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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融资的法律体系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我国信托融资的法律体系我国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对信托投资业的理论研究,因此长期没有制定一部科学而完整的信托法律。2001年10月1日起颁布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从制度上规范了信托关系和信托行为,确立了信托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四、我国信托融资的法律体系

我国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对信托投资业的理论研究,因此长期没有制定一部科学而完整的信托法律。在将近20年的时间里,唯一专门规范信托公司的法律规范就是中国人民银行1986年4月26日制定并通过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条例》,另外就只有一些散见于其他金融法规中的信托条款。

自2001年开始,我国先后出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三个对信托业生存发展至关重要的法律、法规,第一次通过制度再造的方式,引导信托公司走上以真正的信托业务为经营主业的发展道路。2001年10月1日起颁布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从制度上规范了信托关系和信托行为,确立了信托当事人的法律地位。2002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信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再次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其内容较原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开展的可操作性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使信托投资公司在发起设立投资基金、设立信托新业务品种的操作程序、受托经营各类债券承销等方面的展业空间有了实质性突破。按照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直接作为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而无需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设计信托业务品种可完全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而无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核准。

这“一法两规”基本可以规范目前所有的信托业务,加上《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可以说有关信托业务的法律框架基本齐备;另一方面,信托业将纳入新成立的银监会管理,从地位上与银行、保险、证券平齐。信托业已彻底告别过去那种功能不清、定位不明的状态。信托业的重新定位具有混业优势,它成为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投资平台。当然,“一法两规”只是基本法和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框架性规定,但诸多操作性的配套制度和细则出台严重滞后,给信托公司开展业务造成很大障碍。自2004年中期以来,监管部门加快了有关制度和政策规定建设的速度。2004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一系列相关法规都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和讨论修改之中。对信托公司规范经营,合法运作,对监管部门有效监管,科学监管,都将发挥巨大的保障作用。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出台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国信托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和可持续发展,对信托机构的公司治理,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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