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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的工资收入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金某在结婚后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依靠廖某收入生活,因此现要求对分居期间廖某的工资收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金某和廖某离婚,廖某分居期间所得工资收入的一半归金某所有。因此,金某主张分割廖某在分居期间的工资收入是有法律依据的。本案中分居就是由廖某单方面首先提出的,金某虽然并未表示同意,但仍构成分居。

39.分居期间一方的工资收入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案情介绍

2000年秋天的一个傍晚,23岁的金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廖某(男)。初次见面,两人就觉得很有默契,互相之间颇有好感。不久,金某和廖某便打算结婚。正当他们订酒席、筹办嫁娶事宜,忙得不可开交的时候,金某在婚前检查中被查出患了子宫瘤,可能要做手术。由于担心检查结果可能会影响到自己的婚事,金某决定暂不将此事告诉廖某。结婚后,两人相亲相爱,生活甜蜜。可惜好景不长,不到两个月,当金某坦言告知廖某她要做子宫瘤切除手术时,廖某显得既生气又无奈,怨恨的情绪从这一刻滋生。金某做完子宫瘤切除手术后回家,廖某对金某是否能生育越来越担忧,埋怨的情绪也日益加重。刚出院的金某身体十分虚弱,很需要丈夫对她的呵护和关心,但廖某却不闻不问,这个家庭的昔日温馨不再。不久廖某便向金某正式提出分居要求,并换掉了家中的全部门锁,金某无奈之下只得回到娘家居住。期间廖某曾几次提出离婚,金某都表示拒绝。一晃两年过去了,眼见这段婚姻确实再无挽回的余地,金某终于同意了廖某的离婚请求,但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金某要求分割廖某在分居期间所有的工资收入,但廖某却认为两人既然分居了就是各过各的,在分居期间的工资应当是他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同意分割。为此两人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审理后查明,金某和廖某系通过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后感情起初还好,但由于金某隐瞒自身疾病而使夫妻间产生嫌隙,以致婚后不久即开始分居。如今廖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查双方分居已满2年,且都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廖某在分居期间的工资收入分割问题,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认为,夫妻分居并不等于离婚,仍然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在这期间所得工资收入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金某在结婚后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依靠廖某收入生活,因此现要求对分居期间廖某的工资收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金某和廖某离婚,廖某分居期间所得工资收入的一半归金某所有。

案情评析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标准,然而感情的好坏主观性较强,除了依照通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外,《婚姻法》第32条还规定了一些重要的客观情形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便是其中之一。夫妻间应当在共同生活中相互关心、相互扶助,如果两人长时间分居,互不履行扶养义务,则足以表明夫妻间的感情已经很淡漠,不再以共同生活为目标,因此可以认为符合离婚的条件。而对于分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则有必要首先明确分居期间的法律性质。

在实践中,有些人认为分居满2年后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无需再办理手续,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婚姻法》第31条、第32条明确规定了两种有效的离婚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由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而分居满2年只是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之一。因此,在我国婚姻关系不会因为特定事由的发生而自动解除。而既然分居并不会自动导致离婚,那么分居本身就更不能等同于离婚,夫妻在分居期间也就当然仍处于婚姻关系中,既然《婚姻法》没有对分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做特别规定,那么关于分居期间的权利义务仍应适用对婚姻关系的有关规定。就财产分割问题来说,只要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就应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在离婚时就应将其作为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因此,金某主张分割廖某在分居期间的工资收入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适用本条时还应当注意,“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不仅要求夫妻在客观上不存在共同生活的状态而完全分开生活,更要求一方或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在主观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因此,如果仅仅只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观事实是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依据的,例如夫妻因工作、治疗疾病等而长期分居两地、不在一起生活,这些情况下,由于夫妻间主观上并不希望分居生活,因此并不满足离婚的条件。具体来说,夫妻分居首先应当在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即必须有双方不共同在一起生活的事实状态,例如夫妻间已经不存在同床共枕、同餐就桌等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在不同的住所过着完全分开的生活当然构成客观上的分居,即使他们仍在同一间屋子里但分床而睡、分餐而食,彼此间不再互相照顾,也应当认为构成分居。其次,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分居一事持积极追求的态度。也就是说,夫妻中有一方主观上不想再与另一方继续共同生活,或双方都不愿意生活在一起。可见,分居并不要求夫妻间一致同意,因为一方对共同生活持否定态度足以影响到夫妻感情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本案中分居就是由廖某单方面首先提出的,金某虽然并未表示同意,但仍构成分居。最后,分居期间必须满2年,其时间应当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连续计算。分居的期间不能累加计算,例如夫妻间因为经常吵吵闹闹、感情时好时坏而多次分居的,数次分居的时间不能简单相加,而仍应从起诉离婚前的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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