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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自身出发来理解的学说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从法律自身出发来理解的学说在西方法理学史上,从法律自身出发来理解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学说,主要是指囿于法的现象的内部关系来认识法的现象性质的思想。一方面,哈特师承实证主义传统,把规则视为法律的核心概念,而规则表明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哈特对这个命题的说明,显然表明他对自然法学家们关于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区分,给予了“最低限度”的首肯。

三、从法律自身出发来理解的学说

在西方法理学史上,从法律自身出发来理解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学说,主要是指囿于法的现象的内部关系来认识法的现象性质的思想。这在法律实证主义那里表现得尤为明显。这种从法的现象内部关系来探究的法的现象属性的思想方法的特征,集中表现为把法的现象看作是国家权力的代名词,把权力视为法的现象的本体性内容,并由此演绎解释各种法的现象。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反对自然法学家的法学二元论,认为这是一种形而上学,因为它研究的是理想的或正义的而非实在的法律。奥斯丁是英国分析法学的开创者。他严格限定法理学的研究范围,认为法理学仅仅关注实然意义的法律,而排拒对法律的价值判断;法律是由国家创制的,体现了掌握国家权力的立法者的意志,因而法律的渊源并非来自先验的自然法准则,而是来自主权者的命令。作为实证规范主义法学派的著名思想家,凯尔森极力强调纯粹法学研究的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旨在于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实在法的目的进行评价。[13]由此,凯尔森进一步认为主观权利本身就是规范,它不是个人固有的能力,而是法律规范所赋予的,因此法律规范乃是一般权利的总和。如果说凯尔森把权利归之于法律规范本身,那么哈特的观点则稍有不同。一方面,哈特师承实证主义传统,把规则视为法律的核心概念,而规则表明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当一项确立的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时,这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才存在。这一观点被德沃金称之为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三个信条”。[14]但是另一方面,哈特作为一个新分析法学家的引人注目之处就在于,他并不像奥斯丁、凯尔森等先辈那样极力排斥自然法传统,而是有条件地加以认同,提出了所谓“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命题。哈特对这个命题的说明,显然表明他对自然法学家们关于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区分,给予了“最低限度”的首肯。不过,他并没有对这两者的关系作出具有逻辑力量的说明。所以,哈特的观点也遇到了不少学者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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