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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于法律学说的哲学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哲学思潮改变了,法律学说仍在继续。因此,为了理解法律学说,理论家必须作出下列主张:尽管其具有规范性、本体论上的晦涩、模糊性、哲学观的碎片化和区域上的地方性等特征,法律学说仍然是可以证成或辩护的。同时,法律学说的辩护者能够接受海格斯多姆及其后继者对理性自然法和从概念反思中得出精确规范之理性主张的批评。

一、哥白尼转向:适合于法律学说的哲学

现在,尽管环境不甚友好,但法律学说——这是一个真正的奇迹——进展相当顺利:它经受住了批评,并继续展现着概念法学的主要特征——尽管是以一种弱化的形式(diluted form)。但是,它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法律院校充满着所谓的技术性法学家——他们仅仅以较低的抽象程度兜售法律学说,而没有任何的反思。

在一定程度上,他们是正确的。主流哲学家大约在1950年所做的反思不可挽回地摧毁了法律学说。但是,哲学思潮改变了,法律学说仍在继续。

而且,我主张法律理论与道德理论之间关系的“哥白尼式转向”(Copernican inversion)。不是调适法律理论以符合某个声名狼藉、矛盾重重的道德理论,而是代之以使道德理论符合法律理论。合理性的标准也同样如此。我们可以将目标指向法律学说的理性重构,但是这种重构不是意在使法律学说符合预先存在的强势理性标准。毋宁说,这种重构是调适理性标准以符合法律学说;也就是说,它创造了一种被认可的理性模式——大多数是弱势的模式——的亲学说性选择(pro-doctrine)。其要点在于:哲学选择是适应指向法律的实践和法律指导下所从事的实践的。如果哲学不过是对有关世界不同部分(segments)的知识的一种概括,这就是可行的(比较Casta 1eda 1980,各处)。法律实践是世界的一个重要部分。

因此,为了理解法律学说,理论家必须作出下列主张:尽管其具有规范性、本体论上的晦涩、模糊性、哲学观的碎片化和区域上的地方性等特征,法律学说仍然是可以证成或辩护的。特别是,如果我们想要理解法律学说,我们就必须质疑——比如说——海格斯多姆与其关于实践理性的激进主义(radicalism)相伴而生的化约主义本体论(reductionist ontology)。因为如果不存在任何有效的法律,法律学说就根本没有意义。而如果评价性的陈述是无法证成或辩护的,那么法律学说也将没有意义。同时,法律学说的辩护者能够接受海格斯多姆及其后继者对理性自然法和从概念反思中得出精确规范之理性主张的批评。即使理性仅仅为我们提供了论据形式、融贯性主张和老生常谈——而没有为我们提供精确的规范,法律学说仍然是有意义的。诚然,如果理性自然法哲学是正确的,法律学说会面临着更多的——而不是更少的——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学说的理性重构面临着一个困难的——在我看来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亦即它们要表明:法律学说的每一个单一的评价性陈述是如何追溯至自然法的抽象原则的。

这种辩护策略必须与分析哲学中存在的如下趋向相背离:在海格斯多姆精神的指引下接受化约主义的本体论,但却忽视了奥利芙克罗娜和其他法律现实主义论者所提出的对理性主义自然法哲学的批判。上述趋向带来了一个难题:人们如何能够通过下列方式来讨论权利的存在——利用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背后的纯粹理性在逻辑上推导出规范性后果,并仍然包含着本体论的化约主义?只有对精确之愿(the dreamof precision)所占有的心智而言这才是可能的。这种趋向的鼓吹者需要一种——与基于某种单一性的第一性原则之上的精确规范性相伴而生的——精确且极简主义的本体论。他们只能在部分中获得精确性,而这些部分相互之间是不一致的。他们没有任何方式来理解法律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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