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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监察体制的发展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六、我国行政监察体制的发展现实运作中,我国行政监察体制存有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监察机关抗干扰能力弱,缺乏相应的职能行使方式等。如何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使之与监督行政的实际需要相适应,是当前行政监察机制改革的主题。这两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监察机制独立性的全部内容。

六、我国行政监察体制的发展

现实运作中,我国行政监察体制存有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监察机关抗干扰能力弱,缺乏相应的职能行使方式等。如何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使之与监督行政的实际需要相适应,是当前行政监察机制改革的主题。根据行政监察的基本原理和内在要求,以及国外监督制约机制的成功经验,我国行政监察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地通过健全和完善《行政监察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之在监督行政体制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具体构想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监察机制相对于其他行政部门应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这是行政监察有效运转和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和基础。监察机制的这种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监察机关在组织上相对于行政部门的独立性,即静态的监察机关的设置及其工作条件和设施应充分排除其他机关或人员,特别是监察对象干预的可能性;二是监察机关工作上相对于行政部门的独立性,即动态的监察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这两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监察机制独立性的全部内容。

2.监察机关应拥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权力和手段,这是履行监察职责的必要条件和要求,否则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就会陷入被动局面,行政监察也就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

3.监察机制必须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以促进行政监察的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4.监察机制要具备激励因素。应该从制度上保障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赋予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较大权力,以消除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后顾之忧,推进监察工作更加有效地进行。

5.监察机制应具备保护因素。对执行监察职能的监察机关和人员应给予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如监察机关不得随意被解散,监察人员非因过错或者自愿不得任意调动,有效避免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受监察对象的报复侵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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