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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概念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知识产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狭义的著作权仅仅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民事权利。广义的著作权包括狭义著作权及作品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所产生客体所享有的邻接权。在诸多学术论文和司法实践中将“著作权”称为“版权”,在没有特别说明情况下,版权与著作权是指同一概念。著作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概念,著作权一词是1899年日本从法国、德国的“作者权”概念创制出来的。

第一节 著作权概念

一、著作权概念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知识产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在知识产权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著作权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仅仅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民事权利。广义的著作权包括狭义著作权及作品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所产生客体所享有的邻接权。

(一)著作权与版权

在诸多学术论文和司法实践中将“著作权”称为“版权”,在没有特别说明情况下,版权与著作权是指同一概念。但是,版权和著作权的产生是不同的,在两者内涵上也存在着一定差异。

版权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概念,版权一词的英文为“Copyright”。版权最早产生于15世纪的英国。英国于1709年颁布了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令》,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印刷者擅自印刷、翻印或出版作者的作品,以鼓励人们的创作。该法令只涉及出版商和作者对 籍的复制权,该权利也被称为“版权”。尽管后来版权的含义已扩展到除复制权以外的许多其他权利,以及除图 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作品,但版权一词一直被沿用下来。

著作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概念,著作权一词是1899年日本从法国、德国的“作者权”概念创制出来的。“作者权”的概念产生于18世纪末法国,法国学者将“天赋人权”的思想注入著作权制度,认为作者权是创作者个人的天赋人权,保护作者的权利是压倒一切的。1791年的《表演权法》和1793年的《作者权法》都确立了这一立法原则。继法国之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沿用了“作者权”的概念,并将其作为与英美法中的“版权”相对应的法律术语。在作者权法中,首先强调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其次才是财产权利的保护。作者的原始主体只能是作者,而不是印刷出版商或其他人,出版商只有通过作者的授权才能行使作品的复制权。

继英国的《安娜女王法令》和法国的《作者权法》之后,版权和作者权的概念和制度按其各自的特点,得到了充实和发展,并为其他国家所接受和采用,逐渐形成了当今国际上两大著作权法律体系,即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版权保护体系和以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作者权保护体系。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日益广泛,两大法系相互取长补短和吸收借鉴,现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都加入了《保护文学科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两个法律体系的国家“著作权”和“版权”概念上差别正在缩小[1]

著作权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著作权法是从国外移植过来的,故我国“著作权”和“版权”是借鉴国外引入的。1910年清政府在制定《大清著作权律》时从日本引入“著作权”。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在之后的《著作权法》中都沿用了“著作权”用语。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双重影响,“著作权”和“版权”在我国都一直延续使用至今,且常交替使用,如我国相应单行法名称为《著作权法》,而我国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则为国家版权局。为了能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纷争和理解上分歧,我国《著作权法》第5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但是,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内容体系等方面看,我国“著作权”的外延和内涵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作者权”。

(二)著作权(或称版权)与出版权

著作权(或称版权)与出版权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著作权(或称版权)是指作者对作品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其最初含义仅为出版商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我国清代的《大清著作权律》、国民党政府和现行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中,采用了单一的“著作权”概念,而把“版权”解释为出版权,即以出版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出版权概念,出版行为其实包括了复制权和发行权两项权能,因此出版权仅是著作权中众多权利内容中的两项。可见,出版权与版权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在著作权贸易和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人往往将其出版权转让或许可给出版社行使。出版社依据作者授权或许可合同在一定时间、地域内享有的作品出版权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但作品的著作权仍由著作权人享有。出版社既不得行使出版权以外的权利,也不能超出作者授权或许可的范围和方式行使其出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

(三)著作权与表达自由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该条款包括了表达自由,即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1)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2)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 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受到一定限制,表达自由也同样受到一定限制。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1)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2)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宪法所规定的表达自由是基本人权,而著作权所保护的恰恰是思想的表达,“版权与言论自由权——可以视为同一枚硬币的相对两面,前者是所有权,后者则是社会的政治权利。它们被连在一起,是因为两者都涉及信息的流动,一个为营利,另一个为了自由。就像运河之闸,它可以促进信息流动,也能阻止其流动。”[2]虽然版权与表达自由权所指向客体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其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拥有各自的概念、规范、原则和方法,各自坚守其边界,互不干涉。通常版权学者只是关注版权问题,宪法和人权学者只是研究表达自由,在各自领域内各说各话,缺乏对话和沟通。过去很少学者去研究版权与表达自由的潜在冲突。而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起,由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援引表达自由和第一修正案对抗版权主张,美国司法才不得不考虑两者之间的关系,探讨第一修正案在版权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学术界也注意到版权与表达自由存在着某种关联,并开始探讨互动关系。美国、欧洲、中国台湾地区等司法界和学术界都持续关注和审视版权保护对表达自由影响,并逐渐承认两者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

表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其权利的位阶比较高。在知识产权与人权问题上,目前国际社会的主流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是手段,人权才是目的。知识产权的过度扩张,已经与人权的实现和发展存在严重的冲突,对人权构成了威胁。因此,要重新审视当前知识产权制度,用人权标准去审查知识产权制度,制定版权制度和政策要符合人权的要求。由此可以推论,在版权与表达自由冲突的时候,表达自由原则上应该有优先地位。[3]因此,要正确行使著作权,必须首先考虑表达自由,必须考虑版权作为一项私有财产权受到限制。为了协调著作权与表达自由冲突,著作权法已经进行了必要规则设计,对著作权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保护期限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必要限制。

二、著作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一)著作权的法律性质

1.著作权是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是现代财产权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现代财产法由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这三个相互区别、相互关联和相互依存的部分组成,物权和知识产权分别表现为对物和知识的控制、利用和支配,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而是法定权利,其权利是绝对权性质。而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相对人。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是我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

2.著作权客体的非物质性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本质特性。著作权作为最为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著作权客体自然也是非物质性的知识产品,只能为人们所感知。作品的物质载体称为著作物,如 籍、报刊、音像磁带、胶片等。著作物作为一般的有形财产,其权利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同一个作品往往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物质载体形式,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是体现在这些物质载体中无形的作品,而不是针对某一具体的著作实物。因此,作品的著作权与对著作的实际占有没有直接的关系,著作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转让。

知识产权对象的非物质性,导致其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制地再现或复制自己,且不受任何影响。知识产品相对于有体物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著作权的基本特征

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是三大传统知识产权之一,具有知识产权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的基本特征。但是,著作权与专利和商标相比还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即是权利主体最普及、权利客体最广泛、权利内容最丰富、权利关系最复杂的知识产权。

1.权利主体最普及

创作作品是大多数人都能做的事情,且作品的创作是事实行为,其创作行为法律效力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约束,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作者,且公民与法人等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权利主体。

我国著作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是自动取得,不需要经过申请授权即可取得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均需“依法确认”,即权利的取得需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例如,专利权的产生需要经过申请,报专利机关审查批准;商标权的产生,需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从历史上看,著作权的取得也曾经过“注册保护主义”的立法阶段,但时至今日,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均采取“创作自动保护主义”的立法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不论作品是否发表,均依法自动享有著作权,从而使著作权的产生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

另外,根据国际条约约定,公约成员国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都可以成为作品的权利主体,使得著作权权利主体十分广泛。

2.权利客体最广泛

以语言文字、舞蹈动作、图形等方式表达的作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交流的基本方式,也是工商业生产领域中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表现形式繁多,范围极其广泛。著作权客体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各种表现形式,且表达形式有口头、文字、图形、雕刻、音像等。

随着科技不断发展,新的权利客体不断丰富和发展,如计算机软件、实用艺术作品、音像制品、影视作品、动漫产品、网络作品,等等。

3.权利内容最丰富

著作权包括人身和财产权两方面权利,内容更加丰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的财产权也更是丰富,包括播放权、摄影权、演绎权、发行权等十多项内容。随着科技不断发展,著作权内容也日益丰富,如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4.权利关系最复杂

著作权权利内容十分丰富多彩,随着科技发展作品的使用方式不断增加,也不断地扩展了著作权内容,如随着广播技术发展,出现了广播权,随着互联网技术出现,出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在著作权中,不仅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而且在作品传播过程中,作品的传播者也对传播中付出了智力劳动享有相关权,作者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在同一客体上相互叠加,使得著作权权利义务关系特别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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