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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监督的内容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外国公司监督的内容(一)关于外国公司认许方面的监督外国公司获得我国政府的认许时,受到以下监督: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二)关于外国公司在营业过程中的监督为了营业上的需要,外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和场所。

二、外国公司监督的内容

(一)关于外国公司认许方面的监督

外国公司获得我国政府的认许时,受到以下监督: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如果未经批准,而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并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外国公司经认许以后,若发现其在办理设立登记的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的认许登记。

(二)关于外国公司在营业过程中的监督

(1)为了营业上的需要,外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和场所。

(2)为了营业上的需要,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经理人。

(3)必须向在中国境内营业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从事的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国务院规定经营资金最低限额的,外国公司应受其限制。

(4)外国公司必须设立会计账簿,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

(5)若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因营业需要,雇佣中国职工的,就用工问题,应当接受我国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

(7)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外汇使用、进出口业务,应当接受我国外汇管理部门和海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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