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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定位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历经10余年的探索,关于投资基金应该以“信托”定位,现在业界似乎已达成共识。现在《信托法》已经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不仅没有必要回避“信托”二字,相反,应该强调基金管理中的信托精神。另外,基金法草案应明确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

1.关于信托定位

历经10余年的探索,关于投资基金应该以“信托”定位,现在业界似乎已达成共识。5年前在行政性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谈到“集合投资”,而回避了“信托投资”,包括在基金设立的重要法律文件《基金信托契约》中,忽略了“信托”二字,可能是由于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法》母法的《信托法》在当时尚未出台之故。现在《信托法》已经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不仅没有必要回避“信托”二字,相反,应该强调基金管理中的信托精神。我认为,法律不应该既无定义又无分类,而应该尽可能精确和严谨。《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基本法,应该对证券投资基金做出明确界定,而不应回避这个基本问题。

对法律调整对象界定之后,接着就是科学分类。就投资基金形式而言,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各有优劣,目前国内外基金业对此并无定论,采取何种形式应该由基金发起人自主选择。我国曾经有过公司型基金的实践,如淄博基金。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我国国内证券投资基金都采取了契约型基金形式,近年来的开放式契约型基金实际上是单位信托基金,而美国流行的是开放式公司型基金。

我主张,应根据基金的“组织形式”、“交易方式”和“投资对象”依次进行科学分类。从组织形式上看,有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证券交易方式,有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依据投资对象,有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等多种形式。考虑到立法应该具有超前性,应允许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普通股票、公司债券、国债、可转股债券、股票指数期货、认股权证等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有的已有较大规模,有的已经存在但规模尚待发展,有的不久将会出现,这为证券投资基金套利和避险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另外,基金法草案应明确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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