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法律学说中的融贯性方面

法律学说中的融贯性方面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律学说中的融贯性方面令人遗憾的是,我们需要对“反思平衡”这一术语做一些澄清。在一种高度的抽象层面,人们可能会说法律学说中的论证是一种知识、道德性和正义的融合。再者,一个法律规范和法律解释的融贯的证成便利了法律制定机构和法律实施机构的社会控制,而且这是民主的一项重要要求。

一、法律学说中的融贯性方面

令人遗憾的是,我们需要对“反思平衡”这一术语做一些澄清。

“反思平衡”这一术语被用以描述一种状态,在其中,思想家获得了一组彼此融贯的伦理性原则、特殊道德判断,以及背景信念(background beliefs)。但是人们应该怎样做,以及应该怎样实现反思平衡还仍未被详细阐述。

以上便是对融贯性理论所进行的阐述。法律学说通过几种方式阐述了法律的融贯性。在一种高度的抽象层面,人们可能会说法律学说中的论证是一种知识、道德性和正义的融合。法律学说旨在实现所有这些方面之间的融贯性。在一种相对较低的抽象层面,人们可能会补充如下的内容:

第一,法律学说使用了如下的传统方法,亦即类比方法(per analogiam)论证、反向(e contrario)论证、根据更强理由的(当然论证a fortiori)论证,以及法律目的之分析。这些方法的使用具有代表性地提升了法律的融贯性。在现代社会中,就作出一个法律判决和法律意见的融贯的证成而言,还有一些更为特殊的原因(比较Bergholtz 1987,352以下)。诉讼双方和市民通常对立法者和判决制定者都没有盲目的信任(blind-faith):他们想知道为什么判决如它现在这样。再者,一个法律规范和法律解释的融贯的证成便利了法律制定机构和法律实施机构的社会控制,而且这是民主的一项重要要求。

第二,法律学说使用了内在相关的概念,比如说,一个概念的意义经常依赖于另一个法律概念的意义。

第三,法律学说把法律表述为一个系统化的整体(systematicwhole);法律各部分的表述顺序被这些概念之间所保持的关系预先决定。

第四,法律学说表述了原则庇护(umbrella)下的法律规则,以及说明和证成这些规则的目标。

第五,时间流逝中的统一(unity over time)。法律学说将法律表述为一种零碎的发展(evolving piecemeal):法律的所有部分都可以改变,但并不是所有部分都会立刻改变。

第六,存在一种法律有效性的统一(这种统一在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中达到了相当高的精致化程度)。

上述第三个方面是体系化。萨维尼认为法律学说是历史的和哲学的(Savigny 1993,30)。它是哲学的,因为它是对体系概念的使用(同上,32)。它把注释性要素(exegetical elementss)和体系化要素结合在了一起(同上,35)。对于体系化要素,萨维尼做了如下阐述:

我将体系化方法之实质置于对内部联系或者共同之处(resemblance)的承认和表述中,通过这种方式,特殊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被统一在一个大的整体中。这些共同之处最初通常是被隐藏的,它们的发现将会丰富我们的洞见。(Savigny 1840,xxxvi;作者译)[9]

法律学说之融贯性的第四个方面是法律的至关重要的原则(overarching principles)。因此,就尼尔·麦考密克(Neil MacCormick)的法律之规范的融贯性概念而言,一些原则支持了一定数量的法律规则,进而使它们变得融贯(MacCormick 1984,235以下;MacCormick 1978,152以下)。德沃金的法律的“完整性”(或者融贯性)理论包括了一个同麦考密克之理念——即原则使规则变得融贯——相似的理念。德沃金(1977,87)因此

谴责那种孤立看来似乎正确的作出判决的实践,但这种实践却不能被带入某种与其他也被认为正确的判决相一致的、有关一般性原则和政策的广泛性理论之中。

第五个方面是时间流逝中的统一。这是德沃金的一个观点。他在逐一地写作一部“连环小说”(“chain novel”)[10]的问题上对一个法律人和一个小说家进行了比较。每一个小说家和每一个法律人,都旨在使其所续写的内容不仅要与一般性原则相融贯,也要与其所拿到的材料相融贯,还要与其续作者想要添加或者能够添加的前提条件相融贯,最后还要与其自身的实质性价值判断相融贯(Dworkin 1986,225以下)。在德沃金的观点中,法官应该适用“建构性模式”;这即是说,他们必须接受先例“作为一个其必须建构之原则的详细说明(specifications),而不是一种与以往判决相一致的责任性”(Dworkin 1977,161)。

另一个方面是法律有效性的统一。凯尔森的观点是法律人预设了一个基本规范:从法律意义上有效的宪法中,法律继承了其有效性。于是,基于基本规范,法律人理所当然地认为宪法是有效的——亦即它应该被遵守(比较Kelsen 1960,197)。这种基本规范使各种规范开始统一,进而使得所有属于这一法律秩序的规范变得确定(比较Kelsen 1960,197)。这种基本规范对很多解释都是开放的,它是正确的,但此处一个直白的原因是,法律统一的基本原理(postulate)对法律人而言是重要的。

总而言之,法律学说旨在将法律表述为一套展示不同的抽象层面和依靠支持关系联系在一起的理论、原则、规则、元规则和例外。法律学说具有代表性地旨在获得一种融贯的整体性,而这在时间流逝中是相对稳定的。

还是就这个问题,罗伯特·萨默斯(Robert Summers)(在几本著作中:比较Summers 1995)提出了一种似乎和融贯性有着很多相似之处的法律的形式化理论。法律是形式化的,因为它是一个功能性的整体。形式是其目的的体系化。法律在好几种意义上都是形式化的。尤其是,它有自己的结构、程序和方法论。作为一个功能性的整体,法律需要规则但又超越规则。它提供给我们方法,但也决定着我们的一些目标。法治就是这样一个目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