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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配销售是否一定违法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13 搭配销售是否一定违法?由此可见,搭售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极具危害性的。由此可见,搭售行为并非总是违反法律的。我国立法对搭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搭售采取了一概认定为违法的做法,不赋予搭售任何的豁免理由,这种立法明显过于僵化,缺乏合理性与灵活性。

3.13 搭配销售是否一定违法?

前文有述,搭配销售,简称搭售,是指经营者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搭配其他商品的行为。在当今市场,这种行为已经屡见不鲜。某些实力雄厚的经营者,凭借自己对市场的垄断力,在出卖其产品的同时强行要求买方购买其他商品或服务,以牟取更多利润。由此可见,搭售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是优势企业滥用自己的地位而实施的垄断行为,为反垄断法所规制。

案例一:

阮方民先生所著的《欧盟竞争法》一书中述及了这样一则案例:欧盟委员会1988年处理的英国食糖公司案中,英国食糖公司凭借其优势地位,要求购买其食糖的客户一律要接受其提供的送货服务,以收取运输费。否则,不予供应食糖。欧盟委员会认为,送货服务是一项独立的业务,与该公司提供的食糖并非密不可分,这项业务完全可以由其他企业来承担。英国食糖公司无正当理由将送货服务作为销售食糖的强行条件,不但剥夺了客户自由选择送货商的权利,还对提供送货服务的其他送货商产生了实质影响,实属于滥用优势地位的限制竞争的行为。最终,欧盟委员会判决英国食糖公司败诉。

上例中,英国食糖公司实施的行为是较为典型的违法搭售行为。违法搭售行为往往具有如下的特点:第一,经营者必须是借助自己的经济优势对他人实施搭售行为。第二,搭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是交易对方所不愿意接受的。这种商品或者服务往往是作为一项交易的条件。若是交易对方在交易时自愿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则不构成搭售。第三,搭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对于被搭售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具有独立性。举例而言,若某企业出售汽车,则随汽车出售的轮胎相对于汽车来说就不具备独立性。因为,轮胎是汽车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两者密不可分。因此,该企业将轮胎与汽车一并出售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搭售。但若该企业强迫消费者接受其出售的维修服务,则构成违法搭售。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维修服务是独立于汽车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其他的厂商来对其汽车进行维修。

那么,搭售行为为何要被法律所禁止呢?首先,我们知道,合同法奉行的最重要的原则即是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签订合同。搭售却是优势企业强迫交易相对人接受其本不需要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为了得到急需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相对人不得不与之签订合同。因此,搭售剥夺了合同当事人对于搭配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以下简称搭卖品,如购紧俏香烟一盒需同时购买打火机一个,打火机即为搭卖品)的自由选择权,实际上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破坏。其次,搭售会给搭卖品市场的竞争自由造成一定的限制。对于搭卖品相关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而言,其他竞争者就丧失了与搭售者进行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抑制了可替代产品的发展,产生反竞争的效果。最后,搭售行为进一步巩固了违法行为人的市场优势地位,为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提供了更好的条件。通过搭售行为获取的垄断利益不但巩固了实行搭售的企业原有的优势地位,还会进一步刺激其逐利心理。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该企业日后会实施更多的限制竞争行为来攫取利益。这是与现代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原则相违背的。

由此可见,搭售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极具危害性的。为了维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与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对违法搭售行为,法律必须予以规制。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搭售行为是否真的有百害而无一利呢?答案是否定的。在某些情况下,搭售对于保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案例二:

科技公司享有生产某种电器的A专利技术,依据该专利技术生产出来的电器由于性能稳定、功能强大,在相关电器市场上一直享有良好的声誉,因此,有不少电器厂商向科技公司请求授予其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但由于制造该电器依据的专利技术具备相当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因此,为了保障电器能够安全地发挥性能,科技公司在许可A专利技术使用权的同时要求被许可方同时接受配套的B技术。如果没有B技术,依照A技术生产出来的电器性能极不稳定,很容易发生危险事故。相关技术市场上,除了科技公司专有B技术,其他市场主体尚未开发出可替代技术。在这种情况下,科技公司搭售B技术的使用许可是为了保障商品质量与消费者安全,且B技术相对于该电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科技公司的搭售行为就得到了法律的豁免。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商品的质量、保障消费者安全,搭售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情况在专利权许可贸易中尤为常见。被许可的专利技术与普通产品或服务相比更具专业性与复杂性,被许可方若要使得该专利技术发挥完全的效用,有时必须接受与之相匹配的其他产品或者服务。这时,搭售就因为其技术上的必要性而获得了豁免理由。法律是利益平衡的工具,虽然这种情况下的搭售行为仍然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违反,但与公共利益与消费者安全相比,法律的天平更加倾向于后者。当然,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各国法律都对搭售的豁免理由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将其限定在必要的幅度内。由此可见,搭售行为并非总是违反法律的。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其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它也可以为法律所允许。我国立法对搭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搭售采取了一概认定为违法的做法,不赋予搭售任何的豁免理由,这种立法明显过于僵化,缺乏合理性与灵活性。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正在制定之中,社会各界对该法给予了高度关注。笔者认为,借鉴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在《反垄断法》中对搭售行为依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2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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