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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融资计划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信托融资计划(一)普通信托产品融资普通信托产品融资是指企业以自有财产设立信托项目,已达到融资的目的。这是首家上市公司进行信托融资,而且是在信托业经过重大整顿之后的背景下,因此其融资计划的出炉,预示着信托业自身、资本市场融资格局及上市公司融资模式将会发生深刻变革。

四、信托融资计划

(一)普通信托产品融资

普通信托产品融资是指企业以自有财产设立信托项目,已达到融资的目的。企业以自己的资产作为设立信托的基础,这可以在不改变公司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实现融资,有助于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对于优质项目,尤其是有担保的优质项目,企业通过发行信托产品融资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要的资金,融资成本也相对较低,投资者也乐意购买。例如,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发行了“厦华等离子彩电项目资金信托计划”,为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筹集5 800万元资金,信托期限2年。当企业急需短期流动资金时,也可以通过信托产品进行融资。例如,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发行“厦船重工流动资金贷款资金信托计划”,以4%的信托收益率募集了5 000万的1年期信托资金用于向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这些都是最为普通的信托产品融资,作为手续简便、融资成本低、资金迅速到位的融资方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信托产品融资来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2005年1月11日,人福科技(600079)发布公告称,其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议案,同意其控股子公司湖北南湖当代学生公寓物业有限公司与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合作,就南湖当代学生公寓房产和其他相关权利设立信托,向社会融资。这是首家上市公司进行信托融资,而且是在信托业经过重大整顿之后的背景下,因此其融资计划的出炉,预示着信托业自身、资本市场融资格局及上市公司融资模式将会发生深刻变革。[13]

(二)股权信托融资

股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可以成为信托财产。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股权信托中,如果受益人为企业的员工或经营者,则称为员工持股信托或经营者持股信托。

基本的股权信托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股权管理信托,即委托人把自己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另一种是股权投资信托,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投资公司股权并进行管理和处分。在股权投资信托中,受托人以信托资金等所投资的公司股权,其所有权自然地登记在受托人的名下,信托财产则由初始的资金形态(逐渐)转换成了股权形态。

股权信托是一种最终以公司股权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行为,股权信托关系的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初始信托财产可能是公司股权、资金或其他财产,如果信托财产是后两者,经过受托人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将(逐渐)转换成为股权形态。

第二,可以是单一主体或是集合主体,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三,信托合同的约定,股权管理和处分权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托人行使。在股权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可能拥有部分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行使股权的投票权和处分权时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受托人如果拥有全部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股权进行独立的管理和处分。

第四,股权信托有两种形式,股权投资信托和股权管理信托。股权投资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是投资回报,而主要不是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股权投资信托的实质是资金信托。股权管理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是股权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管理。股权管理信托的实质是财产信托。

股权融资信托可以区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委托人先将持有的公司股权委托信托机构设立股权信托,然后再将股权信托受益权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转让,从而实现融资的职能。第二种情况是,为了避免股权过户,委托人将股权收益权设立信托,然后再将股权信托受益权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转让,以股权质押实现风险控制。第三种情况,信托公司设立股权投资信托,由第三方(往往是股权投资对象的关联方)到期回购股权来实现受益人的收益,典型案例如杭州工商信托推出的浙江水泥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资金信托计划。这种情况虽然形式上是股权投资信托,但本质上是实现融资的目标,因此也可以理解为是股权融资信托的一类。第四种情况,也是股权投资信托,信托期间届满时也是关联方回购股权实现受益人收益。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股权投资对象(企业)的控制力,受益人设计成优先和劣后两种形式,股权投资对象的关联方成为劣后受益人,从而放大了信托公司对股权投资对象的控制力。

股权融资信托的实质是股权资产信托(证券)化,是一种基于资产信用的融资方式。可以认为,只要具有优质或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股权资产,即使委托人本身的整体信用欠佳,理论上也具有通过股权信托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的可能。总之,股权融资信托既可以满足股权持有者的融资需求,也为投资者开辟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

(三)以未来收益权为保障的信托产品融资

在银行贷款中收益权并不能够作为担保,很多企业无法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从而错失银行贷款融资的可能。然而,不少项目或企业的收益是比较有保障的,通过信托产品,就可以用未来收益权作为保障成功融资。

以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金新投资管理公司合作发行的集合财产信托计划为例,这是租赁公司首次通过信托方式进行融资。该信托计划期限定为两年或三年,预期年收益率4%,募集资金2 000多万元人民币。这一方案是由新世纪挑选其优质租赁资产,采取“事前调查、事后跟踪”的原则,用于设计信托计划的租赁项目,其承租人至少有超过10个月连续偿还租金的良好记录。这些现实形成的租赁资产两年多来未出现一笔坏账,并被证明有可靠的现金流。之后,新世纪将这些优质租赁资产的租金收取权委托给信托公司即上海金新投资管理公司,由信托公司在市场上向特定投资者出售;投资者在信托期间享有该资产租金的优先受益权。新世纪同时向投资者承诺:信托计划到期后将回购这笔资产;新世纪同时承诺,该信托计划到期之前,一旦投资者有变现需要,新世纪也将购回受益凭证。这一承诺被认为“增强了信托凭证的流动性”。租赁公司通过这种发行方式将租赁资产转化为其他形式的民间投资,从某种意义上说,实际是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尝试。

新世纪公司此次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的方式,正是出于盘活存量资产、拓展融资渠道的考虑,通过这种方式,使得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收入的资产,变成了可以继续谋求收益现金。简而言之,就是租赁公司通过转让部分融资租赁项目的租金收益权,来融集必需的资金,用以归还成本较高的银行贷款或开展新的租赁业务。将租赁公司已形成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通过信托变现,是租赁公司的重要资金募集渠道和加强资产流动性的有效措施。不仅如此,此举使信托公司可成为社会其他投资人和租赁公司租赁项目之间的纽带。与信托公司合作引入金融租赁公司的表外业务,至少有三大优点:其一,提前归还购买设备所用的成本较高的银行贷款,使租赁公司提前获得租赁收益;其二,加速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流动,减少了表内负债额,从而有效扩大了租赁业务规模,大大提高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能力;其三,大大提高了租赁公司对银行贷款偿还能力,近而增加租赁公司的信用水准[14]

(四)企业联盟发行捆绑式信托产品融资

信托公司在承接项目时一般也会要求企业为信托产品提供担保,一种解决办法就是组建企业联盟一起发行信托,挑选几家贷款期限相近的贷款(1—3年)企业,确定每家企业的贷款金额和期限,构造贷款组合池,一起发行信托产品。具体操作可以借鉴2002年中关村捆绑20家小公司民企发债模式[15]

2003年年底,中关村推出了“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开创了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融资的新模式。原计划一个月的信托融资计划,结果在短短的两天内就已基本完成。此次推出的信托计划,每份合同的起点为10万元,期限3年,预计年平均收益率为4.2%,计划募集的总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 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将以贷款形式分别发放给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北京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瑞迪生电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家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流动资金和产业项目建设。该信托资金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下,由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具体实施,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发行,北京市商业银行负责代理销售[16]。此次中关村选中的三家企业都是由担保公司服务过,并且跟踪过一段时间的,企业的诚信度、技术含量、市场前景都经过双方认真的审核和评估。并且每个企业都是相关行业的排头兵,确保能够如期付息和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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