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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信托组织机构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美国的信托组织机构美国的信托机构可以分为信托业务兼营机构和专营机构两大类别。图4-1 美国的信托机构商业银行兼营信托业,是美国信托业的突出特点之一。事实上,美国在很大程度上对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并未予以严格区分,甚至在概念上同等对待。获得授权的信托机构,可以开展范围广泛的信托业务。

二、美国的信托组织机构

美国的信托机构可以分为信托业务兼营机构和专营机构两大类别。信托业务的兼营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和储贷机构(thrift)内设的信托部门。信托业务的专营机构也即信托公司,可以直接采取信托公司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专营信托业务的银行或储贷机构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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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美国的信托机构

商业银行兼营信托业,是美国信托业的突出特点之一。事实上,美国在很大程度上对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并未予以严格区分,甚至在概念上同等对待。例如,加利福尼亚州《金融法典》第102条将“银行”定义为“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工业银行业或信托业务的任何银行业机构”,第107条将“信托公司”定义为“被授权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工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目前,美国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设立了自己的信托部门来经营信托业务,美国的信托业务基本上由大的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

在美国,欲从事信托业务的经营,必须获得相关机构授予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权力(trust power)。有权作出授权的机构既包括联邦层级的货币监理署及储蓄机构管理局(2011年7月储蓄机构管理局被并入货币监理署)等,也包括州层级的银行监管机构。申请经营信托业务的公司或银行,必须满足相关机构各自设置的相关条件,方可获得授权。

获得授权的信托机构,可以开展范围广泛的信托业务。依据委托人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将信托机构可经营的信托业务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及个人和法人混合信托三种类型。其中,个人信托是指委托人(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机构),使受托人依据信托的本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它主要包括四种类型:(1)财产处理信托业务,包括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等;(2)主要针对未成年人等的财产监护信托业务;(3)人寿保险信托业务;(4)以资助重度身心残疾者生活上的稳定为目的的特定赠与信托业务等。法人信托主要是代理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财产管理,代办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及清理手续等的业务。个人和法人混合信托,有职工持股信托、年金信托、公益信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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