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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虚拟经济制度供给的特点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我国目前虚拟经济制度供给的特点自虚拟经济在我国恢复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其制度供给。正是这种当时看来并不引人注目但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制度更新,引发了经济制度的全面变革,并最终导致了当今中国的虚拟经济。我国虚拟经济的制度供给,情况虽然比较复杂,但强制性供给乃是其最主要的方式。

(二)我国目前虚拟经济制度供给的特点

自虚拟经济在我国恢复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其制度供给。一个例证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像一块巨大的铁板,没有虚拟经济萌生的任何土壤与缝隙。1980年10月中国银行开始办理外汇调剂业务,1981年我国恢复国债的发行,即是以中央政府为首的自上而下地推行的一种制度更新。正是这种当时看来并不引人注目但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制度更新,引发了经济制度的全面变革,并最终导致了当今中国的虚拟经济。另一个例证是:中国证券市场制度供给所经历的两次大的变迁。一次是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证券市场从无到有,自发地实现了证券市场的第一次制度突破与更新;第二次是20世纪90年代初政府对证券市场的介入,政府不仅为股市提供了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是股市最大的制度供给者,而且政府作为最大的股东在股市上扮演着重要角色,成为推动中国股市形成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然而,我国虚拟经济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从制度供给层面全面检讨了我国虚拟经济的制度供给模式,总结过去历史的教训与经验,对于把握中国虚拟经济制度变迁的规律和未来走向,适时调整虚拟经济制度的供给模式,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就中国虚拟经济制度供给层面观之,现行供给制度可以概括为“以国家主义为中心、以行政控制为主导的强制性供给模式”。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权力对市场的绝对控制,市场的运行规律以及市场自身的制度需求常常被强大的权力所扭曲。

1.供给方式:以强制性供给为主,诱致性供给为辅

从供给方式上看,制度供给有两种途径:一是诱致性供给,也称自发性供给,是指实践中新的获利机会引致新的经济形势,而新的经济形势引发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的突破或更新。很明显,这是一种从实践到规范的、自下而上的、自发的制度供给方式;二是强制性供给,它是指制度供给者为了特定的经济或其他目的,自上而下地改变旧有的制度或推行新的制度,以此改变旧有的经济格局或经济运行模式,从而实现制度变迁。我国虚拟经济的制度供给,情况虽然比较复杂,但强制性供给乃是其最主要的方式。我国外汇市场的开放、国债市场的恢复以及期货市场的兴起,最初就是以国家规范的形式宣布并实施的。直到现在,不管它们如何发达,国家仍然是强制性制度供给的最大的主体,其运行仍然受国家的直接控制。股票市场的情况怎么样呢?与上述三种市场稍有不同的是,股票市场最初的形成过程呈现出较为典型的诱致性制度供给之特色: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一些公司即开始尝试发行股票,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上海、深圳等地筹建股票交易市场,制度的供给基本上处于自发状态,属于比较典型的诱致性制度供给。正如有学者在评价1990年和1991年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时所指出的那样:“规范的股票流通市场开始形成。这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实现了第一次制度突破,其实质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的缝隙中,在企业和地方自发的筹资探索中,股票市场萌生了。”[46]但自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以后,中国股票市场得到官方的承认,中央开始介入股票市场的制度供给,并以其强大的权力后盾取得了强制性制度供给的决定性地位,中国股市曾经以诱致性制度供给为特色的制度供给模式,从此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当然,制度供给的两种方式,并非水火不相容。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恢复国债发行、开放外汇市场等,虽然主要属于强制性制度供给,但并不是说我国就没有这些方面的实践基础,正是改革开放发展到一定阶段,政府已经发现实践中国债、外汇等方面的制度存在严重的供给不足(主要是原有制度失效)而采取的一种对策。相反,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整个虚拟经济的制度供给毫无疑问是以强制性供给为主,但也不排除一些层次较低、非主导性制度于实践中自发产生。也就是说,诱致性和强制性供给必然有主次之分,却不存在绝对的界线,二者可以共生共存。

2.供给主体:以中央政府为主,以其他主体为辅

从制度供给的主体分析,制度供给者一般包括政府(含中央与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与个人。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期,因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这些主体在制度供应方面的作用与地位是不同的。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看,特别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场的制度供给以诱致性供给为基本特色。当时,虚拟经济并不发达,公权和私权严格分割,经济危机也还未充分表现出其破坏力量,人们总是尽量排除包括公权在内的力量介入和干预市场。[47]因此,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这种体制中是十分重要的制度供给主体;而政府常常因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而显得被动与消极。即使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后期,因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而情况有所改变,政府在市场经济制度供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十分有限的。社会组织、个人与政府在制度供给的不同层面上发挥着各自的应有作用,从而构成了制度供给的良性体系。

然而在中国,由于存在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式的政府,这样的政府长期以来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偏好“控制一切”的诸种做法,因而在改革开放的社会制度大变迁之中,市场自由与政府“控制”之间始终存在着拉锯式的斗争。在目前情形下,政府的巨大能量仍然是市场自由所不能抗争的,因此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们还能看到市场中的一些领域几乎仍然是“政府在安排一切”。延至虚拟经济领域,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们除了感受到国家作为制度供应者的强大力量外,几乎很难感受到社会组织与个人作为制度供给者的存在。因此,“在中国证券市场,政府是主要的制度供给主体,强制性制度变迁也是其主要的变迁形式。”[48]

需说明的是,这里的政府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作为虚拟经济最主要的制度供给者,它包括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但在实践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制度方面的地位与作用是完全不同的,中央政府具有主导与决定地位,地方政府只具有补充作用。相比之下,社会组织及个人在制度供给中的作用则微乎其微。这就是我国虚拟经济制度供给的主体体系。

3.价值取向:以改革目标为主,以市场目标为辅

制度供给者提供任何一项制度,总有其特定的价值追求。然而,就根本上而言,制度提供者的价值追求不能脱离制度短缺本身之需要。纵观西方市场经济及其制度变迁,其市场经济制度的供给,乃是追求市场效率与安全,因此,其制度供给之目标与路径基本上是符合经济与制度互动的演绎规律。但是,我国虚拟经济的制度供给,在供给者的价值取向上,时常与制度短缺的需要发生背离。学者们一直有一个共识:至少在股市制度的供应方面,政府的价值取向与制度短缺之需要从一开始即是严重背离的。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上海和深圳股市的建立,政府看到了股市在筹集社会资本方面的巨大作用。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后,政府依照“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市场”精神,开始考虑用股市来解决当时几乎陷于困境的国企改革。为了拯救和振兴一大批国有企业,推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政府承认并开始直接介入股市。其中一个最大的举措,就是以制度供给的方式直接控制股市,使股市的运行以推进国企改革为价值目标。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政府对于股市重视的目的不在于如何发展中国证券市场,以便为整个中国经济服务,而是为了国有企业上市解困;[49]有的学者干脆将其归纳为一种市场公理,同时指出:“我国证券市场的公理似乎也只有一个:证券市场是国有企业融资的渠道,市场中种种看上去难以理解的现象,追本溯源均可以找到同样的逻辑出发点,即面向企业的市场结构和操作理念”。[50]以这样的公理体系支撑起来的中国证券市场,其价值取向与证券市场本源性的价值追求,必然格格不入。

4.治理手段:以政策管制为主,以法律管制为辅

在强制性制度供给的情况下,供给什么样的制度以及怎么样供给,制度的供给者可以有自己的选择。诸如是借鉴国外的同类制度还是自我创制一种制度,是以政策控制为主还是以法律控制为主,等等。就我国的情况观之,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种种制度安排是从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遗产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缺乏成熟市场经济下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这使得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变迁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51]可以说自政府介入股市后,政府即事实上用行政管理的方式,利用行政政策来指挥股市。即使我国政府在虚拟经济领域也倡导并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但我们还得看到政府的强大权威和作用不仅仍然存在,甚至所提供的法律也主要是对这种权威与作用的确认。例如,中国的证券管理机构对于那些上市公司、普通股民以及整个证券市场都拥有过分强大的权力,股市的各种主体可能更看重中国证券管理部门的作用,而不是中国枟证券法枠的威慑。又如,在中国证券制度中,一方面“我们实行了‘审批制’这种全世界闻所未闻的市场准入管制”,[52]另一方面,枟证券法枠“法律责任”一章,“偏重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民事责任规定得不够”,[53]以致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受到损害后常常投诉无据或投诉无门[54]。再如,在中国股市,由于管理者的权威以及他们的政策多变,人们首先关心的信息不是上市公司的经营信息,而是证券管理部门的政策走向,看的是监管部门的“脸色”,而不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国家的法律规范。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证券市场中的政策控制与法律控制相比,法律控制在实质方面不过是一种摆设而已。中国证券市场与其说是法律管制的市场还不如说是管理者用政策控制或者行政权力控制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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