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评我国的戒毒体制

评我国的戒毒体制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评我国的戒毒体制马骊华[1]摘 要:随着我国吸毒人数的逐年增加,吸毒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为此,戒毒,成了解决毒品问题的重要环节。其中,云南省强制戒毒6.14万人次,劳教戒毒1.26万人。而许多调查者均认为,我国的禁毒戒吸体制过分强调了强制性戒毒的脱瘾治疗,而忽略了脱瘾后进一步的康复治疗和社会、家庭的后续支持,这在边疆贫穷落后地区尤为突出。

评我国的戒毒体制

马骊华[1]

摘 要:随着我国吸毒人数的逐年增加,吸毒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为整治吸毒问题,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立法层次也越来越高。《禁毒法》的实施,重新调整和布局了我国的戒毒体制和模式,而在国务院的戒毒规范尚未出台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新旧戒毒体制如何衔接进行探讨,以此指导立法和实践。

关键词:戒毒 体制 模式 整合

解决毒品问题,其中重要之举,就是遏制毒品消费市场的扩大和蔓延,最终消灭吸毒,掐断毒品的供应链,使毒品失去消费市场,从而最终解决毒品问题。为此,戒毒,成了解决毒品问题的重要环节。2005年,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为116万人,当年,全国强制戒毒29.8万人次,劳教戒毒7万人,比2004年分别上升了9.3%和8.6%。其中,云南省强制戒毒6.14万人次,劳教戒毒1.26万人。[2]2007年,全国强制戒毒26.8万人次,劳教戒毒6.9万人,与2006年相比,强制戒毒人数有所下降。[3]到了2008年12月底,全国吸毒人员为112.67万人,2008年全国共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强制隔离戒毒26.4万人,其中103 359人是在6月1日《禁毒法》正式实施以后至年底被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就吸食的毒品种类来看,滥用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者为90万人,35岁以上吸食海洛因的人员所占比例继续呈现下降趋势,但35岁以下青少年为主体的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的数量和比例却持续增加,由2005年的6.7%上升到2008年底的21.3%,解决新型毒品滥用问题成为我们面临的又一难题。[4]

从全国的情况看,各地都加大了戒毒的力度,强制戒毒、劳教戒毒、自愿戒毒,各种措施一起上阵,戒毒人数增加不少。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毒瘾的戒断并非易事。据临床统计,脱瘾后吸毒者的操守率不到10%,这意味着有90%以上的吸毒者会复吸,而云南省的有关调查证实,云南吸毒者的复吸率远远高于一般的临床统计。[5]复吸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心理依赖、容易获得毒品、旧环境的影响、治疗不彻底、错误的认知、缺少社会及家庭支持和后续照管不力等是吸毒者脱瘾后复吸的主要原因。而许多调查者均认为,我国的禁毒戒吸体制过分强调了强制性戒毒的脱瘾治疗,而忽略了脱瘾后进一步的康复治疗和社会、家庭的后续支持,这在边疆贫穷落后地区尤为突出。居高不下的复吸率一再表明,吸毒者脱瘾仅仅是治疗的开始,重要的是长期的康复和后续照管。

值得庆幸的是,社会已经开始关注吸毒者脱瘾后的康复和后续的照管问题。“无毒社区”、评选民间禁毒人士、禁毒青年志愿者活动等等,这些都表明人们开始关注戒毒之后的戒断巩固问题。

云南省作为毒品的重灾区,其脱瘾治疗和戒断之后的康复治疗均走在了其他省(区、市)的前面。2005年,在中央政府及公安部的大力关怀支持下,中央投资5 585万元,省里投入2 470万元,使云南省79个戒毒所的建设与管理、经费与装备、生产项目的开发得到积极发展,截至2006年10月底,云南全省收戒床位增加至33 541张。2001年至2005年,全省共收戒吸毒人员301 405人次。另外,云南各级公安机关还转变观念,解放思想,把戒毒人员作为特殊病人医治,实施人性化管理,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帮助戒毒人员解决生存和康复的发展之路。[6]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自成立以来,励精图治,创出了“昆明戒毒模式”品牌,其经验被各地学习借鉴。2007年5月,昆明市强制戒毒所改扩建工程完工,这个可收容8 000到10 000名吸毒人员的戒毒所,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的戒毒所。在扩大规模的同时,昆明市强制戒毒所还准确地把握了戒毒所的性质和今后发展的方向,他们以戒毒为主,生产劳动为辅,最终使戒毒人员康复身体,矫正心灵,摒弃恶习,成为回归社会的健康劳动者。比如,昆明市强制戒毒所积极发挥区位优势,建成了经国家GMP认证的制药厂,同时大力发展农业和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形成综合发展格局,2005年生产总值近1 000万元,纯利润达300万元;而大理市强制戒毒所则以融资的方式与民营企业合作,引进资金3 000余万元,建起现代化的蔬菜种植大棚,建起可饲养1 000头猪和1 000头奶牛的养殖场,开发园林苗圃生产项目,创造了“戒毒所+农场+基地”的生产发展模式,成为大理白族自治州高科技农业示范区、国家无公害蔬菜种植试验示范基地。2005年实现生产总值329.7万元,纯利润100万元。开远市强制戒毒所开展了宝石加工、太阳能热水器、鞋帮、套装门加工等10个生产项目,842名戒毒学员有815个工作岗位,创造了“企业+工厂+戒毒康复社区”的戒毒模式,2005年生产总值达205.08万元,纯利润90万元。普洱市(原思茅市)强制戒毒所与市重生预制板厂合作,接纳戒毒出所的艾滋病人在厂里工作,并将他们纳入最低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与支持,厂长李继东被国家禁毒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评为全国“十大民间禁毒人士”。而戒毒康复项目的发展,缓解了政府财政上的压力,减轻了吸毒人员家庭的经济负担,弥补了戒毒人员生活费不足,改善了戒毒人员的伙食和健康状况,促进了戒断巩固率的提高,增强了戒毒康复场所的发展后劲。“企业+工厂+戒毒康复社区”的模式,被称为云南戒毒新模式,在全国推广。

除戒毒所转变观念,巩固脱瘾效果外,“无毒社区”活动所倡导的“无吸毒、无贩毒、无种毒、无制毒”也为吸毒者的康复治疗提供了社会大环境。广西将吸毒人数超过500人的县(市、区)列入挂牌整治的“黑名单”,启动党委、政府“一把手工程”,对毒品问题严重的县(市、区)的禁毒工作实行党委、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而2004年新年刚过,贵州省政府就与17个吸毒人员超千人的禁毒重点县(市、区),分别签订禁毒目标责任书,各县若不能完成禁毒目标,党政一把手将被追究领导责任:一套禁毒工作的目标责任成为考量贵州部分地方领导人政绩的新指标。[7]此外,在2002年6月,由贵州省禁毒办、团省委正式启动的贵州省“禁毒志愿者帮扶吸毒人员”工作,开创了全国先例。青年志愿者在戒毒青少年及家长的配合支持下,开展与脱毒青少年的结对帮扶活动。志愿服务走进禁毒事业,这项开创性的帮扶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现已在全国广泛铺开。[8]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全国确实已经形成一个禁毒的大气候,但是,笔者认为,禁毒毕竟不是一个指日可待的目标,要在全社会消除吸毒这一丑恶社会现象,需要我们长久而有耐心的奋争。“目标责任书”、“青年志愿者”的帮扶活动,这些活动都不能是一时的应景,更不能是一场“禁毒秀”。

在此还要说明的是,从上述分析梳理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传统的戒毒模式[9]是依照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建立起来的自愿—强制—劳教的三级戒毒模式,而2008年6月1日生效的《禁毒法》所规定的戒毒体制与现行体制存在差异,这就决定了我国传统的戒毒模式需要调整和重新整合。

1990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强制戒毒制度。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的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由此,我国戒毒措施主要分为在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和在劳动教养中戒毒,以及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戒毒医疗机构自愿戒毒。此外,我国还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限期所外戒毒以及在劳改场所强制戒毒。[10]多年来,传统戒毒模式的运行对我国的禁毒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从传统体制看,强制戒毒在整个戒毒工作中起主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其目的在于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毒,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适用的对象是《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

根据《强制戒毒办法》的相关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决定实施强制戒毒后,将《强制戒毒决定书》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强制戒毒所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强制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延长强制戒毒期限的,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和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戒毒人员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劳动教养中戒毒,是指在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在执行劳动教养过程中强制戒除毒瘾。适用的对象是《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这些人一般吸毒史长、对毒品依赖较深,有多次戒毒经历,戒断难度较大。

劳动教养戒毒的决定权和决定程序主要适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的通知》。因此,劳动教养的决定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地、地级市、州、盟公安局(处)设立的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承担。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其他某些劳动教养决定程序不同的是,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的审批程序中,不适用聆讯程序,整个审批过程为公安机关的内部审批。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的期限,是适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的劳动教养期限,还是适用《强制戒毒办法》中规定的强制戒毒期限,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实践看,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的期限适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前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2002年12月31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更是把1至3年的劳动教养戒毒约束期限称作是劳动教养戒毒方式相对于其他戒毒方式的优势之一,因为这个期限能够从容安排各项戒毒业务工作,符合戒毒工作的客观需要。[11]

自愿戒毒是指吸毒成瘾人员自愿到相关具备戒毒条件和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戒毒治疗。自愿戒毒的机构由卫生部门主管,公安机关监督,对戒毒人员进行15~20天的身体脱瘾治疗。目前,一些由民间机构创办的戒毒心理康复村,以及由国内外相关机构合作建立的药物依赖康复中心也正逐步发展起来,如1998年9月我国第一个治疗社区(therapeutic community,TC,也称集体治疗)——云南戴托普药物依赖治疗康复中心成立,该社区借鉴美国Daytop Village的管理模式、治疗思路与治疗工具,并根据我国的国情作了一定的调整,取得了较好的治疗康复效果。

由此可知,根据2008年6月1日以前的禁毒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对吸毒成瘾人员一律实行强制戒毒;经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开展劳动教养,在劳动教养中进行戒毒。这种与社会隔离的戒毒方法虽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地阻止吸毒成瘾人员接触毒品,在短期内消除生理依赖,但不利于戒毒人员巩固戒毒效果,顺利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虽然实践中也对这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如前述康复社区的有益实践,但这些探索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作后盾,因此在操作上也就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边走边看,边实践边总结,最终成效也就可想而知。

为了加强对戒毒人员的管理和帮教,提高戒毒的成效,《禁毒法》针对吸毒成瘾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重新构建了戒毒的三级体制及模式。国家鼓励吸毒人员自愿到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与吸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对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等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同时,《禁毒法》还对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的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等作出了规定。

传统的强制性戒毒措施包括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两种。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将完整的戒毒过程分为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实施、管理的两个阶段,不利于戒毒资源的统筹配置和合理使用;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强制戒毒,基本上达不到戒除毒瘾的效果,对大多数复吸人员,仍要进行三年左右的劳教戒毒。从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考虑,《禁毒法》将现行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并对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条件、决定程序、期限、场所管理、执业医师配备等重要问题作了规定。同时,考虑到这项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确定具体方案,有步骤地推行,《禁毒法》还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对比戒毒的新旧体制,笔者认为,《禁毒法》设置的新的戒毒模式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劳动教养戒毒环节的废止,也印证着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又迈出了一大步。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再到强制隔离戒毒,层层推进,既表明了国家治理毒品问题的决心和立场,也表明了法律正在向着人性和谦抑靠拢,而且也与毒品问题需要全社会的综合治理的国家方针相一致。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禁毒法》对新的禁毒体制和模式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强制隔离戒毒,具体的权责问题《禁毒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为此,国家禁毒委员会要求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国务院“禁毒条例”出台之前,根据现有戒毒场所的资源情况和戒毒人员分布,按照就近、就便和有利于戒毒治疗、家属探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安强制戒毒所、司法劳教戒毒所资源,合理安排、平稳过渡。此后,各地均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原有机构和资源进行了整合或调整。如云南省昆明市在《禁毒法》生效以后,对原有的强制戒毒所进行硬件调整、更新,在2008年6月9日,将戒毒学员整体搬迁到新区并将新区命名为“昆明市强制隔离戒毒区”。[12]而贵州省,则由省司法厅党委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领导小组,为全省劳教系统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在此之前,贵州省劳教局召开会议,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治、管理、教育、生活卫生、治疗等工作作了整体部署,要求各单位组织专门力量,调整精干警力,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施管理,确保实现“收得下、管理住、跑不了、治疗好”的目标。省劳教局还下发了《贵州省劳教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容管理规定(试行)》、《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矫治实施意见》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活卫生管理规定》等文件。[13]与贵州省的做法类似,江苏省也将整合的重心放在了劳教戒毒方面,劳教系统的干警们认为,江苏省的劳教戒毒长期积累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对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14]与这些省区的做法相比较,安徽省做得更超然一些,在2008年3月,安徽省委政法委下发文件确认,安徽省公安机关将由其行使的强制戒毒管理职能委托给司法行政机关劳教管理部门代行。据介绍,安徽此举的用意在于进一步整合戒毒场所资源。因为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戒毒所大多存在警力不足等问题,强制戒毒效果不乐观,自愿戒毒由于来去自由、费用高,效果也不好,而劳教场所不仅有闲置的场所,还拥有管理教育优势。整合后的新模式可以有效盘活资源和人力优势。[15]

据笔者了解,全国各地的做法,大致与上述几个地方的做法相似,大都在原有的基础和体制上进行调整,而笔者认为这些调整有些地方与法理相悖,如公安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既有决定权又有执行权,而有些地方的做法,如由劳教机构对戒毒者实行强制隔离戒毒,由于《禁毒法》已经取消了劳教戒毒,而在劳教所的大门上又挂上一块“强制隔离戒毒”的牌子,这似乎让人觉得“劳教戒毒仍然存在”。如何整合资源,使新建立起来的禁毒体制既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又具有前瞻性呢?笔者认为,这需要认真领会《禁毒法》的精神,更应当放弃一些权力之争。

从《禁毒法》关于戒毒措施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整个戒毒体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不仅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还可以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另外,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机构,除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外,还须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而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社区戒毒也好,自愿戒毒也罢,虽然《禁毒法》没有就其详细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但公安机关在其中的职责是清楚、明确的,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并不具体操作社区戒毒,也不会就自愿戒毒如何运作进行管理。而从《禁毒法》的规定看,公安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有决定权,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而“强制隔离禁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见《禁毒法》第四十一条)。由此假设,如果将原来的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所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所,仍由公安机关管理,那么就势必会出现一种现象:公安机关自己就某人是否吸毒成瘾进行检测,然后根据自己作出的检测结果再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再把该吸毒成瘾之人送到自己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这“一条龙”的体制倒是衔接“紧密”了,但它违反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在强制隔离戒毒过程中既当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整个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定会遭来诟病。

现实中的另一种做法是将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权交由公安机关来行使,而将执行权交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劳教部门执掌,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也充分整合和发挥了这些年来劳教机关从事劳教戒毒所积攒起来的资源和经验。但是近年来,劳教本身因其自身的法律依据的缺失正在面临人权方面的问题,我国理论界也正在就劳教制度的“去”或“存”展开广泛讨论。《禁毒法》将传统体制中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这表明立法者已经注意到劳教制度的“尴尬处境”,因此,笔者认为简单地在劳教场所的大门上挂上一块牌或是召开一个会议,宣布将原来由公安机关执掌的强制戒毒职能划归劳教部门或是在劳教所内另外划出一个区域,将其命名为“强制隔离戒毒所”或“强制隔离戒毒区”,这些做法都只能是应急的办法。在将来国务院颁布的“戒毒条例”中,应当将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分割开来,由公安机关执掌决定权,具体的戒毒执行则由司法行政机构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机构来履行,将传统上由公安和劳教分管的强制戒毒的职能整合归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机构行使,鉴于劳教机构在劳教戒毒被剥离之后业务萎缩,那么,也可将此类劳教机构整体整合到强制隔离戒毒机构中来,使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建立伊始就具备较强的硬件和软件。

除强制隔离戒毒外,自愿戒毒和社区戒毒如何操作,《禁毒法》也只有原则规定,至于脱瘾之后的康复治疗,虽然在云南昆明、开远以及海南三亚等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了一些经验可资借鉴,但其整个的场所建设,还需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据笔者了解,在2009年2月19日国家禁毒委员会禁吸戒毒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已经明确了2009年的工作重点,如“戒毒条例”及其配套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出台,各类戒毒场所和社区层面的戒毒康复工作,各项戒毒措施的落实,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的建设推进,等等,这些都已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而进一步加强对新型毒品成瘾和戒毒治疗的科研工作,尽快出台治理对策,坚决遏制新型毒品的发展蔓延也成为2009年禁吸戒毒的中心任务。[16]

当然,新旧体制和模式之间的磨合需要时间,也需要人们转变观念,笔者相信,在理顺体制之后,又有国家解决了戒毒的财政经济难题,在原来打下的坚实的基础上,有你、我这些善良的中国老百姓的同心协力,中国人民一定会战胜毒品这个恶魔。

【注释】

[1]马骊华,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刑事法的教学与研究。

[2]数据来源国家禁毒委.2006中国禁毒报告[EB/OL].(2006-06-23)[2007-02-03]http://legal.people.com.cn/GB/42735/4522113.html.

[3]数据来源国家禁毒委.2008中国禁毒报告(2008-06-13)[2008-08-20]http://www.mps.gov.cn/n16/n80209/n80481/n804535/1260622.html.

[4]数据来源国家禁毒办.2009中国禁毒报告[EB/OL].(2009-05-31)[2009-06-30]http://www.sina.com.cn.

[5]任玉华,李淳娥.云南边境地区280例吸毒者脱瘾后复吸原因分析[J].社区医学杂志,2006(3).

[6]关于云南省的戒毒情况介绍,参见公安部.云南戒毒新模式:企业+工厂+戒毒康复社区[EB/OL].(2006-12-14)[2007-03-05]http://www.mps.gov.cn/cenweb/ brjlCenweb/jsp/common/article.jsp?infoid=ABC00000000000036648&category=700723006.

[7]参见孙海涛.贵州:禁毒工作考核地方领导政绩[EB/OL].(2006-04-28)[2007-04-13]http://www.jcrb.com/zyw/n589/ca369145.htm.

[8]张泉森.贵州青年志愿者服务禁毒工作一年回顾[EB/OL].(2003-06-30)[2007-01-02]http://news.rednet.com.cn/Articles/2003/06/434394.HTM.

[9]此处的“传统的戒毒模式”特指《禁毒法》生效以前业已形成的戒毒模式(作者注)。

[10]限期所外戒毒,是指对于患有急性传染病(不含性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或者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吸毒人员,限期在强制戒毒所之外戒除毒瘾。劳改场所强制戒毒,是指在监狱、拘役所执行刑罚过程中强制戒毒。适用的对象是因毒品犯罪或其他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刑和死缓的罪犯中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

[11]王宇.劳教戒毒:努力实现跨越式的发展——访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N].法制日报,2002-12-31(12).

[12]参见昆明强制戒毒所戒毒新区投入使用硬件设施再上台阶[EB/OL].(2008-06-26)[2008-11-30]http://www.ynjd.gov.cn/pubnews/doc/read/qzjdjg/ 768548863.236183660/index.asp.

[13]贵州省劳教系统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纪实[EB/OL].(2008-09-21)[2008-11-27]http://www.bjjdzx.org/149/2008-09-21/19090.htm.

[14]王金泉.《禁毒法》实施后如何履行劳教机关戒毒职能[EB/OL].(2008-11-24)[2008-11-27]http://www.jhak.com/ReadNews.asp?NewsID= 13709&BigClassName=戒毒综合&SmallClassName=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模式&SpecialID=0.

[15]李光明.安徽建立“三位一体”大戒毒格局[N].法制日报,2008-03-18(5).

[16]公安部禁毒局.国家禁毒委员会禁吸戒毒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EB/ OL].(2009-03-09)[2009-06-28]http://www.mps.gov.cn/n16/n80209/ n80421/1873265.html.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