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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否认权的构成要件及客体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破产否认权的构成要件及客体(一)破产否认权的构成要件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否认权由四个要件构成:必须是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一定期间内所为的行为。破产法设立否认权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否认破产人的不当行为,追回被破产人不当处分的破产财产,从而恢复破产财产的原状,如果不存在行为获益人,则破产管理人无法找到追债主体,自然没有行使破产撤销权的必要。

二、破产否认权的构成要件及客体

(一)破产否认权的构成要件

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否认权由四个要件构成:

(1)必须是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一定期间内所为的行为。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丧失了对其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债务人对财产的任何处分行为都绝对无效,并且该行为不能对抗破产债权人,无需否认;否认权的对象行为必须发生在特定期间内,我国规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2)必须是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否认权的对象行为必须是减少破产人的财产或增加破产人负债的行为。

(3)必须是破产人有恶意的行为。所谓恶意,是指破产人在进行不当行为时有造成破产财产减损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4)必须有基于应被否认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人存在。破产法设立否认权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否认破产人的不当行为,追回被破产人不当处分的破产财产,从而恢复破产财产的原状,如果不存在行为获益人,则破产管理人无法找到追债主体,自然没有行使破产撤销权的必要。

(二)破产否认权的客体

破产否认权的客体是指破产人所为的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必须具备有害性和不当性的本质特性。所谓有害性,是指对债权人的一般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的一般利益与各债权人作为单独民事主体所主张的个别清偿利益有别,它是指债权人作为一个程序意义上的集体所应承认和保护的清偿利益。所谓不当性,是指依据公平原则对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和因债务人可撤销行为受益的第三人利益进行衡量,若认为保护第三人利益而无视债权人利益有违公平正义观念,则该行为具有不当性,否则,该行为具有正当性。

我国《破产法》第31条对破产否认权的客体做了规定,按照其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另外,我国《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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