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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组织机构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的组织机构_世界贸易组织教程第四节 WTO的组织机构按照《建立WTO协定》架构组成,各种机构建立初期为35个,根据需要,再增加设立。对《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作出解释和修改。此外,它还有依据《建立WTO协定》指定的职能。其职责由诸边协议赋予,在WTO体制下运作,定期向总理事会报告。秘书处的主要任务是为WTO机构谈判或协定与协议服务。

第四节 WTO的组织机构

按照《建立WTO协定》架构组成,各种机构建立初期为35个,根据需要,再增加设立。WTO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在1947年GATT原址上扩建。WTO组织架构分述如下。

一、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是WTO的最高决策机构,由WTO的所有成员组成。根据《建立WTO协定》,部长级会议具有如下职能:

(1)有权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以及预算、财务和管理委员会。在适当情况下,“可设立具有其认为适当的职能的其他委员会”。[9]

(2)任命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及任职条件。

(3)对《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作出解释和修改。

(4)豁免某成员方在特定情况下承担的义务,并对超过1年的豁免按规定进行审议,决定对豁免的延长、修改或终止。

(5)审议成员方提出的对《建立WTO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进行修改的动议。

(6)决定将某一贸易协定补充进诸边贸易协定或将其从该协定之中删除。

(7)决定加入WTO的国家或具有单独关税区地位的地区。

(8)审议互不适用多边贸易协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

(9)决定《建立WTO协定》、多边贸易协定生效的日期以及这些协定在经过生效后2年可继续开放接受的决定。

根据《建立WTO协定》,部长级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所有成员方的代表都有资格参加会议,“有权对多边贸易协议下的所有事项作出决定”。部长级会议应全权“履行WTO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的行动”[10]。到2007年年底,WTO共召开过六届部长级会议,即新加坡第一届部长级会议(1997年)、日内瓦第二届部长级会议(1998年)、西雅图第三届部长级会议(1999年)、多哈第四届部长级会议(2001年)、坎昆第五届部长级会议(2003年)和香港第六届部长级会议(2005年)。历次部长级会议简况见表3.1。

表3.1         WTO历届部长级大会

续表3.1

资料来源:作者依据材料归纳

二、总理事会(General Council)

总理事会由WTO全体成员的代表组成,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行使部长理事会的职能。此外,它还有依据《建立WTO协定》指定的职能。

(1)酌情召开会议,履行《争端解决机制谅解》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

为此,设立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下设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负责处理成员方之间基于各有关协定、协议所产生的贸易争端。

(2)酌情展开会议,履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中规定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

为此,旁设了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rade Policy Review Body),定期审议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法律与实践,并就此作出指导。

(3)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各理事会应根据总理事会的总体指导运作。

(4)听取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关于执行多边贸易协定中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规定,以采取适当的行动。

(5)了解诸边贸易协定执行机构的活动情况。

(6)与WTO工作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进行有效的协商与合作。

(7)批准WTO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批准有关成员方应缴纳之会费的财务规则。

总理事会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通常每年召开6次左右。

三、贸易政策审议与争端解决机构

它们隶属于部长级会议,与总理事会平行,为第二层机构。前者职责在于定期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法律与各项具体措施,是否与各项协定与协议符合。后者主要职责在于解决成员间的所有贸易争端。其下设有“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

四、理事会及下属机构

它为总理事会的附属机构,设有三个理事会,负责监督三个不同领域谈判和协议的执行。它们在总理事会监督下运作。

(一)货物贸易理事会

货物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涵盖了《建立WTO协定》附件lA所列的全部协定,主要负责监督《GATT 1994》及其附属的12个协议的执行。在该理事会之下,又分设12个委员会,主要有市场准入、农产品、动植物检疫、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原产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海关估价、贸易技术壁垒反倾销进口许可、保障措施、纺织品监督等委员会,具体负责各专项协议的执行。

(二)服务贸易理事会

服务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主要负责管理监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在WTO建立初期,该理事会下设5个单位,分别是:基础电信谈判小组;自然人流动谈判小组;海运服务谈判小组;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及专业服务工作小组。1997年,基础电信谈判和金融服务谈判结束,两个机构结束。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Council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主要负责管理、监督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情况。

五、多边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

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下设立一些专门机构,在总理事会职掌下,处理相关的事物。它们分别是:贸易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和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

六、诸边委员会

在WTO建立初期,为监督四个诸边协议,总理事会下设四个诸边协议理事会。它们分别是民用航空器贸易理事会,政府采购委员理事会,国际乳制品理事会和国际牛肉理事会。其职责由诸边协议赋予,在WTO体制下运作,定期向总理事会报告。1997年后二者并入农业协议,其理事会撤销。

2008年年底WTO组织结构如图3.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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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WTO结构图

资料来源:WTO官方网站。

七、秘书处

WTO设立秘书处,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为日常办事机构,下有副总干事四人。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和任期由部长级会议通过后确定。秘书处的主要任务是为WTO机构谈判或协定与协议服务。总干事任命秘书处的职员,其职责和服务条件、由总干事决定根据部长级会议通过的条理确定。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的职责纯属国际性质。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寻求或接受WTO之外任何政府或任何其他权利机关的指示。他们应避免任何可能对其国际官员身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动。WTO成员应尊重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职责的国际性质,不得寻求在他们履行职责时对其施加影响。

到2008年8月,秘书处下设总干事办公室等25个单位,共有职员600多名,主要以经济学家、统计学家及法律专家为主。秘书处还设立若干个处,负责支援相关委员会工作,如农业和商品处,支援与农业协议有关的工作;加入处协助处理申请加入WTO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的加入谈判,为他们提供咨询等。

WTO的第一任总干事为皮特・萨瑟兰(北爱尔兰人)。自1995年5月1日起经所有成员方协商一致,任命瑞那托・鲁杰罗(意大利前贸易部长)为WTO的第二任总干事。第三任总干事是迈克・穆尔(新西兰前总理)。第四任总干事是素帕猜・巴尼巴滴(泰国前副总理)。现任总干事是帕斯卡尔・拉米(欧盟前贸易委员)。值得一提的是,迈克・穆尔和素帕猜・巴尼巴滴于1999年上半年竞选WTO总干事一职,两人分别得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支持,最后相持不下,WTO各成员只能作出史无前例的妥协,同意迈克・穆尔和素帕猜・巴尼巴滴先后出任总干事,各自任期为3年,不得连任。而WTO总干事的正常任期是4年,可以连任(见表3.2)。

表3.2          WTO历任总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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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WTO成员常驻机构

WTO成员常驻机构为WTO的外围组织。它们对WTO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由于WTO属于非超国家组织,而是由各成员平行组成,而WTO机制多采用“协商一致”。因此,各成员驻WTO的常驻机构的公关能力,对该决策机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WTO在讨论特定议题、影响权利与义务的重大会议和多边贸易谈判的正式会议,多由成员派出相关主管部门代表同常驻代表一起参加,而平时各项会议多由派驻日内瓦常驻代表团参加。

各成员派驻日内瓦常驻代表团人数由各成员视需要决定。WTO每日均有会,而且常有几个会议同时举行的情况。如要积极参与WTO各种会议,在不同会议上发表意见,势必要派出多人进行常驻。一般,发达国家成员派驻人员较多,美国和日本常驻代表团均超过20人。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因贸易地位不高或预算因素,派驻人员较少,甚至不派。尼加拉瓜常驻代表团为3人,孟加拉仅有1人,莫桑比克未设常驻代表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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