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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主体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主体资产证券化是一项专业分工细致且非常复杂的融资技术,它的发行涉及参与方很多,主要包括发起人、服务人、发行人、投资银行、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受托管理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主体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专业分工细致且非常复杂的融资技术,它的发行涉及参与方很多,主要包括发起人、服务人、发行人、投资银行、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受托管理人。

发起人(Originators)的作用是确定资产,并进行组合,然后将其出售或者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抵押。

服务人(Servicers)一般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或附属公司,他的作用是负责收取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并负责追收过期的应收账款。服务人还负责向受托管理人和证书持有人提供有关出售或者作为抵押物的资产组合的月份或年度报告。这些报告详细说明收入和支出资金(包括本金和利息)的来源、本金金额、预留的保险费金额、诺守信用应支付的费用数额以及证书持有人准备说明财务状况和纳税情况的必要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达到证书持有人以前,先要由受托管理人审核这些信息是否与联营协议和服务协议的要求相一致。

发行人(Issuers)是指购买发起人的基础资产,以此为基础设计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由于发行人负有特殊的资产证券化目的,因此被称为特设载体或特设金融机构。SPV通常是些中介公司或“不破产”金融公司,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的严格自律和用收入来购买有保障证券的资产,使自己成为“不破产实体”(Bankruptcy-Remote Entity)。为了保证发行人不会破产,就不能引起其他债务,否则,发行人就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当其他债务工具发生违约时,不会影响到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ers)在资产支持证券化过程中负责向公众公开销售其包销或代销的资产支持证券,或者向特定投资者私募发行这种证券。同时,投资银行在证券化过程中还和发行人一起进行策划。组织证券化交易的整个过程,以确保发行结构符合法律、规章、财会、税务的要求。当然,在证券化结构安排上,投资银行也与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参与方进行合作。

信用增级机构(Credit Enhancers)。信用增级是减少证券发行整体风险的媒介,目的在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信等级,提高其定价和上市能力,降低发行成本。实践中通常有两种方式实现信用增级:由发行人或第三方提供。发行人提供信用增级可采取诸如高级/次级证券结构、超额抵押和利差账户等来完成。第三方提供信用增级的方式可以是一个信用良好的银行提供的担保,也可以是一个信用很高的公司的担保。除此以外,特定的资产支持证券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的信用增级服务,从而提供必要的信用支持。信用增级机构提供信用增级服务时,可以向发起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信用评级机构(Rating Agencies)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信用评级是对资产支持证券所包含的信用风险的一种市场评估,该评估结论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依据。

受托管理人(Trustees)是服务人与投资者的中介,也是信用增级机构和投资者的中介。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代表信托机构的利益从发行人处购买资产,也包括向投资者发行证书,当债务人归还资产抵押的本金和利息时,服务人把收入存入信托机构的账户,由受托管理人把它们转给投资者。如果款项没有马上转给投资人,管理人有责任对款项进行再投资。受托管理人也要负责确定服务人提供给投资人的各种报告是否充分,并把报告转给投资人。最后,当服务人取消或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受托管理人应该并且能够取代服务人担当其职责[24]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试点选择是特定目的信托方式,这其中SPV(专业操作资产证券化的中介机构)的功能很重要。从目前情况来看,信托投资公司是SPV主体的一种,但《办法》规定受托机构也可为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这为以后的相关动作预留了空间,能成为这类特批机构的或许有资产管理公司、大集团设立的财务公司等。另外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来担任S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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