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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利用亲属赠与钱款购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后购置的房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婚后购置的房屋来源于一方接受赠与,且赠与合同也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则属于接受赠与方的婚后个人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张先生是大龄青年了,虽然嘴上说不急于结婚,但经不住家人的一再催促,就到婚姻介绍所报了名,不久张先生就在婚介所的介绍下认识了王小姐。虽没有一见钟情,但双方的感觉都不错,于是两人就这么不紧不慢地谈起了恋爱。恋爱一年,双方家庭都觉得水到渠成了,于是双方于2008年10月到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结婚证。但婚后不久双方就发生了矛盾,觉得无法继续生活了,于是王小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却发生了分歧。王小姐认为目前张先生名下的上海市某区房屋系婚后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均等分割,但张先生不同意,张先生出示了购房初始时的购房款收据,虽然收据显示的时间确实是婚后2008年12月,但收据显示的客户单位为张先生的姐姐。房款总计410696元,张先生的姐姐交付了390000元银行本票,余款为现金支付。2009年6月,房产商开具的发票名字更改为张先生,由于最终房屋测量面积与当初合同约定的面积有所变化,故房价变更为405696元,权利人登记为张先生一人。那么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呢?王小姐有权分得该房屋吗?


一、 系争房屋性质

本案系争的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的上海市某区房屋系张先生婚后个人财产,并非属于张先生与王小姐的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后购置的房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婚后购置的房屋来源于一方接受赠与,且赠与合同也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则属于接受赠与方的婚后个人财产。就本案而言,虽然系争房屋系张先生婚后购置,但由于该房屋的出资款为张先生姐姐赠与,且房屋产权也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故该房产系张先生婚后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符合我国社会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行为预期。夫妻双方结婚后,一方的父母在赠与自己子女房产或购房出资时,虽然有排除子女配偶的想法,但常碍于情面难以开口。若其出资购置的房屋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其行为可视为明确赠与自己子而排除其配偶。就本案而言,虽然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结婚后姐姐或哥哥等其他亲属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如何认定,但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之规定进行“类推”。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来看,张先生姐姐为张先生出资购房,且房屋产权也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故依法应当认定张先生姐姐的出资系对其弟弟张先生的个人赠与,与王小姐无关,因此该房屋理应认定为张先生婚后的个人财产。

二、 法院审理结果

本案审理后,法院认为张先生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该房款中的390000元系张先生家人以银行本票形式支付,产权人登记为张先生,亦印证了张先生家人对张先生个人赠与的事实,故系争房屋应为张先生家人对张先生个人的赠与,为张先生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王小姐请求分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度很低,夫妻关系也被戏称为最危险的社会关系之一,坊间流行一句话叫“老公老婆都是临时工”,虽然我们不赞同这种说法,但它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现状,映射了目前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男女双方结婚后,一方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资助款项帮助双方购买房屋时,一般只想赠与给自己的亲属而排除其配偶,然碍于情面不愿当面说出,在此情况下,笔者建议,若准备用亲属赠与的款项购置房屋,则房产证上最好只登记自己一个人的名字,且购房的钱款最好由亲属直接划拨给出售方,这样有利于日后证明亲属赠与款项的目的是为了给自己买房而非生活开销,并保留好购房的相关划款凭证及收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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