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法律学说的所言所为

法律学说的所言所为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律学说的所言所为在我们对法律学说的辩护中,我们将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法律学者事实上的而不是他们声称的所为上。因此,法律学说的哲学立场常常被描述为描述性的,甚至是不证自明的。

二、法律学说的所言所为

在我们对法律学说的辩护中,我们将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法律学者事实上的而不是他们声称的所为(do)上。如果我们将其加以清楚地说明,学者们所声称的哲学假设会不同于他们在其工作中事实上所使用的哲学假设。特别是:

●法学家们常常在嘴上动听地说道德观点必然是主观的,但实际上他们却继续表达道德观点,特别是关于正义的道德观点,似乎它们是客观的;

●法学家们常常在嘴上动听地说:如果法律解释使用道德评价,其必定也是主观的,但实际上却继续表达解释立场,似乎它们也是客观的;

●法学家们常常在嘴上动听地说法律不过是政治的工具,但实际上他们却继续拿法律同政治相比较;

●法学家们常常在嘴上动听地说:为了避免压制,法律应当在道德上中立,但实际上他们却继续讨论法律的中心原则(central principles),似乎这些原则具有客观的道德力量;

●法学家们常常在嘴上动听地主张认识论中的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特别是经验主义,但是他们却不能将法学理论还原为经验素材;

●法学家们常常在嘴上动听地主张本体论的极简主义,特别是唯物主义(materialism),但是他们却不能将有效的法律还原为物质性的现象(material phenomena);

●在理论上,法学家们常常是本体论的现实主义者,并因之致力于寻找(常常却不能找到)诸如有效法律这样的实体,但他们在实践中却是工具主义者,做着他们一贯所做的事情,缺乏必要的哲学反思;

●某些法学家们常常在嘴上动听地主张关于非演绎性论证(non-deductive argumenation)的演绎主义(deductivism)和怀疑主义(scepticism),但他们却不能将法律推理表述为完全演绎性的;

●法学家们常常在嘴上动听地主张道德理论中的个人主义,特别是将规范性还原为对第一性原则的个体性、契约论或康德式反思,但是他们却仍然谈论着集体性和超个人的价值,难以进行上述还原。

而且,对法律学者角色的自我反思常常会导致某种哲学观的混合(philosophicalmelange)。某些哲学立场适合法学工作的某一部分,而其他哲学立场则适合另一部分。因此,法律学说的哲学立场常常被描述为描述性的,甚至是不证自明的(self-evident)。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