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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的认定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若依某公司本国的法律不能成立的公司,但依我国法律规定可认定为公司的,也不能认为是我国公司法上的外国公司。经申请获得政府审批的程序,又称为认许程序,此为在外国公司的内国营业问题上,各国采用的惯常做法。这里的“直接营业”,是指须在我国设立代表该外国公司的营业机构,为经常性的营业。

二、外国公司的认定

从我国《公司法》第192条对外国公司的界定来看,认定外国公司的标准有以下几项:

1.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营利性法人,而且《公司法》也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以外国公司也必须具有营利性。因此,虽采用公司的名称,却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公益性法人,不能获得外国公司的地位。[1]

2.须是依外国法律在外国组建并登记注册、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

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外国公司必须是依照外国法律且在外国组建及登记注册的公司,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此,若依某公司本国的法律不能成立的公司,但依我国法律规定可认定为公司的,也不能认为是我国公司法上的外国公司。

3.须经申请获得我国政府的许可

我国《公司法》第193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申请获得政府审批的程序,又称为认许程序,此为在外国公司的内国营业问题上,各国采用的惯常做法。

4.须获得在我国直接经营的资格

是否获得在我国直接营业的资格,是判断该外国公司是否与我国有联系的标准。这里的“直接营业”,是指须在我国设立代表该外国公司的营业机构,为经常性的营业。如果该外国公司未设立有关机构,而仅仅是偶尔与本国的某些公司有业务上的往来,不能认为其已在我国“直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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