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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按揭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石某婚前所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后石某和肖某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行为,应当认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对石某婚前个人债务进行清偿。因此,在离婚时该房屋自然应属于石某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由于还贷而使可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发生减少,石某必须对肖某进行补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购房作为人身之大事,如果石某婚前没有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双方也将通过按揭贷款等方式购房。

20.婚前一方按揭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介绍

2000年,甘肃某县的石某(男)决定弃农从商,来到县城做点小生意。凭借他聪明的头脑和勤恳的精神,很快便小有所成,攒下一笔不小的积蓄。于是他决定在县城扎根,于2002年中置办了一处价值12万元的房产,用自己的积蓄支付了首付4万元,余款8万元办理了银行按揭。正可谓好事成双,不久他又与同在县城做服装生意的肖某(女)陷入热恋,两人很快于2003年初登记结婚。婚前肖某还拿出2万元将新房装修一新,婚后小两口欢欢喜喜地搬了进去。由于两人生意做得都不错,很快便在2008年将8万元贷款还清。2009年,由于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两人终于决定到医院进行检查,却发现肖某患有不孕症,虽经多方求医却始终无法治愈,幸福生活顿时蒙上了一层阴影。石某觉得肖某欺骗了他,隔三岔五地与妻子发生争吵,渐渐地早出晚归,后来甚至长时间不回家。肖某觉得这样的日子难以为继,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石某婚前购买的那套房屋。石某答辩称同意离婚,但婚前所买的房屋应当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肖某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因不能生育一事而经常发生争吵,以致被告石某长期离家不回,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对此应予准许。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石某婚前所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石某在登记结婚后才拿到该套房屋的房产证,但是该套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却在双方结婚前就已经履行完毕,因此石某实际在婚前就取得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加上该套房屋产权证上仅登记了石某一人的名字,故该套房屋应属于石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考虑到肖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共同偿还了房屋贷款并支付了装修费用,石某应当对肖某进行适当补偿。因此,法院判决该套房屋归石某所有,同时判令其一次性支付肖某5万元作为补偿。

案情评析

随着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农民的致富手段越来越多样,在城里买房置业也越来越普遍,而且多数是通过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来进行。由于贷款期限往往长达5年乃至10年以上,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还贷义务的情形屡见不鲜。而正如同本案当事人一样,一旦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诉请离婚,对这类房产究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购买方的个人财产,通常会发生较大的争议。对此问题,《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则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从《婚姻法》有关婚前财产界定的条文精神来看,双方争议的房产是在结婚前购买,而诸如石某这样的购房方通常都是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况且房屋产权证上通常也只记载有一方的名字,因此这类房屋都应属于购房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因购房而发生的按揭贷款则应当视为时个人婚前债务。而婚后石某和肖某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行为,应当认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对石某婚前个人债务进行清偿。因此,在离婚时该房屋自然应属于石某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由于还贷而使可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发生减少,石某必须对肖某进行补偿。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购房作为人身之大事,如果石某婚前没有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双方也将通过按揭贷款等方式购房。正是由于石某婚前的购房行为,使得婚后双方无需再购房,可以将全部精力用于偿还银行购房贷款,因此双方对房屋的最终取得都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如果将房屋作为婚前按揭贷款的购房人所有,则对婚后一方有失公平。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应将石某婚前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作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从房屋的现有价款中予以剔除,剩余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由双方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取得,取得房屋一方应向另一方作出适当的补偿。

目前在法院审理实践中,为兼顾和平衡双方利益,多数法院倾向于认为这类房屋属于购房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将房屋判归购买方所有,但同时也会要求购房方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补偿,通常是还贷总额的一半,以弥补共同财产的减少部分。然而,如果房屋虽然是由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并支付了首付款,但房产证上同时登记有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即使另一方在婚后并未参与还贷,该套房产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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