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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法上财团法人的现实类型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瑞士法上财团法人的现实类型瑞士的财团制度与德国十分相近,瑞士的财团也可以分为一般财团、家庭财团与教会财团,一个比较特殊的制度是“职工救济财团”。按照《瑞士民法典》的规定,设立财团法人,需有为特别目的而捐助的财产。根据《瑞士民法典》第87条的规定,家庭财团及教会财团,不受监督官厅的监督,但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三、瑞士法上财团法人的现实类型

瑞士的财团制度与德国十分相近,瑞士的财团也可以分为一般财团、家庭财团与教会财团,一个比较特殊的制度是“职工救济财团”。所谓一般的财团,是指家庭财团、教会财团和职工救济财团之外的财团法人。按照《瑞士民法典》的规定,设立财团法人,需有为特别目的而捐助的财产。设立财团法人的形式是公证方式或遗嘱方式,而且必须依据财团证书或者根据监督官厅的命令在呈交管理人员名册的情况下在财团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捐助人的继承人及债权人可以按照债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通过诉讼撤销捐助。根据《瑞士民法典》第87条的规定,家庭财团及教会财团,不受监督官厅的监督,但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家庭财团和教会财团有关私法上的纠纷,由法官裁判解决。

《瑞士民法典》第89条是关于职工救济财团的规定。此种财团的目的是为企业(雇主)的职工(雇工)提供救济。按照《瑞士债法典》第331条的规定,如果雇主为雇员缴纳保险金或者雇员自己交存其保险金,雇主应当将此资金存入一基金会、一合作机构或者公法规定的其他机构。职工救济财团就是一个由雇主或者雇工自己缴纳的保险金组成的基金会。职工救济财团应该向受益者(职工)就财团的组织、活动及财产状况作必要的说明。如果雇员缴纳保险金,则雇员可以按照其所交保险金的数额参与财团的管理,但是雇员们应尽可能从雇主中挑选他们的代表代其参与财团的管理。雇员缴纳保险金的数额参照瑞士1993年12月17日制定的自由迁徙法中的相应规定所确定的雇员请求权的相应比例额,但不得以此同样要求雇主缴纳保险金,除非能够为雇主提供担保。受益者(职工)缴纳保险金或依照财团章程有权要求得到福利的,可诉请财团支付福利。从事老年人、孤儿和伤残人员救济的职工救济财团还可以适用1982年6月25日有关职业老年人、孤儿和伤残人员救助的联邦法律的规定。

职工救济财团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险。职工救济财团是根据《瑞士债法典》第331条后来增补上去的,而《瑞士债法典》第331条及其以下的331a、331b、331c、331d、331e条是关于个人劳务合同中的缴纳保险金、保险期间、未来风险之保险金、履行债务、权利设置担保和权利请求的规定的。把雇工或者雇主缴纳的保险金设立成为财团法人(基金会),目的是确保基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达成此一目的,还有别的形式,那就是合作机构或者公法规定的其它机构。由于资料所限,对于此处所称的合作机构或者公法规定的其它机构具体何指、有什么特别要求、功能上是否与基金会形式的保存保险金的方法一致,颇有疑问,只能留待以后再行收集资料形成进一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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