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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学说与一般性学说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特殊性学说与一般性学说特殊性法律学说描述了法律的结构,并且提出了针对这一结构的各个部分的证成性或辩护性观点。还有一种一般性法律学说。再者,一般性法律学说从特殊性法律学说的各个部分中得出能够激发其理论建构的最佳例证。前者倾向于忽略它们的根基存在于特殊性法律学说之中,因此越来越倾向于哲学。

三、特殊性学说与一般性学说

特殊性法律学说描述了法律的结构(所谓的外部法律体系),并且提出了针对这一结构的各个部分的证成性或辩护性观点(所谓的内部法律体系)。

还有一种一般性法律学说。它是存在于该学说内部的某种学科或规训(discipline),而不是在特殊性法律学说中被使用的碎片化内容(fragments)。从传统上看,一般性法律学说包含了法律渊源理论和法律论证理论(the theory of legal argumentation)。这两种理论在下述意义上的法律学说中居于核心地位:几乎所有其他属于法律学说的理论都包括了有关法律渊源和制定法解释(statutory intepretation)的理论假设。

一般性法律学说和特殊性法律学说是相互影响的:特殊性法律学说的理论使用一般性法律学说中可以得到证成或辩护的论据(arguments),而一般性法律学说理论,则从不同的特殊性法律学说理论中概括出它们的结论。

再者,一般性法律学说从特殊性法律学说的各个部分中得出能够激发其理论建构的最佳例证。我们必须这样做,因为存在于法的各个部分之中的特殊性法律学说是与各个法律学科(legal disciplines)中的默会知识(tacit knowledge)融为一体的。通常,法律人知道如何进行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但却不能解释他们为什么这样做。特殊性法律学说的诸理论严格地表述了一部分这样的默会知识,进而将这种默会知识转变为明确的法律知识——这种明确的法律知识转而又被提炼为(funnelled)一般性法律学说。

法律学说的这一动态变化(dynamic)解释了研究一般性法律理论的学者与研究特定法律学科的学者之间永不休止的争论,比如私法(private law)与刑法。前者倾向于忽略它们的根基存在于特殊性法律学说之中,因此越来越倾向于哲学。他们做着琐碎且收效甚微的(trivial and sterile)工作,冒着成为二流哲学家,甚至不再是法学家的风险。而后者则冒着丧失自我反思性之洞见(self-refective insight)的风险,而这种洞见只有通过更高层次的抽象才能获得。而且,他们都倾向于做毫无必要的工作——因为在大多数特定学科中,法律学说的基本问题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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