表述而是“非以社员的经济利益为宗旨”,让人对于澳门法上的“公益”的含义颇多揣测。

在学者的相关论述中,还是可以看到以公益目的和营利目的作为划分私法人的标准,特别是关于公益法人的界定,较有特色,公益性的私法人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但同时也可以满足社员或创立人的利益。具体可以分为“非利益或利他宗旨的法人”与“利益或利己宗旨的法人”。前者是指纯为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人;后者是指以满足社员本身的利益为宗旨,但同时也能满足社会性的利益的法人,且具体又可以分为“非经济性宗旨法人”与“非谋利的经济性宗旨法人”。所谓“非经济性宗旨法人”是指以娱乐、运动、教育等非经济性的利益为宗旨的利己法人,例如娱乐或运动俱乐部;而“非谋利的经济性宗旨法人”的宗旨是“为社员获取某些经济利益,例如残疾时可获得的金钱补贴、条件优惠的贷款等,但这个经济性的宗旨又是非谋利的,因为其并非在于为社员谋取利润”(76)。利己法人均是社团法人,大致相当于我们常说的互益组织,例如行业协会、合作社等。

为什么要将包含利己宗旨的法人视作公益法人呢?这是因为这些团体的宗旨不仅在于实现社员本身的利己性利益,同时也在满足集体的利益。鉴于这些集体利益的重要性,法律为利他宗旨和利己宗旨的法人订出的制度应该和适应于非利益宗旨法人的制度十分相似,也只有这样才能适合于在这些法人中,公共利益和社员个人利益间存在紧密联系的事实。换句话说,法律应该关注,或者说是已经高度关注这类法人的活动在满足公共利益方面所产生的影响。这些关注反映到法律制度上,就是应对这些法人做足够、严密和认真的监察,并且给予其一定的帮助或特权等。(77)

虽然《澳门民法典》限定了财团只能以“社会利益”为目的,但是,在相关学者的著作中,仍然可以看到关于其它类型财团的介绍,例如家庭财团、教会财团、事实财团、信托财团。家庭财团是以家族成员的利益为目的的,虽然有这样的组织存在,但无法获得法人资格。(78)教会财团包括天主教会财团和其他宗教的教会财团。天主教会财团通过所在地区的主教区主教或主教的合法代表向有权限的行政长官发出书面照会后,即取得法律人格。其他宗教的教会财团适应一般的关于法人的制度。教会财团又可以分为宗教性教会财团和非宗教性的教会财团。前者主要为推行宗教崇拜或开展宗教性的其他活动,后者的活动虽属某个宗教信仰的范围,但却不是推行宗教崇拜或开展宗教活动。(79)

事实财团是指,某个人为兴建或保存某项公益工程,以个人的一部分财产为有关工程提供资金,但并未为此订立法律上的联系,亦即可在任何时间中断资金的提供。同时,一方面出资人应以所有财产对为实现财团宗旨而结欠的债务负责;另一方面,为实现财团宗旨而调拨的款项,亦应为出资人之其他债务负责。从法律的角度看,调拨给工程的资金与出资人的其他财产,并不存在明确区分,即使有区分,也只是出资人的个人财务账目上有所区别。因此,这一类财团所具有的公益目的,是以出资人的自然人法律人格,而非财团的法人法律人格来实现的。事实财团虽然名为财团,也是以实现公益目的为宗旨,但没有独立的财产,也没有形成真正独立的法律人格,故不属于财团法人。(80)

信托财团,是由信托财团拨款给某一已经成立的公益目的的法人,从而使该法人实现与财团本身目的相符的目的。这类拨款是一种典型的有条件的赠与行为。澳门地区的司法实践认为信托财团缺少意图要求——设立一个有别于创立人、受益人、社员的新法人的意图,即人格化意图,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8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