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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概述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创建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全国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实行法制管理。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许可、监督公示和事故报告中的义务。规定公共场所传染病预防措施、疫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卫生控制措施等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共场所的概念

公共场所是指为了满足人们对生活、文化、人际交往的需要而设立的,供公众共同使用的具有一定封闭性的社会公共设施。

我国目前法定管理的公共场所,属于人为环境,是指人群聚集,并供公众进行生活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等使用的一切有围护结构的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已纳入法定管理的公共场所有以下七类:(1)住宿和交易场所: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车站、咖啡馆、酒吧、茶座;(2)健身和美容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健身场所:体育场(馆)、公园;(5)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就医和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公共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公共场所为: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游泳场(馆);上述其他场所为乙类公共场所,分别参照不同的标准执行。

(二)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立法

公共场所是人们聚众活动的场所,人口稠密、设施公用,其卫生状况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直接反映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精神文明程度和卫生管理水平。为创建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全国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实行法制管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第一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视与关怀。同年9月15日,卫生部发布了《〈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又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予以重新发布,使之更加完善和更具操作性。为了更好地实施条例,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1987年卫生部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要点》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大纲》。以后又陆续地制定了《旅店业卫生标准》等十几项公共场所国家标准,2006年2月10日又发布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不断发展,公共场所的种类、服务内容、数量大幅增加,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入,1987年发布实施的细则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公共场所卫生法制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批准的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全国各地加快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步伐,原来的卫生防疫站已改变为现在的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政亟待调整现行细则中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立法,改革优化监管方式,有效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因此,2008年5月卫生部办公厅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行业协会、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职责,强调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许可、监督公示和事故报告中的义务。规定公共场所传染病预防措施、疫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卫生控制措施等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此外,还增加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在卫生管理和要求中规定了国家提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明确了禁止吸烟的具体公共场所和设置吸烟区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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