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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疫站违法扣押公民财产是否属于职务侵权行为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1.市检疫站违法扣押公民财产是否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同时,只有职务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即职务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产生职务侵权致害责任。

31.市检疫站违法扣押公民财产是否属于职务侵权行为?

——李某诉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务侵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

1997年12月29日经某市物价局批准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在全市乡镇设立屠宰场,对羊、狗、禽定点屠宰,并同意该公司屠宰三鸟(鸡、鸭、鹅)每只收费0.5元。2001年12月19日,该市物价局对“三鸟每只收费0.5元”的标准所含成本作出证明,仅包括燃料、场地设施、水电管理的补偿,未含工人代宰有关费用。2001年9月至11月间,食品公司向李某收取“三鸟”屠宰费共731元(按每只0.5元计),并开具印有食品公司“三鸟”代宰收据给李某。2001年11月2日上午8时,食品公司的工作人员配合市兽医检疫站的检疫人员一同到李某家中扣走李某私宰的八只光鸭,因该站工作人员当时未带上有关凭证,就借用盖有食品公司印章的通知书作为扣鸭凭证,交给李某的弟弟,并通知李某当天上午10时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去处理。因李某没有前去,该兽医检疫站的工作人员无法将该站的扣押书发给李某。次日因八只光鸭均已变质,该站工作人员与食品公司协商已作销毁处理。李某于2001年11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食品公司返还代宰费731元及赔偿光鸭损失184元。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公司经该市物价局批准设立定点屠宰和收取“三鸟”屠宰费,其有权收取屠宰费,且其是在物价部的核准的范围内收取合理费用。故李某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扣押八只光鸭的是市兽医检疫站的具体行政行为,李某要求赔偿的主张,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故本案中不宜合并处理。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负担。

→法理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市兽医检疫站以盖有食品公司印章的通知书扣押李某的八只光鸭,是否属于职务侵权行为;李某的损失应该由市兽医检疫站还是食品公司承担?现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分析。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的含义与归责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简称职务侵权责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实质上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只是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其有特别规定,故对于该类侵权责任主要适用《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职务侵权责任没有要求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而只要求“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一客观要件。也即是说,只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就可成立职务侵权责任,而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因此,职务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职务侵权责任的构成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职务侵权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职务侵权致害责任中,职务侵权行为人只能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职务侵权行为的主体。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职务侵权行为人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各类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各种职能,所以国家机关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强制力。作为职务侵权行为人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不包括权力机关和军事机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担任国家职务,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职务侵权致害责任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3)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和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亦可成为职务侵权行为人。

第二,职务侵权行为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即行使职权的行为,是产生职务侵权致害责任的根本条件。没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就不可能产生职务侵权致害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和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的说,下列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1)执行职务本身的行为;(2)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而不可分的行为;(3)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

第三,职务侵权行为须违法。

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违法,是确定职务侵权致害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区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根本标志。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即违法行使职权,才能产生职务侵权致害责任。

第四,须受害人遭受损害及损害与职务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职务侵权致害责任的成立以受害人遭受损害为构成要件。同时,只有职务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即职务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产生职务侵权致害责任。

职务侵权责任的承担者为赔偿义务机关,即代替国家履行具体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并参加赔偿案件解决的国家机关。

本案中,食品公司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行使扣留和没收李某财产的权利,市兽医检疫站的工作人员用盖有食品公司印章的通知书作为扣鸭凭证,其行为是违法的。李某以食品公司为被告起诉,由于食品公司既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属于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故本案只是一般侵权案件而不属于职务侵权案件。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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