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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因货款扣押货物属于违法吗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事务担保在关税征收、通关放行、保税监管等海关业务环节被广泛应用。表10-3 海关事务担保范围《担保条例》对当事人办理海关事务担保还规定了以下便利措施。海关事务担保是由当事人以财产、权利向海关提供担保。

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进出境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涵等方式,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或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对进出境海关事务的担保制度,从本质上讲,是海关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流的措施,有利于既保障国家利益不被侵害,又便利进出境经营业务,提高通关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同时,担保制度对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也将产生较强的制约作用,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按时履行其承诺的诸如补充单证、补缴税款、按规定复出(进)口等义务。

海关事务担保在关税征收、通关放行、保税监管等海关业务环节被广泛应用。为了使当事人获得快速通关、办理特定海关业务以及免于扣留财产等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以下简称《担保条例》)[3]主要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的海关事务担保:一是申请提前放行货物的担保,即在办结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等海关手续前,当事人向海关提供与应纳税款相适应的担保,申请获得通关便利,由海关提前放行货物。二是当事人申请办理特定海关业务的担保,即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内地往来港澳货物运输;办理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将海关监管货物抵押或者暂时存放海关监管区外等特定业务时,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或者税收风险大小向海关提供的担保。三是海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担保,即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在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财产迹象,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担保;海关依法扣留、封存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当事人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向海关提供的担保;以及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未了结行政处罚前出境,依法提供的担保等。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不予担保的情形。详见表10-3。

表10-3 海关事务担保范围

《担保条例》对当事人办理海关事务担保还规定了以下便利措施。

一是免除担保。为顺应国际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对连续两年通过海关验证稽查、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没有拖欠应纳税款、没有受到海关行政处罚以及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担保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免除担保,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但同时规定,海关对享受免除担保待遇的进出口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即当事人不再符合上述条件时,海关应当停止其享受免除担保的待遇。

二是总担保。为了使进出口货物品种、数量相对稳定且业务频繁的企业免于反复办理担保,《担保条例》规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提供总担保后,当事人办理该类海关事务,不再单独提供担保。

在确定担保金额方面,《担保条例》坚持的原则是既要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又不能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公告,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

海关事务担保是由当事人以财产、权利向海关提供担保。《海关法》第六十八条列明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以及汇票、本票、支票、存单、债券等。据此,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以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提供担保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能拒收。可自由兑换货币,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挂牌的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外币现钞。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提供担保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债券是指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存单是指储蓄机构发给存款人的证明其债权的单据。此外,本项可担保的权利还包括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

3.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保函,即法律上的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不以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保证人应当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能为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担保,故不属于担保银行的范畴。

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作为担保物的财产、权利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1.担保资金的使用

海关依法收取的担保资金,根据担保业务性质的不同分为保证金、风险担保金和抵押金3种。

(1)保证金适用以下情形:

● 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口货物物品数量等征税要件的;

● 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 暂时进出境的;

● 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 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 对缉私、稽查缴获的货物执行风险较大的追补税款情事的;

●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情形。

(2)风险担保金适用以下情形:

● 对实施联网监管的相关加工贸易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 对加工贸易货物物品备案征收的风险担保金;

● 对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收取风险担保金;

● 对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 对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物品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 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 对租赁进出口货物物品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3)抵押金适用以下情形:

● 对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

● 对受海关处罚,在出境前未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当事人收取的抵押金;

● 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收取的抵押金;

●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金。

2.保证函(担保函)的使用

除上述须用担保资金申请担保的以外,担保人均可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适用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证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3.担保的作出

以担保资金方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有关货物进口税费等额的保证金。海关担保资金金额一般应按人民币计算收取。对能开设外汇(钞)账户的币种,可按其本位币收取,退还时按原币种退还。海关业务部门向相关人收取担保资金后,应开具“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并注明担保资金类别。

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印章,一份交海关备案,一份留存。

4.担保的销案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期不得超过20天。否则,海关将对有关进出口货物按规定处理。遇有特殊情况时,应在担保期内向海关申请延长担保期限,由海关审核批准展期。暂时进口货物的担保期限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

担保人必须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前,凭“保证金收据”或留存的“保证函”办理销案手续。在担保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担保资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至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予以解除。

对以担保资金方式提供担保的,其退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退款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可以退还现金。

(2)自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超过60天当事人未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负责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过90天当事人仍未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上缴国库。

2009年5月16日,佛山市某进出口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旅行袋、沙滩鞋、太阳眼镜等两票货物。经查,除上述申报的货物外,还有部分货物一批未向海关申报,货值为人民币143 704.3元,同时未申报的货物中夹有侵犯知识产权的NIKE牌手表、SEIKO牌手表、SEIKO牌表带、SONY牌收录机、SONY牌耳塞、ROLEX牌手表、卡西欧牌手表、东方牌表、乐声牌电池,涉及货值为人民币94 348.00元。

该进出口公司在未取得权利人精工株式会社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日本索尼株式会社等公司授权或许可,及无法提交合法使用卡西欧牌手表、东方牌手表、乐声牌电池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出口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货物,已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佛山海关作出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该进出口公司罚款人民币9 000元。没收的侵权货物已于2009年9月24日销毁。

【案件说明】

1.此案存在两种违法事实,且违反了两个范畴的法律规范:一是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法事实,违反了《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属一般法律范畴;二是侵犯了知识产权的违法事实,违反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属特殊法律范畴。与一般的侵权案件不同的是,侵权的货物未向海关申报。一般行政案件的立案程序与知识产权案件的立案程序有所不同:一般案件案发当天即可立案;而知识产权案件的立案时限较长些,要在权利人提出权利申请后方可立案。对此案,海关可以不走侵权程序,应先以申报不实(因不涉证不涉税)立案,定性违规,课处当事人等值以下罚款。同时,对侵权货物予以没收。这样,既可以减少办案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又可以减少当事人的担保负担,保护其合法权益。

2.以担保书的形式取代担保金。《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收取担保金的意义在于: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国家的利益。收取担保金的前提应是在难以判断货物是否侵权,也就是说易产生侵权争议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对双方当事人权益以及海关执法的保护措施。在办理的此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屡屡提出,作为一家品牌权利公司,每年用来在各个口岸提交担保金的负担相当沉重,海关应以其公司的信誉为主,且有权利人提出其他海关已有采取担保函代替担保金的担保形式出现。在此案中,海关虽然不是知识产权的最终认定机关,但双方均已承认侵权和被侵权,即海关阶段已可确定为明显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担保金的收取金额可以予以适当的照顾,从而减少权利人的负担。

3.担保金收取标准的问题。以侵权的劳力士手表为例,真品的价格约为每只人民币10 000元,涉案货物数量为1 052只;伪造品的价格只需要人民币11元左右;按真品收不利于权利人,按伪造品收不利于海关自身(即存在所交的担保金是否足够支付仓储、销毁费用的问题)。对于此类明显侵权,且货物真伪价格相差甚远的案件,在确定价格方面,海关存在一定的风险。类似此类明显侵权的案件,不应局限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以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价格来收取,以保证足以支付仓储费、销毁费的标准收取更为适宜。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律师网(有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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