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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理财方式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20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其次,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具有破产隔离功能,能够保障受益人不因委托人的破产或债务纠纷而失去该信托受益权,保障信托的连续和信托财产的安全。

目前,许多投资者可能对“信托”这两个字眼还比较陌生,对“信托投资公司”在做什么、能做什么还不大了解。实际上,信托作为法律上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与“银行、保险、证券”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产业;信托投资公司就是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公司。

根据20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上述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以外的无形财产权。

信托投资通常是指以信托方式获得资金等财产(或财产权),并将其直接或间接地投资到信托目的(信托合同或信托条款等)允许的领域,以实现保值增值等目的。

首先,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一样,我国《信托法》重点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用资人、资产使用人的利益最大化,更不是受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就没有相应的规定。商业银行运作过程中,出资人与用资人的关系是债务关系,商业银行作为用资人有还债的义务,但是,它一旦倒闭破产,就很难履行。最后,只能倚靠政府主办的储蓄存款保险来解决问题。保险公司理财安全性保障就更差了。

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决定了受托人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必须以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手段。受托人是被信任者,要想保持被信任的长期性,受托人就必须努力成为专家级的被信任者。

其次,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所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有一种独立于其他财产的性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二,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第三,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具有破产隔离功能,能够保障受益人不因委托人的破产或债务纠纷而失去该信托受益权,保障信托的连续和信托财产的安全。信托公司对每笔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从而保证了信托财产之间相互独立,提高了信托财产的安全性。

当前,我国法律制度体系正在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要求的法律制度体系过渡,社会经济活动正在向法制化过渡。许多寻租行为人、寻求违约利益行为人的信誉风险成本、法律风险成本很低。大量靠商业道德、商业信用维系下的债务链条随时都有碎裂的可能。应该说,在我国社会的信用资源还比较紧缺的状态下,信托的法律制度使信托理财更具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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