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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的履行既是合同效力的主要内容,也是合同关系消灭的主要原因,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合同以实物为履行标的的,履行标的物应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合同以货币为履行标的物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法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费用负担或者履行费用负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履行义务

第六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全部实现。合同的履行既是合同效力的主要内容,也是合同关系消灭的主要原因,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合同成立生效后,无论是担保还是违约制度的规定,都是为了确保合同能够切实履行。可以说,合同的履行是其他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和延伸。

合同的履行以及对合同履行的法律保护,是现代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及时清结的交易在整个交易活动中已不再占有重要地位,大量的交易表现为双方义务履行上的时间非同步性,而这种非同步性就体现了信用制度。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础,正因为如此,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法律规范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的履行除必须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当坚持实际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法中,实际履行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二是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首先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当然,这里我们所说的实际履行原则,仅指第一层含义。

需要指出的是,贯彻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并非不允许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变更和解除合同。实际履行强调的是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这是合同效力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协商,改变原合同内容的行为,这种改变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志,与实际履行原则并不冲突。当然,当事人变更合同后还应当实际履行新的合同。

(二)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适当履行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根据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除了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以外,还应当按照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履行合同。

适当履行原则,要求下列各个方面都要符合约定:

1.履行主体

合同的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合同债务的人和接受履行的人。一般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因此,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的履行主体。但是,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法律允许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此种情形被称为第三人代为履行。

应当指出的是,第三人代为履行时,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履行标的

合同以实物为履行标的的,履行标的物应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标的物的数量应按法定或约定的数量和计算方法确定,当事人约定合理磅差的,交付的标的物数量在规定的幅度内,就是适当履行。标的物的质量,应按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当事人就标的物的质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合同以货币为履行标的物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法支付价款或报酬。合同对价款或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履行规则,该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对于履行标的,合同义务人原则上应全部履行,而不应部分履行。但在不损害权利人利益的情况下,也允许部分履行。

3.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明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期限履行,迟延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履行地点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履行。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方法。合同的履行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一次性履行的,债务人不得分批履行;当事人约定分期分批履行的,当事人不得一次性履行。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方式或者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履行费用的负担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费用负担或者履行费用负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司考真题】2000-卷三-58.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在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

答案:AB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其功能在于通过行使权利而使对方请求权延迟发生。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条确立了我国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前提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这一条件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二是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同一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多个合同产生,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三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即当事人所负的债务之间存在对价或牵连关系,否则,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双方债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则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而言,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一方应先履行,按照合同的性质也不能确定义务应先后履行的,则应推定为同时履行。

(3)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履行合同债务时,如果请求方自己没有履行合同债务,则被请求方可以主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如果请求方已经履行了合同债务,则被请求方不存在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抗辩权,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这种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限于“相应”的范围之内行使,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应负的“相应”合同债务。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须可能

法律确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自己应负的合同义务。因此,只有在债务可能履行的情形下,同时履行抗辩权才有意义。如果当事人所负的债务成为不能履行的债务,则对方当事人无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补救。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仅使对方请求权延期。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抗辩权人的债务即使已届清偿期而没有清偿,抗辩权人也不负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二)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67条确立了先履行抗辩权制度,该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有学者将该抗辩权称为后履行抗辩权或先违约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合同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③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也属于延期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的行使。如果先履行一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归于消灭,后履行一方应恢复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一方的正当权利,因此当事人一方正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不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的概念,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于缔约后不能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债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并有条件地解除合同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义务;②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④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该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第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第三,丧失商业信誉;第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然,后履行义务人发生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时间,应该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先履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之前。如果在合同成立之前,这种情况就已存在,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则应视为先履行义务当事人愿意承受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因而法律不必对其债权用不安抗辩权制度予以特别保护。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有以下法律效力:第一,中止合同的履行。不安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当出现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事由后,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如果对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或者做了对待给付,则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第二,有条件的解除合同。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履行义务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既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适当担保,则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司考真题】2002-卷三-1.

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答案:A

【司考真题】2004-卷三-12.

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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