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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客体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是我国《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的一类保护对象。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虽然没有名列实用艺术作品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是,根据著作权法对复制权的定义,应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不取决于作品是否有实用功能,也就是说,纯美术或者实用艺术都属于美术作品[1]。

第二节 著作权客体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客体就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伯尔尼公约》中表述为:“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作品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其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它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现,这种表达方式受著作权保护。同时,作品表现出来时,需要一定的载体。作品不同于载体,作品属于智力成果;载体是作品的物质媒介,是财产权的保护对象。一件作品可以由不同的载体来记载,载体的转移、灭失并不必然导致作品的灭失。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人类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成果。自然存在物、非人力所创造、非智力创作的不能成为作品。

2.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创作而成的,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推演而来。一方面作品来源于作者的劳动,另一方面作品体现出作者的个人特性。创造性存在于作品的表现形式中,而不是作品中所包含的思想的要求,思想本身不是作品,也不受法律保护。另外,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对发明创造规定的创造性。创造性指创造前所未有的事物,在著作权法中,各种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不要求一定是首创的,即使是表现同一思想或情感的作品,只要它们不是相互抄袭的,各自都拥有其著作权。

3.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首先,艺术创作或科学论著通过载体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其次,如果作品的表现形式不被著作权法认可,则作品就得不到保护。如有的国家著作权法不承认作品的口述表现形式,那么口述作品就得不到保护。

4.具有可复制性。只有能够以有形的形式表现并得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才能展现、传播、被他人利用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而具有保护的必要。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种类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了以下九类受保护的作品:

1.文字作品。它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等表现的作品。它包括:以文学形式表现的小说、诗歌、散文、译著、工具书等作品;以数字表现的统计报表;以符号表现的盲文读物和综合运用文字数字和符号表现的作品。计算机程序是一种以特殊语言表现的作品,属于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它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它所需要的条件与书面作品相似,即它应该反映作者的个性,在结构和表达方式上具有独创性。对于口述作品的法律保护,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上有两种不同的作法:一种做法是,作品必须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否则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客体。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此种做法。另一种做法是作品无须以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作为受保护的条件。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此种做法。我国《著作权法》采用此种做法。《伯尔尼公约》中也规定:不以物质形式固定的口述作品和音乐、戏剧和舞蹈作品均受保护。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句或不带词句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戏剧作品是戏剧剧本,在舞台上演出戏剧是表演,不是著作权的客体,它受著作邻接权的保护。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的作品。它是我国独有的一类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以蹬技、手技、顶技、口技、车技、武术、爬竿、走索等方式表现出来的一种艺术作品。这是我国《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的一类保护对象。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以绘画、书法、雕刻、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通常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规定,实用美术作品包含在文学艺术作品之中。对于保护范围和条件,各国可依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虽然没有名列实用艺术作品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是,根据著作权法对复制权的定义,应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不取决于作品是否有实用功能,也就是说,纯美术或者实用艺术都属于美术作品[1]。因而我国对实用美术作品是保护的。著作权法对实用美术作品保护的是该作品独特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与表现作品的物质材料无关,也与实现作品的技术手段工艺无关。

建筑作品是指通过一定的形状色彩来表现个性与美感的建筑物。《伯尔尼公约》中规定保护的是建筑以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指出建筑艺术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没有涉及建筑艺术的保护范围。

5.摄影作品。它是指借助器械,在一定载体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摄影作品应该是在取景、构图或图像中的任何一部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纯复制性的摄影作品不受保护。

6.电影作品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包括:影视作品、录像作品、载有音像节目的半导体芯片、激光视盘等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指用各种线条绘制的,说明拟建工程的基本结构和造型的平面图案。产品设计图是指用各种线条绘制的,说明生产的产品的结构和造型的平面图案。模型、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是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此类作品属于科学作品,它的独创性取决于素材、符号等表现形式的选择和使用,不同于文学作品的独创性。

8.计算机软件。它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可以被自动转化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它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是指用高级语言或汇编语言编写的程序,目标程序是指源程序经过编译或解释加工以后,可以由计算机直接执行的程序。同一程序的原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但具体的保护内容和方式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不过迄今为止,还未制定出相关的法规)。《伯尔尼公约》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那些作者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可以认定是公约某成员国创造的、未出版的作品,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所作的上述分类,没有采用单一的标准,因此各类作品之间必然会有重合、交叉的现象。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表述主要采取了列举的方法,在列举之末又以“其他”来涵盖了作品扩张的可能形式。所以很多学者认为一定的思维表达只要符合作品的形式,满足合法性的要求,都应当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违禁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保护。违禁作品主要是内容违法而被禁止,判断作品内容是否违法的依据是管理新闻出版的行政法规。

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译文。它们体现的是国家和政府的意志,不属于任何个人成果。并且,它们应该自由传播和复制,以便使人们充分了解和掌握,所以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2)时事新闻。它是对新近发生的事件或事实所作的客观报道。它在新闻要素的表达方式上一般没有独创性;而且在新闻传播中,首先保护的是社会成员享有新闻的权利。(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这些智力成果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而且它们在表达方式上具有唯一性,不存在独创性,而且这些是人们在某些方面用于计算数字、表现规律或者传递信息的必要方法[2],因而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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