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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说的融贯性判准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法律学说的融贯性判准一个饶有兴味的研究计划是将撒加德类型的约束与融贯性的判准联系在一起。阿列克西和佩岑尼克已经阐发了很多这样的判准。阿列克西和佩岑尼克认识到权衡融贯性之判准将会是一件复杂的事情,但他们又似乎认为在相互竞争的各组命题中确立最具融贯性的一组将总是有可能的。

六、法律学说的融贯性判准

一个饶有兴味的研究计划是将撒加德类型(Thagard-style)的约束与融贯性的判准联系在一起。阿列克西和佩岑尼克已经阐发了很多这样的判准(比较Alexy and Peczenik 1990)。[16]对于一个给定的、接近一种完美的支持性结构的理论的陈述越多,该理论就会变得越融贯。逻辑的一致性——尽管在任何时候都是完美的融贯性的一个必要条件——并不是融贯性的一个充分条件。存在着融贯性的附加判准(additional criteria)。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Ceteris paribus),一个理论的融贯性程度将取决于这样一些因素:

●属于这一理论的支持性陈述有多少;

●属于这一理论的支持性理由的网络有多复杂;

●属于这一理论的普遍性陈述有多少;

●属于这一理论的一般性概念有多少,这些概念所阐明的一般性程度有多高;

●这一理论所涵盖的人类努力(human endeavour)的情势和领域有多少。

融贯性的程度由对这些融贯性的判准的一种权衡所决定。但是,这一权衡应该如何进行?这里所使用的权衡之理念不是形式上的或者逻辑学的:权衡是整体性的(参见上文第五章第一节)。请允许我提出如下的异议:

这样一种方式带来了很多的问题,比如说,这些各种各样的融贯性判准彼此之间是如何相互权衡的,以及是否总有这样一种情形,即权衡之行为将会导致一种对给定之各组命题的按照它们彼此之间或多或少的融贯性所决定的完全分类,因此,当面对相互竞争的各组命题时,人们总是能够根据这十个判准(the ten criteria)找出最具融贯性的那一组命题。阿列克西和佩岑尼克认识到权衡融贯性之判准将会是一件复杂的事情,但他们又似乎认为在相互竞争的各组命题中确立最具融贯性的一组将总是有可能的。(Dickson 2001)

那将总是有可能的吗?我不能冒险回答这个问题。但是我们人类必须试图确立一种最具融贯性的理论。这可能是一项永无止尽的西西弗斯式的任务,但是我们没有选择。人类思想有一种对融贯性的探求(quest)。

融贯性的判准是一般性的,其适用于所有的融贯性理论。这是可能的,仅仅因为这些判准不是精确的。它们是一种与在道德理论中发现之内容类似的老生常谈。一旦描述带有精确性,它们就会分解为无穷束的特定领域的判准(domain-specific criteria),每一束判准只适用于某些但不是全部的融贯性理论。

正如哈格所指出的那样,每一种融贯性理论都有它自己所支持的标准。一组融贯性标准是与约束相一致的,而这些约束自身也是这组标准的一部分。构成一组接受性标准的要素之间的支持关系不是在这组标准之外被限定的,而是这组标准的一部分。在这组接受标准之外,只有一个最小化的标准,即一组好的接受标准必须首先满足其自身的标准。完整的融贯主义(integrated coheren-tism)指定了一些相互支持的方式以作为一个融贯性的标准。什么是相互支持的方式,以及这些方式会把接受标准的品质提高到什么程度——一组接受标准将不得不为它自己而解决这些问题。

在这一视角下,阿列克西—佩岑尼克的融贯性判准似乎是某种法学理论的一组接受性标准的一部分,而不是一种一般性的融贯性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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