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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信托业的监管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美国对信托业的监管在美国,由于实行信托业与银行业混业经营,信托业几乎是置于银行业内予以监管的。美国联邦和州两级监管机构,均有对信托的监管权限。国民银行要从事信托业务,需经过货币监理署批准。尽管如此,除了上层的银行控股公司由美联储监管外,下层的经营信托业务的附属机构依然受到信托业监管部门的分业监管。

二、美国对信托业的监管

在美国,由于实行信托业与银行业混业经营,信托业几乎是置于银行业内予以监管的。诸多负责银行监管的部门同时也对信托进行监管,信托业的监管具备诸多银行业监管的特色,尤其是双重多头监管的特点。

美国联邦和州两级监管机构,均有对信托的监管权限。并且,并非只有一家监管机构对信托实施监管,而是同时存在多个信托监管部门。在联邦层面,主要有货币监理署、储蓄机构管理局(现已并入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系统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等对信托机构进行监管;各州的监管机构是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

对于国民银行、州立银行以及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各级监管机构的审批权力和遵循的程序也有所不同。国民银行要从事信托业务,需经过货币监理署批准。联储体系会员中的州立银行,需满足州法律有关从事信托业务的条件,并在得到州政府和联储董事会的许可后,才能获得信托权。非联储会员的州立银行或信托公司,只需得到州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许可,就可经营信托业务。如果信托机构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大多数信托机构都在FDIC投了保),则还受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

不同的信托机构需要遵守不同的监管机构发布的监管法规、规则及指南等。尽管如此,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标准还是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如国民银行信托部门开展信托业务时,必须遵守货币监理署制定的信托法规,其中涉及信托业务的授权、审批,信托业务政策和程序,信托账户的审核,信托业务会计、审计、交易、资产保管及报酬、清算等内容,这些经营规则也往往被视作美国金融机构开展信托业务的行业标准。

监管部门对信托机构的监管,主要为实现两个目的:为信托客户提供保护以及确保信托机构的安全与稳健。为此,所有的信托机构都要接受监管部门定期和事先不通知的检查,检查的范围主要是看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立法、条例等的规定。

除了特定的监管部门对信托机构实施监管以外,信托机构在从事特定的信托业务之时,还要受到其他相关法律以及监管部门的约束。例如,信托机构从事证券投资信托活动之时,要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必须遵守《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相关证券类法规。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通过后,美国金融业开始进入全面混业经营的阶段。尽管如此,除了上层的银行控股公司由美联储监管外,下层的经营信托业务的附属机构依然受到信托业监管部门的分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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