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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父母赠与自己子女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杨贤与蔡萍于1981年自行相识恋爱,于1984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8年6月生育一女,取名杨颖。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婚内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杨贤与蔡萍于1981年自行相识恋爱,于1984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8年6月生育一女,取名杨颖。

杨贤原本在一家国企工作,但因企业改制,拿了一笔钱后下海经商。在经商期间,杨贤显示出了过人的天赋,短短几年就从一个小生意人变成了几家大公司的创始人和股东。生活状况好了,蔡萍就辞职了,专心在家相夫教子,日子过得令人羡慕。但富足的生活并没有使双方的感情越来越好,相反,双方渐渐发生矛盾。杨贤因工作关系不免应酬,而蔡萍在家无事总会猜疑许多,渐渐地双方开始争执不断,于2006年开始分居。2007年10月,杨贤向法院诉讼离婚,但未获准许,之后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杨贤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蔡萍离婚,蔡萍也明白维系这样的婚姻没有意义,便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双方针对上海某区的一套房屋所有权发生分歧,原来,2001年4月,杨贤父母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便将上海市某区房屋过户至杨贤名下,蔡萍认为该房屋系婚内取得,应当认定为杨贤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杨贤认为房屋系自己父母赠与自己的,应属个人财产,那么双方谁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呢?


一、 系争房屋性质

本案系争房屋应属杨贤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婚内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同时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之规定,夫妻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以上两个法律规定中均提到婚后赠与人若“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时,该财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何谓“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各地法院司法实践中操作不一,上海法院认为,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同理,婚后若是父母将自己的房屋变更至自己子女名下,原则上也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一种赠与。而在浙江省,我们发现像本案中的房屋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2011年8月12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虽然本案中并非杨贤父母为杨贤购房出资,但其性质与购房出资相同,故应当认定系争房屋为杨贤的个人财产。

二、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贤父母赠与一套房屋,产权人登记在杨贤名下,应认定为杨贤父母赠与杨贤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一审判决后蔡萍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中,蔡萍称上述房屋系杨贤的父母赠与所得,故原审法院基于该房产权登记在杨贤名下,认定该房为杨贤父母赠与杨贤的个人财产的判决正确。


实践中,很多父母担心国家会征收遗产税,故在自己年事较高时会将自己名下的不动产过户至子女名下,但又担心子女离婚后,儿媳或女婿夺走自己的财产。同时,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又不愿意通过协议来约束双方,故而不知如何处理为妥。对此,笔者认为,比较稳妥的方式还是双方签署明确的协议,并可至公证机关对签署的协议进行公证。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出台,依法将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一种赠与,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社会传统习惯和一般生活法则,解决了普通大众的后顾之忧,可谓是一场法律“及时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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