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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的知识产权质权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论物权法中的知识产权质权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权利出质的问题,其中将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列入可设立质权的范围内。

论物权法中的知识产权质权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权利出质的问题,其中将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列入可设立质权的范围内。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权利,权利能否作为质权的标的,在学术届曾有过争议,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客体还是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的。

一、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一般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是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里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物质财富所享有的专有权。《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类发展的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作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一切其他智力活动的权利”。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典,但是在一些法律中也表现了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特征等,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通过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物权法》所调整的对象、保护范围、法律特征等的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具备自身的一般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为一身

知识产权是权利主体在从事智力活动后的成果,该权利的产生与权利主体的脑力活动密不可分,该权利的产生、享有、使用和处分等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也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表现为一种人身权。权利主体通过行使对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处分等权能从中能够获取经济利益,这又表现了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的权能,通常表现为权利主体获得报酬、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取得使用费、转让费以及设立质权等。

(二)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作性成果,它是一种可以脱离其所有者而存在无形的信息,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在一定条件下也不会因多个主体的使用而使该项知识财产自身遭受损耗或者灭失。物权法中所称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是依附有形财产的存在而发生的权利,无形财产权是不因某种实体的存在而发生的权利,这也是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的根本所在。

(三)知识产权是专有权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权利人有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权利人有权自己行使其享有的专有权,也可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等形式处分其智力成果,并从中获取收益。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未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占有,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则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

各国主管机关依照其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即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想在其他国家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只能是根据其所在国与其他国家订立的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条约或两国间采取的对等保护原则获得保护,或是按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后取得知识产权。著作权虽然自动产生,但它也受地域限制,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的作品并不是都给予保护,只是因为我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公约,履行这两个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保护这些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作品。公约的其他成员国也按照公约规定,对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作品给予保护。还有按照两国的双边协定,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作品保护。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只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受法律的保护,期限界满后,该知识产权就丧失了法律保护的效力。

二、知识产权质权的法律性质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债务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是担保物权法律体系中不可分的一部分。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的专有权,其法律特性以及自身的经济价值性决定了其具备权利质权设立的构成要件。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质权作为担保物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具备担保物权的一般法律特性:

(1)附随性。质权本质属于担保物权而质权的设定须以有效的债权债务的设定为前提。即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依据,主债权消灭,质权即不存在。

(2)质权属于他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它是在对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物的支配权。质权是在他人之物品或权利之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具有不可分性。质权标的物的价值在于担保全部债权。并不因债权的部分清偿而受影响。如果债务人仅履行了一部分或大部分债务,只要全部债务尚未完全清偿,债权人也可以对质押物之全部标的行使权利在质押物部分受损(灭失)时,尚存部分仍得担保全部债权,而质权的担保范围不受影响。

(4)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是物权的一般共性。在质押物灭失或毁损,可以得到赔偿的,或价值形态改变的,质权的效力即可及于质押物的代位物上。质权人在质押物的价值受有危险时,可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以其价金取代质押物。

(5)质权具有优先性。优先性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优先于普通债权而受偿。在债务已后履行期,债务人仍不为履行时质权人即可实现质权,其有权将出质人提供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从转让所得价金中受偿。

三、《物权法》扩大设立质权的知识产权范围

可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财产权设立质权并非为物权法首次规定,而是在1995年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就给予了规定。而新物权法并非完全照搬《担保法》的规定,而是扩大了可以设定质权的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范围,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都可以设立质权,也就是说可以设定质权的知识产权不仅限于可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的财产权,而还包括了其他也属于知识产权调整对象的权利,如商号权、技术秘密信息、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的财产权。

(一)商标权出质

商标,作为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标志,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经商标局注册的商品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标权主要表现起财产权的属性,其中商标权的人身权所应包含的内容等至今尚没有统一的规定或解释。以可以转让商标的财产权设定质押,一方面可以担保债的履行,另一方面也使商标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发挥作用。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权利人转让商标使用权的,应当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而且受让人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核后,予以公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商标权出质的,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质权的设立以向商标专利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成立。

(二)专利权出质

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专利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其实质在于限制权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在专利有效期内擅自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和使用其专利方法。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转让主体有不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因此,专利权设质,不仅要符合物权法的规定,而且也要履行专利法的有关程序。应当指出,专利权是几组权利的概括,它包括独占权,也就是权利人排他性地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制造和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转让权,即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转让自己专利权;许可权,即专利权人通过专利许可合同将自己的专利许可他人实施;标记权,专利产品的进口权等。因此,订立专利权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应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专利权人姓名(名称)、专利文号和专利权中财产权范围。我国物权法规定,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以向专利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专利管理机关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

(三)著作权出质

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内容广泛,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共九类。另外,属于邻接权的表演者的权利、音像制品制作者权利、广播电视组织者的权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作为质押合同标的。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部分。作为人身权,诸如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由于和权利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它专属于著作权人,不得让与,因此,属于人身权的权利不得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才能设定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使用权指以各种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人的一项主要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出版权、摄制电影电视和录像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编辑权、整理权、许可权。获得报酬权指著作品而取得收益的权利。

(四)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出质

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PO)颁布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件》将软件定义为程序以及解释和指导使用程序文档的总称。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以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文档指自然语言或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我国《计算机保护条例》虽然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的规定,但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出质等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则可以比照其他著作权出质的规定以及《物权法》的规定予以办理。

(五)关于其他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设立质权

物权法扩大可以设立质权的知识产权范围,范围的扩大为如商号权、技术秘密信息等财产权的出质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关于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质权,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目前关于其他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设立质权的具体执行上只能依靠现有的部门规定予以施行。例如,关于商号权的转让、出质等问题,各国、各地区法律规定并不相同,如《日本商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商号只能和营业一起转让或在废止营业时转让。”因此商号权在设质时应与企业一同设质。而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商号权可以单独转让。如,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商业登记法”第24条允许商号单独转让,商号权可以单独设质。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商号并不带有人格依附性,其转让是可以脱离营业者单独转让的,因此商号权是可以单独出质的。

四、物权法中知识产权质权的设立开拓了我国新的担保资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发展十分迅猛,其保护体系也比较完善,其财产性地位也是逐渐地升高,特别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社会财富中的比例也是日益升高,知识财富已经成为社会财富中最重要的财产类型。知识产权地位的提高也使人们认识到它的巨大的担保价值,具备资本融资的功能。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担保制度很不完善,担保物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发生纠纷后,往往不利于债权人,这严重影响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也影响到经济的发展。物权法制定完善了担保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注重了开发多种融资方式,与担保法的相比,物权法侧重规定债权人(质权人)的质权效力,即在质押权利价值范围内,债权人(质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法律效力。并扩大了权利质权的范围,其中对知识产权可设立质权的确立,推进了知识产权由其“知本”向“资本”的发展,有效实现了知识产权的资本化,同时对以科技研发为主的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的方法,也活跃了我国的资本市场。

知识产权质权这一新型的融资方式已经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了一段时间,直接推动了其国内企业的发展,继而带动了国家经济的前进,然而在我国仍然是个新事物。虽然物权法中对知识产权财产权可设立质权的规定,完善了物权法律保障体系,明确了知识产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巨大作用,活跃了资本融资市场,但知识产权质押本身在我国尚处于初始阶段。为了让出质人能迅速地将知识产权变为资本、为了能使银行等金融机构能更放心地贷出款项,对整个质押的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我国应当针对知识产权质押制度中立法之欠缺、不足或不佳之处尽快予以完善。大力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这一融资方式,是企业、社会、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

【链接】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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