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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上财团法人的现实类型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八、韩国法上财团法人的现实类型财团法人在韩国被认为属于非营利组织。而且,韩国立法也承认依据设立基础的不同将法人分成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可见,韩国的财团法人实际上包括我们常说的公益财团和中间财团两种,但不承认营利财团。《韩国民法典》第33条规定:“法人在法人住所地的基层政府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后取得法律人格。”

八、韩国法上财团法人的现实类型

财团法人在韩国被认为属于非营利组织。韩国规范非营利组织(NPO)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典、非营利组织法(the Nonprofit Act)及其补充规定(主要存在于税法中)以及部门规章。(85)

根据韩国旧民法典,团体(corporations)并没有被区分(designate)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或非营利性的,这导致非营利组织或者非政府组织不可能获得法律主体地位。在后来的民法典修订时,团体被区分为营利主体和非营利主体。非营利团体被进一步分成两类:公益性的NPO和非公共利益导向的NPO。而且,韩国立法也承认依据设立基础的不同将法人分成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basis lies in property),社团法人以社员资格为基础(based on membership)。大多数财团法人属于公益组织(public benefit organization),但还是有财团法人是非公益导向的(not oriented toward providing a public benefit),公益性的非营利财团在环境、人权和市民自由、儿童和青年、人类社会服务领域最为活跃。在这些领域里,主要的公共利益领域是奖学金或教育资金,用来支持或支付研究经费、科学和慈善(事业)。社团法人可以是营利法人,而财团法人不能是营利法人。(86)

可见,韩国的财团法人实际上包括我们常说的公益财团和中间财团两种,但不承认营利财团。

与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和运营关系最为密切的民法典的规定包括第32、33、39条。《韩国民法典》第32条规定:“关于科学、宗教、慈善、艺术和社会交往的社团、财团以及非营利企业的设立,都必须获得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韩国民法典》第33条规定:“法人在法人住所地的基层政府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后取得法律人格。”《韩国民法典》第39条规定:“法人从事超出目的事业范围的活动,违反许可设立法人的相关情况,或者法人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撤销法人的设立许可。”(87)也就是说,韩国非营利法人(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设立都需要经过主管机关的许可和当地统一的登记部门的登记两重程序,而且在法人设立之后还会面临严格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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