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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5%,一个企业要领先,必然要科技领先,科技的领先必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先,所以美国是实际上最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在美国从事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行业的人员在全世界占的比例是最高的。对于美国来讲,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因为他们需要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不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会被盗版,对于国家来讲,就不能立于世界之林,这就是美国这个国家的需要,也是最深刻的背景。

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一、导言

WTO是世界贸易组织,TRIPS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系的贸易条约,W IPO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GATT是在WTO之前的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法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中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首先考虑的是国际法,其次考虑的是国内法,知识产权与国内的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和经济权利是不一样的,是一种高级权利,我们所讲的民事权利有物权、所有权、债权等一些基本权利,知识产权不是这样的一些权利,是在这些权利基础上产生的一些高级权利,这些权利已经实行完毕了,人类为了智力劳动成果产生了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的规定首先是从西方来的,所有的知识产权的概念都是从西方来的。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立法,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一些计算机网络具体的条例,这些法规及条例都是以国际组织、国际条约为前提的立法,我们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和正在制定的《商业秘密法》也都是以国际组织、国际条约为基本原则、为蓝本而进行修改的。我们所讲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或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世界的知识产权条约或知识产权原理,如果离开了这些,我们就无从讲起,就没有基本原理了。以上就是我在开始今天所讲的题目前所阐述的几点原因。

WTO现在炒得很热,它在TRIPS之前不包括知识产权,是一个有190多个国家参与的全世界范围的贸易规则,是多边贸易规则。到90年代以后,随着科技的发展,科技是生产力创新的核心,哪个国家掌握了科技,哪个国家的生产力就能得到发展。比如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工业国家,他们就将知识产权提到了议事日程,所以他们签定了TRIPS。TRIPS就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协定,实际上是WTO的一部分,WTO是不包括知识产权的,TRIPS就是从WTO中分离出来的知识产权协定,实质上就是世界范围之内跟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国际条约。W IPO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一个独立的,跟WTO并列的有国际仲裁调解委员会调解机构、执行机构执行能力的组织。W IPO现在与WTO争这个权利,而且争得很厉害。到90年代以后,所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都分不开了,任何一个贸易可能都离不开知识产权,WTO在出现了TRIPS后就和W IPO争起了这个权利,W IPO不包括贸易,只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不涉及贸易,但是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的重要性,地位也随之提高了。GATT是WTO的前身,实际上他们的内容是一样的。在座的不知有谁知道巴黎公约、佰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电子集成电路公约,这四个公约主要的内容是什么?我们所说的巴黎公约实际上是对工业产权的规定,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相关的工业产权,它的全称叫《巴黎保护知识产权公约》,一提到巴黎公约,它保护的就是工业产权。佰尔尼公约是保护著作权的,全称是《佰尔尼保护著作权公约》,不包括工业产权只包括著作权。罗马公约是保护相邻权,是指著作权的相邻权,所谓著作权的相邻权是指围绕著作权所产生的权益,比如说,我现在写了一本书,书在出版后,有人把这本书变成了录音品,变成出版作品以外的一种载体,这个就属于著作权产生的相邻权,我们传统的著作权就是脑力劳动变成文字的一种载体、成为作品,这就是我们的保护对象。现在社会的发展,就远远不仅包括对文字作品进行保护,这个保护应该是包括录像带等很多载体的保护,这些需要进行保护的权益就是相邻权,罗马公约实际就是保护相邻权。集成电路国际公约就是保护芯片所产生的最新的设计,不保护集成电路的基础原理,而是保护集成电路的布局。这四个公约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网络,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框架,我们所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大体上都不会超过我所说的这四个国际公约的范围。

接下来我要讲一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之处,或者说为什么美国人会谴责中国的知识产权水平比较低?

美国是最发达的国家之一,而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之一,这两个国家的经济框架就决定这两个国家的利益是矛盾的。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5%,一个企业要领先,必然要科技领先,科技的领先必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先,所以美国是实际上最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在美国从事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行业的人员在全世界占的比例是最高的。以印刷品为例,美国是全世界印刷业最发达的国家,绝大多数美国人每天都要接触大量的此类保护,从事书、报印刷的人都与知识产权有关系,有些人如果失去知识产权,就可能失去工作,对美国来讲,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最基本的客观需要。但在中国就不是这样,在中国,高科技的产品占的比例是很有限的,我们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没有那么迫切。对于美国来讲,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因为他们需要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不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会被盗版,对于国家来讲,就不能立于世界之林,这就是美国这个国家的需要,也是最深刻的背景。现在最先进的专利一半以上都在美国人那里,有95%以上的专利由发达国家拿着,在这个方面就很不利于中国的发展。

中国历史上就没有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民族性、思想性,我个人认为这也是导致中国100年来落后的原因,由于我们的高科技得不到保护,这样就容易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从民间到政府的知识产权意识极差。比如说中国专利申请,中国现在的专利申请市场有80%都是外国人在申请,美国一家大公司申请的专利相当于中国全部大公司申请专利的总和。美国去年的国民生产总值为8万亿多美元,中国的官方数字是2万亿美元,日本是5万亿美元,但是美国的中央情报局讲,中国最少有4万亿美元,甚至达到6万亿美元,中国在未来的两三年内,肯定要与美国接近,甚至要超过美国,中国经济肯定要上涨到很高的水平,这个结果是没有人怀疑的。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外国人开始以各种条件、各种方法进入中国市场,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技术壁垒,比如说他们看到一种专利有利可图,他们就会马上来中国申请专利。当然我们有些中国企业这方面做的也不错,例如北大方正。他们在发明北大方正汉字排版系统前,就在查国外的专利,他们把第一代、第二代全部舍弃,从第三代开始,研究出来以后,就进入了世界上的先进前列,现在东南亚所有用汉字系统的,80%都是用的北大方正的汉字系统。

有些公司刚好相反,国家花很多钱、投入很多人力去研究一项技术,在我们申请专利时才知道美国早就申请完了这项专利。在国外,有这方面萌芽的时候,他们就会去申请专利,把这块市场占住,尤其是现在科技的发展,比如生物科技、基因技术、电子技术等。如果我们再研究出这方面的专利,也没有用途了,因为我们失去了这方面专利保护,失去了市场,专利、商标都是注册制度,如果没有国家的保护,就形成不了商品,进而失去了市场,这种技术壁垒在全世界非常厉害,可以说只有技术是永恒的。我们中国的专利市场都是被外国人占有和把持的,中国企业对专利的占有是非常有限的。

还有就是一个执行问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在世界领域内都是很先进的,都是与现实接轨的,因为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比较晚,一开始就注意了国际的条约,所以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并不落后,条约的差距与世界上的条约差距并不很大,但是对于中国执行部门,我们的差距是非常大的。表现为造成知识产权的侵权后执行部门的打击力度不大,这也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最不利的一个方面,也是美国等发达国家谴责我们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不够的一个主要的原因。下面我给大家举几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美国辉瑞公司诉沈阳飞龙伟哥专利商标侵权案。这个案子是我们沈阳分所的一位律师代理的,现在在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原来专利复审委员会是终局的裁决,在它裁决后,就没有司法救济的程序了,专利法修改后,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按照TRIPS的规定,可以有司法救济。这个案子我想是有去法院的可能性。

案情是这样的。美国辉瑞制药公司是世界前500强的公司之一,是著名的制药公司,有近一百年的历史,在刚开始的时候,它研制出一种使血管畅通的药,但是在临床实验时发现这种药可以治疗男性的阳痿,之后,他们就在美国和全世界注册商标。这种药在美国面世后,就在全世界做广告进行大批量的生产,同时,这种产品进入了中国,并在中国注册了商标。因为在外国药品进入中国必须经药监局的批准,药监局把伟哥翻译成了“万艾可”,他们想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是“伟哥”,商标局并没有把商标给他,只是注册初审公告,并没有取得商标权,而药监局批的是“万艾可”的名字,以上就是美国辉瑞公司在中国的商标注册情况。

沈阳飞龙制药厂在1999年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以中药伟哥为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他把伟哥文字作为一种外观设计的图形,这个申请后,沈阳飞龙就研制了一种伟哥开泰胶囊,也是一种治疗男性阳痿的药品。美国辉瑞公司发现沈阳飞龙申请的外观设计与他们申请的商标文字是一样的,美国辉瑞公司就到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沈阳飞龙的伟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这个案子一个是在专利,另一个是在商标,因为美国辉瑞公司申请的是商标,而沈阳飞龙申请的是专利,这个问题也就摆在中国执法者的面前。美国辉瑞公司认为伟哥是驰名商标,他们列举了大量的资料,并对中国的男子进行了调查,90%以上的男子都知道伟哥是一种壮阳药,按照我国的《商标法》及巴黎公约的规定,因为驰名商标是全世界文明的遗产,驰名商标是受特殊的保护的,与商标有关的权益也都会受到保护。沈阳飞龙认为驰名商标必须经过商标局认定才能称为驰名商标。美国辉瑞恰恰没有驰名商标的认定,但是美国辉瑞认为他们有名的产品不需要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

美国辉瑞与沈阳飞龙的争议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争议是商标是不是可以管专利,专利是不是可以管商标;第二个争议是驰名商标的争论。在这之前沈阳飞龙还有一个案子,沈阳飞龙诉沈阳药品监督局的行政诉讼,药品监督局认为:①沈阳伟哥开泰胶囊是劣药,沈阳飞龙申请的是开泰胶囊,但产品生产出后,有伟哥字样,伟哥文字已经申请了外观专利,在产品盒的底部写着开泰胶囊,药监局认为专利与药名混到一起是不对的;②药品中药量与实际性能不一样,不符合标准,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这个案子二审沈阳飞龙胜诉,认定伟哥并不是劣药,只是不同人的身上有不同的药效,对飞龙公司把专利外观和药名弄到一起的作法,法院并没有肯定。美国辉瑞公司针对以上的案例认为,沈阳飞龙是对他们商标权的一种侵犯。沈阳飞龙认为国家商标局并未给辉瑞公司的伟哥注册商标,而他们的这个伟哥的名字是从公司同事那里取得的,因为在公司有一位大哥,大家都叫他“伟哥”,后来他们就给这种药起了“伟哥”的名字,并不是从美国辉瑞抄袭来的,所以不可以取消在专利局的外观设计。

这个案子双方都是不服对方的,而且影响也很大。美国辉瑞公司与沈阳飞龙公司私底下想要达成协议,沈阳飞龙开价1.5亿人民币,将外观设计卖给美国辉瑞,但还没有达成共识,我想美国辉瑞应该不会轻易放弃“伟哥”。美国辉端起诉的并不止一家,还有其他几家,这个案子交叉了商标与专利的关系的权利冲突。在中国,管理商标、专利的是不同的执法机关,知识产权中的六七块被六七个机关管着,这个案子主要体现的就是商标与专利不统一。

第二个案例,在1993年,贵州茅台酒厂与兴义贵州醇酒厂的商标侵权案。我是茅台酒厂的代理人。大家都知道茅台酒是国酒,茅台酒厂在商标法公布之前就在商标局注册了茅台酒、贵州茅台酒,把“茅台”两个字都注册了,在商标法公布之前,是允许把地名注册为商标的。在80年代后期,茅台酒厂又出产了贵州醇,它注册的商标其中有一个就是贵州,醇是酒类的一个通称,贵州醇首先由茅台酒厂推出,在此同时,遵义地区有个兴义酒厂,它申请了外观设计为贵州醇。这两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打官司。茅台酒厂认为,虽然县以上的地域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客体,但是他们是在商标法公布之前已经注册的,就应该是合法的。贵州醇酒厂认为不能以地名注册商标,就应该撤消这个注册商标。到现在为止,他们两家还都在生产贵州醇,大家可以到市场上看一看,贵州醇有两种,商标评审委员会到现在还没有评审出来,商标法修改后,我想法院就会有结果了。

第三个案例,李子鸣诉美国人文森特·布莱克侵犯著作权案。美国人文森特·布莱克在中国跟李子鸣先生学习了几年拳,李老先生把八卦掌的秘诀给了文森特·布莱克。文森特·布莱克在将中文版教材翻译成英文后,在美国将书出版了。此时李老先生已经去世,他的子女知道此事后,将美国人文森特·布莱克告上了中级人民法院,这个案子也是第一个美国人侵犯中国著作权的案子。

第四个案例,殷步久等人专利侵权案。殷等人是中国印刷研究所的研究人员,他们在研究所里研究4S系统,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他们离开了研究所。在此时,四通公司生产出了4S打字机,这时就产生了4S系统是不是中国印刷研究所所有,是不是殷步久等人走时带走的。最后法院判决,中国印刷研究所4S与四通4S是一种发明,同时判令四通赔偿中国印刷研究所100万元。

第五个案例,江苏某企业做输油管的焊接技术,这项技术是由一位员工掌握,这位员工与本企业的厂长有矛盾,带着技术人员和技术到了另外一个公司,并利用这个技术进行作业,这个案子是按商业秘密侵权起诉。

第六个案例,宜家家居、美国杜邦诉国网公司网络侵权案,由于传统的商标专利与新兴网络域名的关系产生了这个案子。最后法院认定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并无实际使用,是一种恶意行为,宜家家居和美国杜邦公司胜诉。

第七个案例,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侵权案。法院认定网上发表文章必须要征得作者本人的同意。

第八个案例,微宏电脑公司诉联邦软件销售公司及汇软电脑公司,法院判决联邦软件销售公司及汇软电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个案例,1995年,网民诉瀛海威公司网络侵权案。法院判瀛海威有权停止该网民使用该网,理由是该网民签定了瀛海威公司的告知书。

二、研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

(1)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是一个边缘性的交叉课题,它既是知识产权研究方面的一个纵深发展,也是当前我国企业改革理论的一部分。因此,这一研究无论是在丰富和发展知识产权法学学科还是在企业改革理论上都具有比较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

(2)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具有密切关系。基于此,研究这一问题是适应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是进一步深化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

(3)有利于企业重视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实现我国“科技兴国”战略。我国目前产业结构仍以劳动密集型为主。有资料统计,近20年来,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资本和劳动力投入占72%,技术进步占28%。而现代社会商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越来越高。研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我国企业迅速赶上这一发展趋势。对我国西部一些欠发达地区企业而言,这一研究更显得重要。

(4)有利于充分保护知识产权,防止和控制企业无形资产流失。近些年来,我国企业无形资产流失十分严重,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一点值得指出的是,凡是无形资产流失十分严重的企业,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知识产权战略运用都是十分低下的。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地位,促使企业珍惜和运用知识产权开拓市场。

(5)有利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确保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实现公平竞争也是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外部环境因素。研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促使企业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促使企业生产要素依市场化原则合理流动,获得市场竞争的有利地位。

(6)有利于振兴我国企业,创国际知名品牌,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近些年来,由于经济体制不顺等多种原因,我国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陷于困境。在国际上我国知名品牌如凤毛麟角,国际竞争力不强。而与此相反的是,西方国家的垄断以知识产权作为开路先锋,占领我国技术和产品市场,它们向中国实施投资战略最重要的步骤就是想方设法除掉我国同类产品有竞争力的商标。在这种形势下,加强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确立和维护我国企业品牌优势,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就显得更加重要。

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八大基本理念

(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组织基础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组织基础应当定位于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在法理上的特征具体体现在主体能力的三个方面。其一,权利能力平等性。企业之间权利能力平等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政企分开保障着企业权利能力平等的实现。它一方面要求企业不能依附于政府,从而丧失其独立的法人地位和权利能力;另一方面要求某些企业不能依赖于政府利用行政权力,以实现权利能力平等,如果出现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的不良行政垄断,将窒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动作活力。其二,行为倾向竞争性。企业行为能力的高低优劣,最终取决于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技术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最终源泉。企业只有具备了技术创新这一关键的行为能力要素,才能广泛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并使自身综合行为能力不断得以增强。其三,处分意志自治性。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要求企业在“两权分离”基础上具有必要的处分能力,如根据战略需要申请、让度甚至抛弃专利,但同时国家应加强监管,防止国有无形资产流失。

(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自律机制

国家法律调整,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种“他律式”调整,它必须与企业本身的“自律式”调整有机结合,才能取得应有的成效。因此,企业必须随着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的互动发展,在内部不断进行组织创新与技术创新活动。在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代表的现代企业形态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内部模式所体现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所有权、决策权、监督权、经营权的有效分离、制约,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权利享有、义务履行与责任分担提供了组织保障,战略决策失误、战略实施不力的情况将得到监控,形成校正与督导的自律式调整。在企业与其员工的劳动法律关系上,应当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通过契约途径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关系。而大量法制实践经验表明,知识产权条款在劳动合同订阅过程中的缺失或失误,往往使企业知识产权权益遭受极大损害,并严重干扰和破坏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有效采用合同制度不仅能够起到约束作用,而且由于允许企业与员工之间就知识产权成果归属与收益自行谈判协商,而起到不可替代的激励作用,从而为促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现,理顺内部权益关系奠定自律制度基础。

(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逻辑起点

产权,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指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各种财产权利的综合体,其界定旨在解决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即静态归属)。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产权在对财产作归属判定的基础上,更指不同财产所有人在各自使用自己的财产时,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由何方承担责任,其界定旨在解决财产经济效益的实现问题(即动态利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践与研究最早发端于美国,与其英美法系中的特定产权观念不可分离。它要求企业在制定实施战略过程中围绕自身知识产权是否可能被侵害以及本企业是否可能招致来自市场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侵权抗辩与指控的法律预测来展开。因此,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者与实施者应当将这种与侵权法律预测紧密相关的产权意识作为考察自身战略的逻辑起点。

(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回应模式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市场主体对国家法律的回应。这种回应根据法律评判可能出现单位犯罪、一般违法、消极守法和积极守法四种具体模式。对于前两者,战略的制定者和实施者一般都会竭力避免。而对于后两者,却往往未加区别。企业守法是市场经济有序化运行的基本要求,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法理以“令行禁止”,不违法即为守法作为衡量尺度。这种“消极守法”观念在市场经济法治通过大量任意性与整套性法律规范为企业营造的广泛自治空间面前,应被坚决摒弃,代之以“充分争取权利、积极实现权利、坚决维护权利”的“积极守法”观。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要求企业在法律认可的产权边界和自治空间内,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从消极守法向积极守法转变,从被动的适应法律向主动的运用法律转变,以积极守法的模式对国家法律作出主动回应。

(五)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权利选择

企业作出一项技术发明创造后,可以将其直接公之于众,放弃以它的专有独占权利;可以申报科技奖励;也可以通过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还可以将其作为技术秘密,不予公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选择何种权利形式,需要全面评价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技术优势及规律,衡量知识产权垄断权的取得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必须事前支付的成本代价,根据战略实现的要求作出决定。

(六)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成本核算

“效率优先”的价值目标取向,必然要求企业对知识产权战略运行的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进行全面科学的经济核算。而法理所关心的成本问题,是一向为世人所忽视的“法律成本”问题。法律成本可分为积极的法律成本和消极的法律成本两种类型。前者指企业为顺利实现知识产权战略而必须支付的成本,如专利代理费用、商标注册费用、无形资产评估费用等。后者指企业为防止知识产权战略可能发生失利情况的出现而支付的成本,如公证费用、防御商标的注册费用、防伪技术的费用等。积极的法律成本必须支付,一般带来积极的法律收益,使本企业的权益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得以扩大;消极的法律成本不一定带来消极的法律收益,往往只是使权益范围面对侵害仍保持原有基准上的水平。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行需要综合支付与核算两种成本。

(七)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效益实现

企业力图借助知识产权战略,使技术创新获得的智力成果产出最佳经济效益。智力成果(原物)的效益实现主要有两种途径:其一,将原物直接投入市场,如产品专利,通过商品销售方式所收取的经济回报。其二,将原物和方法专利运用到企业自身生产工艺流程,使之内化附着于产品实物形态中,经商业销售后所获得的经济回报。对于企业而言,智力成果原物及其效益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作的广度、深度与力度,因此,企业一方面要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保证充旺的智力成果来源,另一方面要根据战略需要,选择实现效益的最优途径。

(八)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权变运行

现代企业管理的最新理念是“权变”的管理思想,在“最优化”理想模型中得出的结论往往难以服务于实践。其理由有二:第一,来自自然界、市场与社会不可预测和控制的事件,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带来无法回避的风险,这种偶然性、意外性和突发性要求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运行必须确立权变,来即时转移、分散、减少风险。第二,法律的作用不是万能的,法制的健全是相对的,当法律出现缺位、空白和冲突时,对于企业行为,只能适用“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禁止”的推定性法律评价原则。这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运行提供了积极创设权利的空间,如果企业不能“权变”处置,则可能在实践中失利败落。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味着企业将自觉能动地认识到国家法律所提供的自由选择机会,排除不正当障碍,在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

(一)管理目标

1.目标分层

(1)宏观目标。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宏观目标。

(2)中观目标。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中观目标。如我国《专利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推广应用”,就是企业专利战略的中观目标。

(3)微观目标。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微观目标。

2.目标使用

(1)指导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保持正确的方向。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目标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使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始终保持社会主义的正确方面,特别是在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领域内,警惕和抵制“科技殖民主义”的控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必须坚持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管理目标,以保证专利工作、商标工作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

(2)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提供依据。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目标,以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这样不仅使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有了明确的依据,以提高管理工作水平,而且使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受到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不断排除干扰,促进其始终健康发展。

(3)为检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提供了衡量的尺度。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的效果如何?检验的标准是多方面的,其中,是否与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宏观、中观和微观目标保持一致,是一个重要的尺度。

3.目标实现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目标的内容和作用已十分明确,关键在于企业如何正确地掌握,我们认为应当注意三点:一是企业的领导者和知识产权工作者,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目标的内容。只有深刻地领会和准确地掌握其精神,才能够在工作中正确地贯彻执行;二是结合企业的特点,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战略管理目标是总的方向,是指导全局的,局部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不加分析,不结合具体实际会造成管理上的失误;三是不断发现和解决新问题。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会涌现大量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需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者,依据管理目标,实事求是地依据法律给予妥当的解决。

4.微观目标的实现标志

(1)经济效益的标志。企业产品结构合理,适应目前国家和市场的需要;产品技术水平高,质量好,能够占领市场;为适应形势发展,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不断有新产品推出,基本做到了生产一代,研制一代,储备一代;公司利润和股东股息高。

(2)社会效益好的标志。立足于改善或保护环境卫生,为人民保持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致力于人民群众文化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努力服务于社会福利事业和教育事业。

(二)组织建制(管理机构)

所谓管理机构是指具有管理职能的机关或部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及各地方、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相继建立起来,并在开展的各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的逐步建立和健全,进一步巩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通过积极努力的工作,企业的专利工作、商标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并且有力地配合和支持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和部门的工作,保持了知识产权在企业的贯彻落实。在企业领导者进行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能够发挥其参谋部的作用,及时收集国内外的专利信息、商标信息和反不正当竞争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建议、商标防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具体方案的建议;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动向,提出相应的专利、品牌战略对策;在对外进行技术贸易和处理专利、商标纠纷事件中,向企业领导者提供法律依据,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在鼓励和调动企业科研人员与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方面,又可提出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总之,为企业领导者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同时又把领导者的决策转变为具体的行动和现实。如果缺少管理机构这一重要环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便无从谈起,因此,企业要想实现知识产权战略就应当把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工作认真抓好。

(1)各级领导尤其是企业领导要重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建设。

只有领导者对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重要性及迫切性认识清楚了,才能自觉地把管理机构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上来,机构建设才能落到实处。引起企业领导者的重视要靠多方面做工作,一是靠上级专利、商标管理机关做工作。通过宣传、行政等方法使领导重视起来;二是靠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多做工作,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给企业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引起企业领导的重视。当然也不排除由于知识产权工作薄弱给企业带来了损失,使企业领导者警醒,而引起重视的可能性。总之,利用多种信息渠道和方法向领导者进行宣传,使其重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建设,积极为之创造条件,认真解决机构的编制、人员配备、职责范围以及开展工作的物质条件等。请求领导者给予及时的指示,检查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情况,解决实际困难,总结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业务水平,使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真正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支柱。

(2)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这是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打好基础的重要工作。

《关于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定》和《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是在总结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企业专利工作经验和吸收国外企业专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企业专利管理的工作制度,对企业专利管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是完善企业专利管理机构的重要依据。因此,企业应当认真地贯彻执行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因地制宜地健全和完善企业的专利管理机构。切实建立以副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为主管的企业专利管理机构。大中型企业要建立相应的专业队伍,小型企业要有专人管理。专利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按照企业管理任务的要求,本着便于推动工作,便于组织协调,便于沟通联系的原则,健全和完善企业专利管理机构。

(3)切实落实职责,发挥其管理职能。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只是在组织上解决了问题,重要的是发挥其管理职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a.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

b.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c.办理本企业专利申请事宜,管理本企业拥有的专利。受企业法人委托处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与仲裁、调解事务。

d.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和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e.了解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市场动向,注意保护企业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f.依法处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g.参与管理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h.管理与本企业有关的专利文献。

i.筹集并管理企业专利基金。

j.支持企业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三)规范建制

在企业管理要素分层中,居于核心部分的是“目标—观念”层,它表达企业管理行为的理念与意志;居于表层部分的是“物质—条件”层,它为企业管理过程的实现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保障;而居于两者之间、起着联结、中介与协调作用的是“规范—制度”层,它体现了企业管理机制的运动轨迹的自我设计,使各项资源要素按既定规范的要求形成符合预期目标的配置组合。对于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而言,其企业管理机制的实施运作对规范建制提出了较之有形资产管理更高的要求。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规范建制按其形成途径可分为以下五类情形: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家技术政策与产业政策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指导性规范;企业所参加的产业协会制订的对其成员单位具有约束效力的产业级知识产权管理自律性规范;企业自身按本企业特点制订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规范;国家司法机关、产业自律组织、管理机构、企业职能管理机构所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个案;市场竞争中所形成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惯例。

1.制度分层

制度规范是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实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主导制度规范分为两个层次:

(1)国家制定的知识产权制度。如专利制度、商标制度,它是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对知识产权战略不但具有指导作用,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2)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内部制度,它是微观上的具体的管理制度。

这两种层次不同的管理制度,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起着不同的重要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全面指导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同时它也是检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的尺度,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内部制度,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具体措施,有效地促进了专利、商标战略管理工作的开展,为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奠定了稳定的基础。

企业制定具体战略管理制度与国家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共同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法,促进科技、经济的进步与发展。所不同的,一是制度的性质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是全国人大批准的具有法律性的制度,企业的内部制度则是由企业领导批准实施的具有行政性的制度;二是作用的范围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对全国各行各业起作用,而企业的内部制度,只对本企业起作用;三是在处理违反制度的问题上,受理部门和处理方式不同,对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行为,是通过各级专利、商标管理机关,或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律程序作出处理,而对违反企业内部制度的,是通过本企业的行政系统处理;四是所处的地位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管理依据,决定着战略管理的实施方向、任务、内容及基本方法等,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内部制度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措施。

2.制度的制定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首先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地制定本企业的具体制度;其次,要狠抓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制度的落实,领导者要重视,人员要落实,认真组织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制度的行为,大力表彰遵守和维护制度的先进人员及其事迹,形成遵守制度、维护制度、按制度办事的良好风气;第三,要不断总结提高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总会出现制度不适应客观实际的现象。因此,要认真地探索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慎重地完善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以解决和克服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中的新问题。

3.制度的科学性要求

由于各个企业情况各异,其规章制度也应因势而别,但要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1)内容全面。制定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制度、工作办法要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全过程,所有的管理内容均应列入,防止遗漏,以免给工作造成被动。

(2)制度、办法的制定要遵循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原则,并应密切结合本企业实际,确实对企业各项工作起到有针对性的促进作用。

(3)制度和办法不应该一成不变,应根据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最新成就和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适时进行修改。

(4)规范的严整性与系统性方面的要求。

(四)职能人员

明确的管理目标,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方法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奠定了基础。“择人而任”是实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为此,需要加强、优化职能人员的人事组合。

1.总经理(厂长)

市场经济的内在实质要求企业家具备很强的知识产权战略的观念与意识。企业家必须在对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未来变化的趋势进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作出企业的长期全局性的谋划。具体而言,企业家在实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具有如下作用:

(1)组织发动作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是一个崭新的工作,启动的难度较大,单靠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力量是不够的,因此,需要领导者的重视和支持,并通过企业家的号召力、凝聚力发动广大员工关心和支持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

(2)协调引导作用。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经营战略密切相关,需要与经营部门、技术开发部门以及企业内部的其他部门相互密切配合。而企业领导对企业各部门拥有充分的强势指挥权,企业领导亲自介入知识产权工作,不仅可高瞻远瞩地将企业经营策略与知识产权有机结合,而且赋予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代表企业处理企业专利、商标事务的权力,协调各部门为实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目标而协同一致。

(3)监督检查的作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关系到企业的进步及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领导者有责任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实施有效地监督和检查,使其能够按照法律制度的要求,正常地开展工作。

(4)总结提高的作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水平能否提高,关系着企业的进步。领导者应不断在工作的实践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使知识产权战略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服务。

要把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这是具体行动的首要步骤。为了真正把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领导者应力求在人员、物资、财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使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的开展有一个良好的物质基础。积极解决实际问题这是领导重视的最实际的体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同企业其他管理一样,都是实实在在的具体工作,需要扎扎实实地做工作,缺乏深入实际、埋头苦干的精神,是不会作出具有持久生命力的成就来的。因此,企业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帮助和指导知识产权工作者解决问题,纠正错误,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其全面健康的发展。

2.总工程师

总工程师在实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专利竞争的实质就是科学技术竞争。在复杂的市场环境里,企业的专利战略不会有统一模式,即使是同一行业,也因企业的目标市场、竞争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特别是小企业,更易受环境变化的影响,因此必须把企业专利战略与本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竞争综合考虑,与国内外专利技术的发展与动态相结合。总工程师的地位与职能决定了他应把企业专利战略与本企业的技术实力、开发方面及优势有机统一起来。

3.知识产权专业人员

受过知识产权培训的知识产权代理人不仅具备理工科方面的专业技术基础,而且通晓法律。对知识产权业务十分精通,担负着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重要职能。其作用体现在专有权申请前、申请中及申请后的各个阶段。例如,申请前的咨询使企业得以确定该发明的申请策略;申请过程中因代理人熟悉申请程序得以顺利获权;即在专用有权取得后,有关实施、转让、许可证贸易、排除侵权及处理纠纷等问题都需要知识产权专家根据市场竞争环境,综合法律、经济及社会因素作出策划。同时,不可忽视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在信息加工中的重要作用。企业的内外部信息是战略环境的具体反映,外部信息包括产品信息、竞争对手信息和相关文献信息等;企业的内部信息包括生产销售信息、技术开发信息等。这些信息直接由企业的生产、销售、技术等部门掌握。在企业内部建立通畅可靠的信息传递网络,将其及时、准确地汇集到知识产权部门的同时,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就要对这些信息集中、筛选、加工、分类、贮存、反馈,以此为据,制定、调整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这种信息搜集、处理的质量水平要求很高,因此企业拥有一批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人才济济,如日本日立公司拥有一支几百人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队伍。中小企业可灵活处理,或兼职,或聘请。

(五)管理方法

方法是解决问题的手段,是取得事业成功的纽带和桥梁。现代社会科技经济的发展,使管理手段更加先进和科学,从某种意义上说,管理方法的落后,预示着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失利。因此,在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重视科学的战略管理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五、产学研一体化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战略

产学研一体化发展能有效促进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建立优势互补、资源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长期稳定的伙伴关系。企业在资金、设备、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有优势,而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智力、人才、信息、创新能力等方面有所长,因此两者的结合有利于社会的科技进步。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将为企业提供强劲的技术支持,增强企业自身技术开发能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外延性向内涵性的根本转变。在企业实施产学研一体化发展战略过程中有两个突出的问题值得重视:一是应加强科技成果的专利保护;二是应加强科技成果、专利的转化。

(一)在技术创新要求下加强产学联合

开展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有效合作是发展经济、提高综合国力和建立科技经济密切结合体制的重要手段,这已为发达国家的经验所证明。我国“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的指导下,为了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从1992年起由原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了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其宗旨是通过这项工程的实施,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紧密而稳定的交流、合作制度,逐步形成产学研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探索一条适应中国国情的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发展道路。这项工程实施以来成绩显著。党的十四大、十五大以来,全国的金融、行政、税收、信贷体制的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这对产学研合作来说既是促进和机遇,又是一种挑战。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扩展合作的深度与广度,是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1.技术创新的链式模型

“技术创新”一词由美籍经济学家约·阿·熊彼特在1912年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次提出。技术创新是技术与经济之间的中介环节,是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首次实现其商业价值的动态过程。清华大学傅家骥教授指出:“技术创新是指科技成果变成商品并在市场上得以销售实现其价值,从而获得经济效益的过程和行为。”归纳技术创新的涵义时应强调三点: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技术创新是指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中介环节;科技成果能否“首次”实现其商业价值是判断技术创新成败的唯一标志。

2.产学研合作模式及各模式权重变化之分析

按照合作契约关系、产学研合作模式可分为技术转让、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和共建实现四类。共建实现包括共建研究开发机构和共建企业两类。此外,产学研合作模式还有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其他模式。

改革初期,由于企业效益不佳、技术能力弱,技术需求在技术含量上要求较低,而在这一时期科研院所的有效技术供给相对较充足,因而技术转让自然成为产学研合作的主导模式。到今天,联合开发已成为合作的主导模式,这是因为:有效技术供给不足,工程化的、成熟的技术存量不足;企业承担技术开发风险的能力有很大增强,对于技术的需求层次有所提高,因而愿意在开发阶段介入。许多参与“合作共建实体”的企业、大学、研究所认为这是一种很理想的合作形式。据调查,绝大多数共建实体采用股份制企业的组织体系与管理方式进行运作。共建实体的实践表明,已有许多企业从提高企业技术能力出发,通过与科研院所的长期合作,谋求共同发展之路获得显著业绩。

要加强产学研联合的深度与力度,必须从技术创新链式模型的下游向上游推进,从而达到技术创新的最终目标,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一体化的技术开发体系,建立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主体的研究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当前产学研合作的障碍分析

50年代至70年代,由于受前苏联模式的影响,产学研各自独立发展。科技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与文化教育相同,被排除在生产部门之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学研合作是非单纯经济指向的,不是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而是一个所有者下属部门之间的合作,几乎不存在利益冲突。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为产学研合作注入了新的内涵,经济改革从微观企业经营机制入手,逐步改革资源配置制度,增强了企业的活力。80年代大规模的技术引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革以及大批非国有经济成分,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出现,对于技术的有效需求十分旺盛;与此同时,从扩大科研院所自主权开始的以改革科技系统拨款制度为中心的科技体制改革,促使科研院所面向市场,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咨询和转让。由于科研院所经过长期积累,形成了较强的技术有效供给能力,因此产学研合作得以迅速发展。1992年,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共同组织实施了“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成绩显著。

在当前改革前景下,产学研各方的合作是大有可为的。一方面多数企业效益不佳,短期内其技术能力较弱的状况难以有大的改观,此外现行的企业制度使许多企业没有自我开发的动力,因此,从企业外部引进技术将是目前大多数企业的唯一选择;另一方面以技术能力见长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向市场之初,因资金缺乏、工程化能力较弱,与市场联系步履维艰。但是由于科技、经济体制改革尚有待完善,目前的产学研合作仍存在一些问题。

1.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需求不足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涌现出来的非国有经济成分表现出较大的创新规模。据1995年有关专家对173家大中型企业和58家小型企业的调查分析,前者产学研合作项目占其总开发项目的19.8%,投入资金占开发资金的20%;而后者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占12%,资金投入占60%,前者的产学研产品利税仅占9.3%,而后的销售额占52.3%。这表明,国有大中型企业对产学研合作的驱动力远不及小型乡镇企业强。由于中国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目前仍然是支撑国家经济体系的主要力量,因此,国有大中型企业对于技术创新活动的需求直接影响国家创新系统的效率,并将最终影响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

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对于技术的需求仍然不足,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2/3的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佳,没有足够的实力承担技术创新带来的问题。

(2)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管理问题,而不是技术问题。

(3)率先创新企业收益难以保障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很难注重自身技术供给综合能力的培养。

(4)中国消费结构层次少的特点决定了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的“引入”到“成熟”阶段的间隔时间很短,迫使企业与研究所、大学必须在相当短的时间内解决产品从“引入”到“成熟”所遇到的一切问题,否则技术上的成功可能会以商业上的失败而告终,目前中国的多数研究所、大学很难适应这种要求,因而许多企业更愿意引进而不是与研究所、大学合作开发技术。

(5)国内“有效技术存量不足”是影响产学研合作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2.资金不足常常影响合作的开展

调查中发现,合作最大的困难是缺乏资金。企业持这种看法的占68%,高校、科研院所占78%;尽管有时双方想开展合作,但资金不足,影响到协议的签订。另外,有时合作项目虽已开始实施,但因厂房、设备、生产辅助设施不足,原有的工艺装备需要改造,而资金缺乏或不能按时到位,工作被迫停顿下来。

资金不足是影响产学研合作的现实问题。但对于资金的认识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资金是制约产学研合作的关键因素;另一种观点认为缺乏合适的技术是制约产学研合作的关键因素。认为资金是首要制约因素的人大多数来自大学、研究所。他们在研究成果的开发、中试、工程化研究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资金不足。由于在技术开发、中试、工程化研究阶段的不确定性很大,企业通常不愿在此阶段介入并进行投资。认为技术不足是关键因素的人大多数来自企业,他们愿意对“成熟技术”或已完成中试的技术进行投资,或就此与大学、研究所进行合作。由于企业认可的“成熟技术”难找,而高校或研究所因缺乏资金难以继续开发、中试,故此往往形成了技术计划实施的障碍性“瓶颈”。

3.利益分配不当影响合作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学研合作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迫于生存与发展的巨大压力,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在合作中都非常关注自身利益的实现。

据调查表明,大学、研究所认为利益分配问题是影响合作的首要因素的占49%;人际关系不协调占19%;其他因素占25%。企业认为,项目不成功是主要因素,占47%;其次是权益分配不合理,占16%。实践中,大学、研究所通常在利益分配和权益保障中处于谈判地位低,权益保障难的境地。

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利益分配问题主要表现在技术价格确定难。技术价格确定难主要是因为确定价格的出发点不同;企业主要依据技术可能带来的收益进行定价,其次才考虑技术研究开发成本;科研院所主要依据技术研究开发成本定价,然后才考虑技术带来的预期收益。

利益分配的矛盾除体现在产、学、研之间外,还反映在校、系、课题组之间以及个人与室、系、校之间。如西南某大学试制的彩色胶卷套药,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南方某家工厂,其中300万元作为学校的技术入股,200万元由工厂分期付款。但200万元拿回来后产生了问题,课题组希望得4/5,校、系不同意,从而导致纠纷。

4.产学研各方联合渠道不畅

高校、研究所科技人员可能是某个专业领域的行家高手,但他们一般都不擅长进行市场研究、分析和预测,不了解市场行情,不熟悉市场动态,常常使高校、科研院所的大量科技成果脱离市场需要或难以适应市场需要而被冷落。科研与市场需要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已成为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产学研过程中难以迅速转化的重要原因;而且,迄今为止,对高校教师的科研能力与水平的评价仍停留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出样品、出样机的实验阶段,还没有引入必要的经济评价导向性指标。高等学校及研究所的这种缺乏意识的科研环境,反映了产学研联合科研方适应市场意识不强,在相当程序上影响了高校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的挖掘,阻碍了众多成果的迅速转化应用。

企业发展时刻与市场相连,一般来说,企业比科研院所了解市场、熟悉市场、企业家善于把握市场脉搏,善于分析市场动态和预测市场前景,但我国企业的自身科研能力有限,大多无力完成从科研到开发再到商品化生产的全过程,而且企业对高校科研机构的最新科研进展情况不熟悉,难以寻找到一些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科研开发项目选题,企业依靠引进与吸收外部先进技术发展的能力不强。

(三)加强产学研合作的对策分析

就高校、科研院所而言,加强产学研合作,针对合作中出现的障碍,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解决中试、工程化研究资金问题有两条路线,一是开拓资金来源,二是降低或分担产学研合作的风险,鼓励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的介入时机向技术创新的上游靠近。

(2)解决利益分配中的技术定价问题。包括技术开发风险;技术应用风险;预期收益;技术生命周期;技术供求关系和宏观经济形势。

(3)由于在技术应用于生产过程中企业承担的风险很大,一旦失败,其投入将很难收回,而技术仍然存在,如果科研院所通过适当形式分担企业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则技术的价格会因风险的分担而提高,也更容易成交。

(4)解决产学研合作的联合渠道不畅问题。首先要求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全世界的专利文献每年以100万件数量猛增,而先进技术中有90%~95%是集中在专利文献中。

(5)科研院所可采取多种方式向企业介绍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如通过技术市场搭桥,与周边省市签订合作协议,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固定的信息联系,与专利报、技术市场报、技术市场快讯、经济信息等科技传播媒介建立联系,向社会广泛宣传介绍,参加展览会、博览会、技术洽谈会等。

加强产学研合作,还需要政府的组织和社团的推动。一方面,国家必须根据技术创新的要求,加强宏观科技体制的改革,同时,采取相应保护政策措施,协调企业技术引进与自主开发的产权,通过政府一定额度的诱导性投资,大力推动“官”、“产”、“学”、“研”、“商”结合,吸引高校自觉地调整科研方面,主动按市场需要情况来确定科研选题,增强适应市场和企业生产水平的能力;鼓励科技人员进入企业,不断增强企业自身的科研开发能力,从而尽量减少产学研联合和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障碍。

(四)自办实体,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一般说来,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主要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力量较强,如高校从事基础研究的技术人员占全国的比例大约是64%,从事应用研究的科技人员占全国的比例大约是70%,而且高校学科门类齐全,跨学科综合体研究能力强,在信息的聚集、筛选、处理方面有许多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高校、科研院所自办实体,有其独特的运行机制和明显的优势,更能适应高新技术产业源于基础研究、市场竞争激烈、附加值高、更新速度快的特点。科研院所的自办实体可以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的主力军之一。但是,目前很多自办实体应用的并不是先进技术、高新技术,而是一些常规技术或较先进的技术,因此,不少自办实体的产品的竞争能力不强,盈利率还不算高。要充分发挥自办实体的优势,关键之一是将自办实体更多地投入高新技术领域,让他们更多地运用高新技术成果来发展商品生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应当是自办实体的潜力所在、优势所在和效益所在。

多年实践证明,兴办第三产业、涉足流通领域,对于调整人员结构、分流安排富余人员,是十分有利的。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在上述领域中并不能充分发挥出来,上述领域也不可能成为高校、科研院所自下而上的基础。高校、科研院所拥有的科研人员、科研设备、科研条件和科研经验决定了高校、科研院所发展仍然必须依靠科研。科研产业化才是高校、科研院所发展的根本方向,问题在于路应该怎么走。

高校、科研院所发展的根本问题是在缺乏经费的条件下应采取什么样的科研方针和确定什么样的科研方向的问题。自办实体有助于改善科研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高校、科研院所更应当跟随市场经济的发展,牢牢地树立为社会服务、为生产企业服务的观点,根据行业特点广泛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生产企业的需要,分析市场前景,与生产企业共同制定科研课题。从而争取获得生产企业的资助。由此不仅可筹集到开展科研工作所必需的经费,而且可保证取得的科研成果具有普遍的实际应用价值,高校、科研院所亦可从中获得相应的回报。

高校是培养人才的场所,发展科技产业,自办实体必须服从于这个基本任务,自办实体担负着科技成果向社会转移和实行商品化、产业化的任务,也担负着反馈市场对人才的需要,推动教学的发展的任务。

自办实体不是宏观科技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依技术创新的要求,高校、科研院所是研究体系的主体,为企业提供服务。自办的实体最终会按照股份制的要求,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现代企业。

六、国内企业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1)对知识产权保护普遍不重视,没有知识产权价值观念,对于知识产权可以创造价值普遍不重视,对企业的核心技术普遍不重视。

(2)对知识产权法普遍缺乏了解,缺乏对知识产权法的起码常识的了解。

(3)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普遍不当,有些企业几乎没有保护措施。

(4)企业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人才,企业当中几乎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

(5)缺乏对现有知识产权进行的保护的措施。有些企业商标用了很多年都不去注册,有些技术研究了很多年,都不去申请专利,缺乏合法保护的措施。

(6)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投入力度,中国的企业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也可以创造利润。

在国外有些企业转让知识产权所得的利润比企业本身生产所得的利润还要高,转让费超过生产所得利润。中国的主要专利90%都是外国申请的,中国全国专利的申请量相当于外国一两个大的企业的申请量。美国壳牌石油公司有90%有关石油的专利,形成专利壁垒和专利跑马占地,而中国没有一个企业是靠知识产权吃饭,更不会形成专利壁垒,在中国靠知识产权得到利润的意识是非常薄弱的。比如北京新东安合资的案例。中国在科技创新的能力是落后的,科技创新的能力是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是推动科技创新的,科技创新带动人类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是保护科技创新,保护人类的智力成果。美国的版权所创造的利润就超过美国的军费的开支;美国的娱乐业的收入超过美国的工业。

(7)企业经常会犯知识产权方面最忌讳的问题。比如,企业中途换名,企业的名称与产品名称不一致,自己的商标不按时续展,这些都是企业会犯的知识产权最忌讳的问题。

七、国内企业遭受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

(一)假冒品牌产品

以名牌产品为假冒对象,即地下黑工厂通过逃税等方式使用知名品牌进行生产销售。世界知名品牌,像宝洁、摩托罗拉等都受着这种侵权,国内知名品牌亦不例外。但是随着政府打击力度的加强,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政府对假冒产品的打击,这种情况已经在减少,在经济打击的同时,还有刑事打击。假冒这种行为实际上不是一种法律概念,是一种泛法律概念,假冒过程中可能会造成知识产权的各种侵权,可以侵犯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况,也可能侵犯到《专利权法》第八章所规定的专利侵权情况,也可能侵犯《著作权法》第五章所规定的著作权侵权情况,也可能是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假冒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泛泛的行为,涉及到具体的知识产权侵权会引用到具体的法条,要根据不同的法条来认来不同的侵权情况,

(二)仿冒品牌产品

即用与知名品牌相似的名称、商标和图案等,来对消费者进行误导。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对假冒行为行政和刑事打击力度的加大,那种明目张胆的假冒行为正在减少,随之而起的是各种各样仿冒侵权的增多。仿冒者在仿冒时往往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在相关注册时有备而来,直接启用相似的名称;另一种则在使用时故意与知名品牌接近。仿冒这个东西在合理与不合理的边缘上游走。在有合法商标的前提下,工商局在跟踪检查上的力度就比较小。我现在代理的几个案子都是这种,有些甚至是专利与商标的对抗。

(三)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的侵权

一个企业的员工走了,把这个企业的商业秘密全带走了,这个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对于这样的问题,中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中国现在还没有反垄断法、商业秘密保护法,反垄断法、商业秘密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三个法是有关联性的三个法律。我现在正在办理的一件案子,就是南京的一家公司从发明人处买了一项技术,进行生产;之后发明人认识了深圳的一家公司,这位发明人单方面撕毁了与南京那家公司的合同,把原来南京公司的副总经理等人员拉到深圳的这家公司,开始生产这种产品。这就引发了三角诉讼,南京公司与发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南京公司与深圳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

(四)网上抢注品牌商标

按照TRIPS的协议,要对著名商标进行保护,在中国有驰名商标保护条例,国际上对著名商标的保护比一般商标的保护要大。比如我举个例子,比如我叫徐家力,如不是著名商标,只要与徐家力这个商标不一样,就不予以保护;但是如果确定徐家力为著名商标,它的保护力度就会加大了。在网络上抢注品牌商标,就是在网络上对著名商标进行域名的注册,这种案例在中国已经很多了,在国外也很普遍。在中国最著名的就是宜家家居和美国杜邦公司被两个中国公司注册了域名;相反有很多中国知名商标都被外国注册了域名。比如牡丹电视机,已经被国外注册域名了。

(五)合法对抗合法

也就是说用知识产权的一种权利对抗知识产权的另外一种权利,比如专利对抗商标。我现在办了一个五粮液酒厂的案子。专利有三种:一个外观设计专利,一种实用新型,一种是发明;商标是一种外观的商品标识,恰恰外观设计与商标有一种交叉性,是因为产品的本身外观有一种客观性,这种原因引起了专利与商标的对抗。这种情况在外国也很多,但是在外国申请商标与专利是一个部分,在申请商标时就会查专利,在中国,专利与商标是背靠背的,是两个平行的部门,所以这样就会造成专利与商标的对抗,在全世界好像只有中国是这样一种情况。在美国叫专利商标局,日本叫特许厅,在申请一个专利或商标时,他们会进行统一的查询,然后决定是否可以批你申请的专利或商标。我前几天接手一个案子,是美国辉端公司与沈阳飞龙公司的商标侵权案,美国辉端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了,但是沈阳飞龙注册了外观设计——伟哥开泰,他的药名叫伟哥开泰,这也是反映商标与专利的一种对抗。

以上这五种侵权涵盖了包括对《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四个方面的法律内容。我所说的这五种表现实际上是一种非法律的表述,但是这里面包含了这四种法律的技术内容。《专利法》的第七章全部都是对专利权侵权的表述,《著作权法》第五章和《商标法》的第五十二条,都是对侵权的表述。对于具体的案件就比较复杂的,有的是一种侵权,有的是多种侵权。在中国《反不正竞争法》就表现了商业秘密的内容,但是中国已经将起草《商业秘密保护法》纳入立法规划了。

八、国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内企业的借鉴

(一)立法先行

指用法律规范来保护知识产权,也就是要用立法突出打击假冒伪劣,突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这点中国法律已经具备了,并且可以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法是非常先进的。中国存在的问题是执法不严,实践当中不能很好地执行。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特点:一是中国的知识产权法所有的国内法都是来自于国际法,就是说知识产权法是先有国际法,后有国内法的;二是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比较晚,最先进的事物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法中都有体现。中国如果按照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去执行,那么中国也是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先进的国家。但是在立法方面还存在不足,比如说我们现在还没有关于商业秘密方面的法律,还没有知识产权执行法等。

(二)采取经济重罚及刑事重罚

加强经济重罚的前提下,还要进行刑事重罚,这也是全世界共行的双轨制。香港的《版权法》规定:使用盗版软件就是犯罪,这在我们知识产权界称做无过错责任,不论使用者什么动机、什么想法,都构成犯罪,在这个法律出台以后,香港很多的小公司都倒闭了,也有相当一部分的香港公司迁到大陆。在全世界基本都是这样,只要知识产权侵权,均采纳无过错责任,但是中国没有采纳,这也就造成中国的打击力度不够。在中国,如果加强了经济重罚并进行刑事重罚,打击力度也就加大了。

(三)舆论监督

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观念,形成一种社会风气—知识产权是人类最主要的权利,科技创新是推动人类前进的动力,使全社会、全人类、各民族都形成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靠舆论来产生一个巨大的社会效应,并建立一个社会的监督机制。

(四)质量检查制度

任何的企业、任何的个人都会受到利润的催动下都会追求最大的利润,而减少成本,一个国家必须有质量检查的体制,严格执行质量检查制度。在这方面,在中国检查力度是不够的。

(五)严禁回扣

严禁回扣的目的是在采购中,回扣是推行假冒产品的润滑剂,因为有了回扣,才有假冒伪劣产品,才有了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通行的可能性,一定要坚决制止回扣,这是一种受贿行为。

(六)落实税签制度

制假贩假、伪劣商品的出售的利润都是逃税的,在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与税务局联系到一起的,通过税务系统来监控假冒伪劣商品。由税务局将商品贴上税签标签,证明这种商品已经上税了。税务局在这方面有一个强大的系统,不需要再建立一道工序,他们本身就存在这样的工序,所以税签制度对于税务局来说,就很容易办到,这样就可以进行正常的交易,也就避免了假冒伪劣商品的产生。

(七)从技术上进行防伪保护

这种保护激光全息技术、荧光技术、油墨温变技术、指纹技术、视权技术,这些技术可以帮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八)企业自卫

企业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要起一个主导的作用。这方面比较成功表现为,外商投资的企业中都有两个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一个叫知识产权部,管理商标、专利的申请、转让,另一个叫打假部,专门进行市场调查,聘请律师查处侵权案件。同时企业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资金要充裕。

(九)提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协同作战的一个综合性的工程

发挥海关、司法机关、企业、政府等部门的协同作用。首先是海关,中国的企业普遍都不太重视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全世界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关。比如你发现一批货物对你的产品构成侵权,到海关举报,海关要扣押这批货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后,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出关、进关的产品增多,海关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可以通过海关这一环来发现知识产权侵权产品,所以说海关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这就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一个部门就可以完全做到的,是要联合各部门的力量。

另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 IPO)的统计资料反映,1965年各国之间通过以专利技术为主的许可证贸易方式成交的贸易额为20亿美元,1975年,这一贸易额达到110亿美元,到1995年,许可证技术贸易额进一步增长至2500亿美元,同期的技术贸易发展大大超过了一般贸易的增长速度。以美国为例,尽管它的有形产品进出口贸易连年出现赤字,但以专利技术为代表的技术服务进出口贸易则连续多年入超。美、日等工业发达国家近年来在亚洲提起诉讼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日益增多的现象,不仅充分显示了美、日等工业发达国家在技术竞争方面的实力,而且表明了各国对专利转让收入的高度重视及其对经济增长的不可忽视的作用。

九、企业专利战略

(一)专利申请战略讲究技巧性和目的性

所谓申请战略,是指在如下一些问题上确定适宜的政策和策略:哪些发明成果应该申请专利保护?哪些不需要申请专利?不申请的专利成果如何处理?向哪些国家(地区)申请专利?怎样确定申请的优先顺序?在解决上述问题时,国外企业普遍高度讲求目的性和技巧性,并为此而拟定了详尽的策略。其具体做法是:

(1)严格筛选,对不同专利采取不同保护。比如美国人认为某项专利非常有用,比如他们预测生物技术在未来会有大的发展,他们就会把生物技术先占领。他们是以市场为先导,来组织专利的申请。对不申请专利的成果采取特定处理方式,公开揭露信息由于专利申请活动既具有购买保险的性质,又具有一般投入产出工程项目的性质,因此每一项专利的申请都必须计算其经济性。如果一项发明既无自身利益的商业价值,又无转让收取转让费的潜力,则申请专利只会浪费专利申请费,这在国外精明的企业家那儿是不允许的。但在企业的科研活动中,却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有些研究成果若仅仅从经济上算账并不具有专利申请的必要性,但这些发明一旦被有相同发明的人拿去申请,却会造成阻碍企业科研活动自由的后果。

为解决这一矛盾,国外企业采取了一种公开技术的办法。例如,美国的LBM公司自1950年开始自行出版技术公报,每月公开那些未申请专利的发明。近年来,LBM公司每年申请专利仅600~700件,但刊载在技术公报上的发明却高达8000件以上。

这些已经被公开了的发明不再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这就使其竞争对手同时失掉了在此方面做文章的可能性。在这里,发明的公开化一方面起到了保护自己和保证自身科研自由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为其专利选择的严谨性提供了有力保障。这一情况在日本同样得到了证明。如日本东芝公司的各研究所,事业部上报至知识产权部的专利申请提案,筛选后不申请的达1/3。对这一部分成果,东芝公司同样采取了一种公开技术的策略:一部分刊登在发明协会的公开技术报刊上;一部分在东芝公司内部的技术公报上公开。

(2)专利先行并与投资战略相配合。专利与投资相结合,把专利作为投资项目。也就是他们卖专利,比如石油国家需要专利,他们就到石油国家去卖专利,把专利作为一种投资的项目。与当今世界生产国际化,国际市场一体化趋势相吻合,国外企业在向哪些国家申请、申请何种领域的技术专利等问题上,普遍强调与海外投资战略相配合,并注意将专利申请与国际投资活动有效地结合起来,在确保专利权后,才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例如,截至1997年,美国最大的化工企业杜邦公司在中国已累计开办了9个子公司。在这9家公司中又有半数以上是1996年以后才开始动工的。但是该公司早在1990年就开始在中国大规模,集中性,有目的地进行专利申请了。统计资料显示,在1990~1991年的两年时间里,该公司集中申请了270件专利,而临近大规模投资之前的那一年(1995年)却仅申请了11件。

1996年9月,英国著名的化学纤维厂家科托尔斯公司决定大幅度增加在亚洲地区的生产投资,但实际上,3年前,这家公司就增加了这方面的专利申请。印尼专利局1994年公开的专利公报表明,1993年科托尔斯公司曾一次就申请过18件有关该公司的主要产品——醋酸纤维制造方法的专利。

日本的东芝公司为实施该公司整体的海外推进战略,1991年在美申请专利获准1014件,其中半导体方面的技术近一半,这是由于在半导体领域,日、美企业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关系,新技术不断推陈出新,若想在竞争中克敌制胜、不被牵制,就必须领先一步,争取主动。日本的索尼公司1992年以前在海外申请专利的顺序是欧洲、美国、亚洲。到1994年,随着索尼公司战略重心向亚洲市场的转移,该公司在亚洲的专利申请数量已超过了美国,1996年又超过了欧洲。

(3)普遍高度重视基本性专利的申请。可以说专利申请是企业中最重要的任务。有几个数字,我们国家单项的科研经费是外国的几倍,但是我们申请的专利数字比人家要少几倍。我们国家的863计划,科研成果很多,但是大部分没有申请专利,而人家是还没有研究就已经开始申请专利了,在申请专利的同时进行研究。整个的申请过程和重视程序是不一样的。

专利有基本性和外围性专利之分,其保护范围、市场价值均有很大差异。以往,日本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虽然很多,但因基本性专利的比例很低,在激烈的国际技术竞争中曾经饱受了外国公司的攻击之苦。在近年来日益升级、日趋公开化的日、美专利战中,美国企业以专利权被侵犯为由,接连不断地对日本企业提出诉讼,且大多以日本企业败北,并赔偿经济损失而告终。其中,日本美能达照相机公司因侵权,在诉讼中败北,一次就向美国霍尼韦尔公司赔款1.275亿美元。此案在日本犹如一场强地震,引起了朝野各界的高度重视。

日本在美日贸易战中连连得手,为什么在专利战中却节节败退呢?原因就在于,在日本申请的专利中,涉及新技术、新产品的“基本专利”较少,而“外围专利”较多。仅以美、日两国的重要专利进行比较,美国为104541项,日本则只有76984项,比例为1∶0.74;在技术贸易方面,日本是逆差,而美国是顺差。在这种形势下展开日、美专利战,日方的受挫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面对这种状况,日本政府在1993年至1997年间,把科研预算增加了1倍,并突出了科技基础研究,使1997年的科研预算达到了9.6万亿日元;日本企业也从日、美专利战的失利中吸取教训,开始调整其专利战略,由原来的打“外围”专利战转向打“核心”专利战,并且已经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在新一轮的国际技术竞争中争得了一个有利的地位。

(4)将专利申请与产业发展规划融为一体。他们逐步淘汰夕阳产业,进行朝阳产业的研究。现在美国有一种签证叫H1,是指在美国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电脑公司,高级的编程人员,尤其是印度人、中国人,如果公司认定这个人才有用,马上给3年签证,只要公司向移民局申请,马上就会发H1签证,这种H1签证在美国70%~80%都是印度人和中国人。他们这种做法能鼓励人才到美国来,更加有利于美国的发展。

因为工业产业有“朝阳产业”、“夕阳产业”之分,专利的分布领域与之存在明显的对应关系,国外企业在确定自己的专利战略时显然注意到了这一情况。分析外国企业专利申请的分布领域可见其明显的选择性。以石油化工行业的情况为例,国外企业在华申请专利的数量和投入的力量主要集中在新兴的高分子材料领域,自1985年以来国内外申请专利的数量为1123件,其中国内131件,国外992件,两者分别占总量的11.7%和88.3%。同高分子材料领域申请数量洋洋大观的热闹景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氮肥、氯碱等传统工业领域则显得门庭冷落。1985年以来,氮肥类获准的专利申请项目国内外总计为91件,其中,国内72件,国外仅占19件;在碱金属、氯碱工业类中,1985年以来国内外专利总计319件,其中国内280件,国外39件,仅占12.2%。

(二)专利转让收益已成为企业盈利的重要来源

外国专利部门的工作是以转让为主,是先找市场,然后再去申请专利,是以市场为先导。专利保护部门首先是一个盈利部门,在中国专利保护部门都是要花钱的,这点与中国企业是有区别的。

伴随着近年来国际技术贸易比例的大幅度增加,国外大型跨国公司以专利转让收入作为企业盈利新形式的特点表现得越来越突出。以美国得克萨斯仪器公司为例,该公司近年来通过在日本取得的半导体等专利权,从日本的半导体生产厂家成功地获得了巨额的专利使用费,进入90年代后曾连续创下了每年专利使用费收入数亿美元的纪录。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现象并非只是个别公司的一种独占,而是当今世界企业盈利新趋势的一种反映,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种新的国际企业竞争趋向。

此外,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以前从海外子公司提取利润的方法往往采用所谓“三角贸易”形式,即将子公司在所在地生产的产品送回本国,加上母公司的利润再向第三国出口,或者采取提高从母公司出口的零配件价格的方式以确保利润。但前者会因为提高产品价格而丧失成本竞争力;后者又面临着各国日益加强的转移价格税制的问题.由于世界各国的税务当局都把目光盯在跨国公司的各子公司向总公司汇付的利润是否过多的问题上,采用这种方法的阻力已经越来越大。反之,作为专利费用向总公司汇款则是国际上公认的名正言顺的财务支出。这也是技术贸易近十几年来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国外企业重视专利权的合理运用,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充分体现其专利权益的另一个突出例子是,国外企业在专利权的运用方面,并非简单化地将专利权视为自身禁地、不允许他人染指,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在把专利作为同业竞争武器的同时,亦把专利作为企业之间“双赢”策略的砝码。其具体做法是:

(1)广泛采用相互授权,且专利授权公开。例如,IBM公司对自己所有专利权的授权,始终坚持以同一条件公开给予任何人。IBM公司认为,若由电脑界某公司独占其专利,将会影响业界全体的繁荣。自50年代开始,IBM公司在公开专利授权的同时,也进行和其他公司间的相互授权。结果,今日全球许多企业、政府机关及其他团体都和IBM缔结了授权契约,且多数是属于相互授权的类型。单在日本一地,IBM公司的此类相互授权契约就有几十个。日本三菱公司和国内外企业交互授权的情形也很多,且已经成为三菱公司对付他人指控三菱侵权时的利器。当三菱公司被其他公司警告侵害专利时,三菱公司经调查若认为自己确有侵害行为,即以自己所拥有的专利为谈判筹码,与对方谈判交互授权。如此办理,为其减少或免除了不少专利侵害诉讼的麻烦和相应的费用。

(2)对专利采取开放政策。日本三菱公司每年大约可得3000件左右的专利,平均一年要负担40亿日元的专利维护费。在每年3000件左右的专利中,授权出去的大约只有1%。在此情况下,三菱公司对专利采取了一种开放策略:尽量将专利便宜地让别人利用,通过增加专利转让和授权的数量来增加专利的转让收益,以抵补庞大的专利维持费用和换取企业需要的其他方面的便利。

(3)定期复核专利,如无必要维持,则放弃专利权。日本的日立公司每年花在专利上的费用大约为12亿日元。为不枉花维持费,日立公司每年定时对现有专利进行复核,如发现所拥有的专利不再实用,则不再付专利年费,即自行取消专利权。

(三)精心构筑专利防御体系,弥补单一权利保护的局限性

专利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维护独占性权利。然而,要想有效达到这一目的,却并非依赖单一法规甚至单纯依赖司法保护就可成功的。国外企业为持续地保持自己的技术优势,在一些关键性的技术领域精心构筑了各种不同的专利防御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单一权利保护和单纯司法保护的局限性。概括国外专利保护体系的主要方面有如下一些重要的特点:

(1)基本专利与外围专利相结合。清楚哪些是基础的,哪些是外围的,哪些专利是有用的,哪些专利是无用的。

所谓相结合,即将围绕基本专利的相关技术或对基本专利所作出的改进性技术再度申请专利,使其成为基本专利的外围专利。这样做的目的是,由基本专利和外围专利构成专利网,为竞争对手设置无法攻破的专利堡垒。例如,美国菲利浦石油公司在取得有奇异特性的聚苯硫醚树脂(PPS)的基本专利之后,又不断改进,陆续取得了从制造、应用到加工领域的外围专利300余件,形成了有关PPS树脂的专利网。尽管基本专利于1984年11到月到期,但由于大量的外围专利仍在有效期内,从而起到了从总体上延长PPS树脂技术专利保护期的作用。那些没有获得基本专利的企业,则通过积极开发外围专利技术,对他人的基本专利进行分析研究,找出缺陷,然后提出改进技术的专利申请,同基本专利权人进行对抗。例如,战后很长一个时期,日本在很多技术领域得不到基本专利技术,于是便积极开发外围专利技术,并以此在专利技术的贸易过程中采取交互许可的策略,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2)专利与技术秘密相结合。他们知道哪些东西是技术秘密,是不申请专利的,例如可口可乐就是技术,不是专利。

为避免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后技术内容被他人侵权,国外企业在专利说明书中一般只列出体现发明者目的的最基本的技术内容,而将影像技术效果的工艺、较佳或最佳条件、优选配方等作为技术诀窍保留下来。这样,即使他人按说明书进行仿制,但由于质量和效果达不到最佳,在市场上也难以真正形成对原有技术的竞争力。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国外企业在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时,往往以附带许多技术秘密为由而索要较高的价格,而受让人又不敢不同时买下这些技术秘密,以免产品质量上不去而失去市场竞争力。

(3)专利与产品、商标相结合。什么情况下申请专利,什么情况下申请商标,商标与专利怎样相互辉映。

国外一些持有专利的企业,往往以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自己的专利为交换条件,把本企业的产品强加给对方。这样做的好处有两点:一是可以扩大产品的销售量;二是可以提高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此外,一些企业还以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自己的专利为条件,让其同时使用本公司、本企业的商标,这种案例一般较多地发生于那些急于创立自己商标的信誉和影响,且为此需较大投资的情况。其好处是有利于巩固本企业商标的地位,提高其知名度和扩大其影响。

(四)高度重视专利技术的联合开发、再开发和消化吸收工作

国外企业重视合作开发专利技术,重视购买他人专利后的消化吸收和再开发,同时也十分注意对自身专利技术的二次开发。例如,著名的BP法醋酸、醋酸酐生产工艺,最初是由孟山都公司开发的,英国石油公司对之收购后稍加改进,便形成了自己的专利技术;从液化石油气制芳烃的CYCLAR技术,是由英国石油公司与环球油品公司联合开发的;烯烃异构化工艺是英国石油公司与美国莫比尔公司联合开发的;氧化法制高纯苯酚和丙酮生产工艺是由英国石油公司、凯洛格公司、赫克里斯公司共同开发的。这些做法对加快技术开发速度和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国外企业对专利的回输问题也给予了一定的关注。所谓专利回输,是指企业引进他人专利后,对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将创新后的技术再以专利的形式卖给或转让给原专利输出公司或企业。例如,在二战以后的一段时间里,日本曾采用过类似的专利竞争策略,并在当时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十、企业商标战略

(一)商标的自愿注册原则与商标的抢先注册

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律确认商标专利权所采用的主要原则是注册原则或者是使用原则。我国采用的也是注册原则。《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采用注册原则,便于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商标纠纷的处理,有利于企业实施适合本身的商标战略。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是否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由其自行决定。未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使用,但是使用者不能得到商标专用权,也不能得到商标法律的保护。但实行自愿注册,并不意味着所有商品和服务的商标是否注册都由使用者自行决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第1款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但是商标的取得有极强的时间要求。我国商标的注册原则是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企业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一旦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就无法对该商标取得商标权。对于在国际市场上也具有竞争潜力的产品而言,在产品尚未出口到他国之前,就应该是先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否则你在国内使用的商标到了国外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在该国的商标专用权。对于商标,许多的外国企业深知其价值,外国有一批“商标狙击手”,专门了解其他国家的商标及产品销售情况,一旦预测某个品牌的产品即将打入他国市场,便抢先在该国注册商标。

(二)商标注册前的查询及其意义

在注册商标之前企业最好进行一下商标的查询。通过到国家商标注册机关就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检索,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成功的可能性心中有数。如果发现在同一类别内有与自己准备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权利的存在,就说明已经有其他的申请人就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进行了申请,或者正处于审查过程中,或者已经通过了审查而取得了该商标或者与该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的专有使用权,这时申请注册人就可以采取积极的措施,例如重新设计自己的商标,使得自己的商标与已存在的商标产生差异性,从而避免申请的失败。或者对已在先注册但未生效的商标提出异议。另外,商标查询还可以使企业避免无意中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是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我国的《商标法》也规定了装潢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可构成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因此,在印制产品包装的装潢之前,检索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是很重要的。此外包装、装潢也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查一查别人有无外观专利同样是十分必要的。

(三)假冒商标的危害及企业的对策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企业为适应这一趋势,更要加强商标的保护。在出口贸易方面,由于我国出口商品,特别是在境外市场畅销的“拳头产品”品种有限,许多境内企业为激战容量有限的境外市场,不惜采取低价经销和冒用境内他人注册商标的手段大肆出口劣质商品。这不仅造成国家外汇收入的大量流失,使得境外客商从中渔利,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我国出口商品的传统的经营渠道、损害了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声誉。出口商品的经营渠道混乱和质量下降,使得境外许多长期代理我国出口商品的经销商失去了信心,越来越多的我国传统的出口商品被迫退出本来已经十分狭小的国际市场。针对这些情况,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1)进行防御商标的注册。即对于较为知名的商标除了对该商标及时注册外,还要在同类产品上将与自己商标近似的文字、图形注册,以防止他人近似侵权或注册近似商标而影响自己的商标信誉。这包括“联合商标”策略,即事先注册一系列与自己的名牌商标近似的商标——如SONY的联合商标有SONNY、SOENY等——以及“商标延伸”策略,即将自己的商标在不同商品上注册,以扩大商标的专用权,以免因别类商品滥用此商标而冲淡自己商品的信誉。尽管我国商标法对跨商品类别的防御注册不予准许,但企业可以通过小规模的生产等象征性举措,来获得该商品的商标注册权。

(2)行政处理和司法审理双管齐下。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犯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般被人形象地称为“双轨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自己调查时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或者处以罚款,并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限期向人民法院起诉。

(3)积极与海关合作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可否认,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从总体上讲,仍然缺乏应有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足够的搜集侵权证据和情报信息的经验和手段。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能和海关积极合作,通过充分发挥海关的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及时发现侵权行为,从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四)企业商标策略中的两个陷阱

在企业的商标策略中,有两个常见的陷阱,往往会让企业误入歧途,应加以关注:

(1)中途易名。在企业实践当中,一般会在有形的产品尚未研制或生产出来之前,首先确定企业无形资产——商标,并且广而告知,最忌讳的是中途易名。其实,工厂在生产有形的产品时,往往同时也在创造“无形资产”。有时“无形资产”的价值甚至大于“有形产品”。在研制和开发新的产品之前,一定要先研究确定一个好听、好记、好用的商标。许多企业产品还没有上市,就已经不惜花费重金在报纸上广征广告词、商标等,一方面这是广告,另一方面这也是对“无形资产”的投资。

(2)按时续展。商标注册后每隔十年必须续展一次,实践中往往可能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其他管理人员也可能更换了不少。一些企业往往由于交接上的原因,忘记按时办理商标的续展手续,从而使花费了不少金钱和精力创下的名牌商标付诸东流,甚至被他人重新申请注册。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其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可见对于商标的续展要有强烈的意识是十分必要的。

十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在电子信息化的时代,计算机已经开始进入普通家庭,人们可以通过计算机进行广泛的工作、生活、思想的交流。因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亟待完善的世界性问题,而对于企业来说,计算机软件在现代科技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软件企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出来的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在这种背景下,计算机制造厂家和软件开发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是他们千辛万苦研制和开发出来的计算机软件如何通过有关法律手段而得到有效的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畴,必然涉及其根本性的原因—盗版。正由于猖獗的盗版才使得软件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和极端迫切。通常我们将未经授权,对软件进行复制的行为,简称为软件盗版。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软件盗版行为通常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企业未经授权在其内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软件。这类盗版行为通常表现为企业未经授权将一个软件程序拷贝至企业内部所有计算机上,或将某合法软件放到服务器上让超过许可数量的用户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软件程序是合法的,复制和使用这些额外的拷贝或允许他人超过许可的数量进行使用也属非法行为,也构成了对软件厂商的权益的侵犯。

(2)计算机生产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在计算机上预装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并将其免费奉送,以吸引用户购买计算机。这在现实生活中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促销计算机的手段,但实际上却构成了对软件生产商的一种侵权,这种预装盗版还可能被存储到其他形式的介质上,比如预装在存储卡上免费提供给用户。

(3)软件仿冒盗版是一种最为常见的软件侵权行为,盗版者以盈利为目的,直接仿制正版软件,利用正版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获得巨额利益。这种盗版行为直接掠夺正版软件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利润。这种侵权方式的危害性是明显的,也最为社会公众所认识。

(4)光盘盗版是指CD-ROM或可刻录光盘的生产商将多种计算机软件集中复制到一张光盘上,并以比正版软件价格低得多的价格出售整张光盘。

(5)互联网盗版是指盗版者在Internet的站点上发布广告,出售假冒软件或提供免费下载软件产品。这种盗版形式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出现的,有逐渐上升的趋势。互联网盗版危害极大,它不仅严重损害了软件生产者的利益,而且也阻碍了互联网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以上五类软件盗版行为在现实中实际上是互相关联和变化的,经常会产生很多组合形式。

(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的保护,显然是有它的合理性的,因为,计算机程序和传统的文字作品很相像,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书本作品的作者将自己头脑的构思以文字语言的形式,用笔记载在纸上形成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设计者则运用计算机语言,通过计算机键盘将自己的软件构思输入计算机形成具有控制计算机运行功能的源程序。将这种源程序固化在光盘或磁盘上就成为计算机软件。这与文字作品的表现形式极其类似。二是复制和抄袭是对计算机软件的主要侵权方式,而禁止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抄袭,复制其作品恰好是著作权法的主要宗旨。因此,应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已成为国际性的保护方法。

(三)我国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我国于1990年9月颁布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又在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具体方法,此后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此外,还有我国参加的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我国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由于软件不同于一般的文字作品,所以其具体保护办法单独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了软件登记和管理的程序性内容。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界定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第3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是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系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系列的符号化指令系列或符号化语言系列。文档是用自然语言或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或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在计算机软件保护上专门规定了登记制度,而且登记制度是根据软件保护体系获得行政保护的司法保护的前提。针对软件登记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国家版权局2000年5月26日颁布了《国家版权局公告》,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简化了登记程序,缩短了登记时间,提高了审查效率,方便了软件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登记。其改变具体表现在:

(1)减少了软件登记时提交文件的份数,从原来的一式两份减少到一份,而且申请者可以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载有全部目标程序的产品、样品一份。

(2)缩短了审查受理申请的时间,从120天缩短到60天。督促登记者及时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修改后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申请者可通过软件登记中心在部分省、市设立的软件登记代办处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依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利和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利弊分析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优点在于:

(1)“自动保护原则”是世界各国版权保护过程中共同遵循的原则,一般说来,只要享受版权保护的软件作品一经产生,法律便会自动承认和保护权利人对该作品享受版权的权利。所以版权保护软件取得保护的方式方便,不需要履行特定的手续,花费少,不必缴纳年费。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却规定软件保护应履行登记手续,这是与版权国际公约不相符合之处,有待将来予以修改,以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

(2)软件取得版权保护的要求低。只要具有“独创性”即可,不受软件所属范围的限制。

(3)保护期限较长,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50年,或续展一次,最长不超过25年。

(4)软件版权保护易于实现国际化保护。软件保护的国际公约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相当多的国家都是这些国际公约的参加国,必须依公约对软件予以版权保护,这有利于联合国力量制止软件侵权行为。

但软件版权保护也有其缺点:

(1)根据版权“思想/表达两分法”的基本理论,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包含软件中所蕴涵的创意,版权法不能将完全脱离其以版权形式存在的载体的功能构思纳入其保护范畴。

(2)版权保护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原因的权利限制,不具有专利权那么强烈的排他性。

(3)它不能排斥他人独立研制开发相同或相似的软件。版权保护能很好地制止他人全盘复制的侵权行为,却不排斥他人对源程序稍加以改动或使用与源程序不同的语言来开发同种软件。

十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战略

(1)预防性的保护措施。采取一切措施来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在没有泄露之前就进行保护,根据美国情报机构的统计,即使世界上一流的情报机关,情报的来源80%以上要靠公开的收集。所以我们要做到没有被侵权前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2)合同性的保护。这里的第一个内容是在技术贸易时要有保密条款,就是在签订合同时要签订限制条款,如违约要负法律责任。第二个内容是接触核心技术的人员在劳动中要有约定,跳槽以后在多少时间不能从事与该企业有关的工作。

(3)综合性保护。把商业秘密与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来,把有些商业秘密注册成专利权、商标权或版权,这是企业发展战略的综合性的保护。

(4)诉讼性的保护。发现企业被侵权,就马上到法院去起诉,采取诉讼保全或者诉讼禁令,这种行为可以让对方停止侵权。

(5)升级性保护。秘密是有一定时间性的,在一定时间以后,所谓秘密就会成为大家公知的东西,企业就要不断创造新的东西,要不断进行升级,像有些电脑软件,就需要不断进行升级,商品要有价值就要不断升级换代。

(6)技术性保护。在技术性的产品的本身进行技术性加密,在本身的技术上再进行技术性保密。

(7)半成品保护。在技术合作或经济技术中,只给对方提供最关键商品的半成品,使技术秘密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保留。

(8)市场性保护。某种商品在市场上很时髦,在进行市场调查的前提下,生产出足够多的商品来快速占领市场,在仿造品出来时候,我们已经进行第二代的生产,不给仿冒品任何机会。

十三、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与有关知识产权处理

知识产权制度为高新技术企业确认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新的规则和竞争的武器,高新技术企业在其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中国的先进企业也在进行不断地探索知识产权管理方法和途径。

如何有效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杜绝因人员流动带来的技术泄密,是困扰高新技术企业的一大难题。因人才流动导致企业知识产权受损而对簿公堂的例子,在技术密集型企业中并不鲜见。这就要求国家政府要从不断完善人事劳动法规政策入手,着眼于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序流动、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包括人才流动中的竞业禁止制度、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的股权约束与激励制度等。企业内部也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等。如充分利用《技术成果报告书》、《计算机软件创作报告书》、《新产品知识产权状态报告书》、《申请注册商标报告书》等形式,有效地管理和保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将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源头堵住,从源头上强化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切实为企业发展积累有效的知识产权和竞争实力。

(二)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工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状况的比较不难发现,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幼稚产业”特点非常突出。因此,政府引导与适当的扶持是必要的。其具体措施主要在于:

(1)将知识产权纳入政府科技计划与成果管理的重要指标。凡是政府投资扶持的应用研究开发计划项目,必须将创新与发展列入基本的目标要求,并采用创新成果检验标准知识产权予以评价和衡量。没有相应的知识化的成果产生,即属于没有完成研究开发任务。

(2)将有无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及其状况作为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依据。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是不可设想的。只是靠那些经不起严格法律化标准审查和严格文献检索的所谓“专家鉴定”,或者“拼揍”一些所谓“省内空白”的“科技成果”就可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名义的情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审查和评价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从企业的知识产权化成果的实际拥有情况,就可以做出基本的判断;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根本就不应当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鉴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表现出来的过于“幼稚”,政府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扶持,包括在政策和扶持资金等方面对于具有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高新技术企业已重点支持,以促进真正具有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健康发展。政府的扶持还包括通过各种方式组织企业知识产权培训与知识产权管理经验的交流等方式,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营造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和环境。

(4)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规划与计划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规划和计划,涉及企业许多重要的知识产权,不仅有专利权的问题、技术秘密的问题,而且有经营秘密的问题。这些重要的情况信息一旦泄漏,都可能会形成对于企业的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对企业造成重大的损失。

(5)研究开发项目的实施与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在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成果转化的过程中,能否对所产生的具有知识产权意义的成果及时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确认和保护,是极为重要的。通过《研究开发项目进展报告书》及《研究开发成果报告与知识产权保护建议书》等方式,报告企业的知识产权主管,以便及时地采取适当的法律与技术措施,应当成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施与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规程。

(6)加强后续开发与应用各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取得成功之后,相应的后续开发与应用过程中,也可能产生新的具有知识产权意义的成果。如后续开发的改进有可能形成改进型的成果,在此基础上可申请并获得相应的专利权;新产品的上市需要设计新的产品包装,并配以相应的促销手段以培植新的卖点的市场热点,而这些往往涉及到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的问题,也需要妥善处理。

(7)加强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新问题的研究与法律实践。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已经和正在引发一些新的知识产权问题,诸如生命科技和知识产权问题、基本专利的问题、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等。对于这些新的问题,一方面我们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者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务主管要研究,一方面更要密切关注国内外立法和法律实践的动向和发展趋势,及时地采取应对之策,以免错失先机。

(三)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资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一般应当是以知识产权化的技术成果作为重要的产业发展基础,再部分风险投资的支持下初创成功并发展起来的。因此,技术成果权益和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本化的问题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必须尽快确立其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意识,注重企业创设时知识产权出资行为的认定与价值的评估,同时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制度,使得知识产权资本化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创设过程中,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基础。

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资本化要求必须处理好企业内职务发明创造的股权激励问题。企业的知识产权,主要来源于本企业职工的智力创造性劳动,通过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手段和相应的具体措施,确认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本企业职工)对于所完成知识产权化的成果享有一定份额的股权,从而采用股权激励和约束的方式进一步激活职工的创新热情和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企业知识产权因不希望的人员流动而流失。

再次,应注意处理好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在有关技术经济合作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应明确知识产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和适用性(适合于本企业使用)等法律原则,注重通过合同约定合作各方以及各方出资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的处理办法,同时还应当清楚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方法。一方面,可以防止和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葛,一方面即使一旦发生争议也便于处理。

(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系统化管理与保护

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与发展过程中,几乎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所有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往往相互渗透、相互联系,同一项科技成果涉及到多种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方式的选择是经常的情况。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系统化管理与保护是每一个高新技术企业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1)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立企业内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者专门岗位,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设立企业知识产权法务主管,以便根据企业发展的思路与发展战略从整体上把握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统一处理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和相关工作。由于企业的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密切相关,因此,对于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由负责企业技术工作的副总裁主管知识产权也不失为一种合适的选择。但同时要加强科技主管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培训,有条件的可以聘请有关科技法或知识产权专家做顾问。

(2)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根据其自身的情况和所属技术领域及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形势和趋势,研究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整体发展战略与策略,从整体上指导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协调有序地进行。

(3)要处理好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对于特定的发明创造来说,是采用专利的方式还是采用技术秘密的方式,不仅要看该发明创造的可保密性如何,是否满足技术秘密成立的要件,还要看是否有一定的市场需求,是否有潜在竞争者正在研究开发有望取得成功等各种因素,从而选择最有利的保护方式。

(4)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规范体系的建设,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规范。就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在企业知识产权整体发展战略与策略研究制定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详细的实施细则,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均纳入相应的管理规程。

(5)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自组织与协作机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或协会。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起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或协会,旨在营造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氛围和环境,研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过程中共同面临的有关问题,交流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经验,代表高新技术企业界向司法与政府部门提供有关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共同维护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从而,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真正走向依靠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健康发展的轨道。

十四、关于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建议

(1)把知识产权作为中关村园区的核心任务。园区的发展纲要上是这样表述的:知识产权对于园区企业发展是根本问题。我觉得不仅是对园区的企业,对整个园区都是非常重要的。在前几年,我接触的外商投资者,他们的第一个问题基本都是问我的外汇怎样汇出去,怎么能保护我的投资。现在,大部分外商是问怎么保护他们企业的知识产权,大的投资企业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投资的首要任务。从这点上可以看出市场是有需求的,作为中关村就要考虑企业的需求。

(2)尽快制定园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细则。从条例中的有六条说到了知识产权,但是制定时只是把现有的《商标法》、《专利法》阐述了一下,但是这并不够,所以要尽快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细则,把知识产权所有的内容都包括进去,有利于把知识产权作为一个特殊形态。

(3)创立园区自身的知识产权。对于园区的标识要有一个说明,在什么地方摆放,怎样宣传,包括制作都要有规范化的管理;对现有标志、赞助企业进行一次清查;对外宣传方面,比如“中关村”这三个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使用,都要有一个彻底的清查,来保护园区自身的知识产权。

(4)建立园区自己的知识产权数据库。把中关村园区所有注册的知识产权自己做数据库,在心里有数。

(5)打击盗版、整顿市场。最低限度就是在中关村不能发现盗版。

(6)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从外商品牌保护委员会受到启发,这个委员会就是把在华的著名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我们就是要建立以自己企业为主的,有政府参与的,有中介机构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可以叫中关村园区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现在中国太多的部门管知识产权,像工商局、技术监督局、专利局、法院、版权局、公安局都管知识产权,在委员会成立后,就可以在委员会内部进行协调。

(7)普及知识产权的意识和知识,培训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定期安排知识产权方面的讲座,请一些专家根据需要进行培训。

(8)聘请国内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当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法律顾问。

(9)加大优惠政策,吸引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商标专利代理机构、专业性的知识产权顾问公司。

(10)成立知识产权成果保护博物馆,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强化。

十五、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

(一)数字技术与网络给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的课题

(1)网络特点与知识产权特点相冲突性。比如说,知识产权特点是专有性,不经过许可是不可以使用的;而网络的特点是公开性。知识产权特点是地域性,申请专利首先就要涉及到在哪里申请的;网络是无地域性、无国界性。

(2)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来没有网络时,商标侵权大家都知道,现在出现了网络,对商标产生了冲击,也就是电子商务条件下商标权怎么保护,在电子商务下著作权怎么保护,这是知识产权面临的新的问题。

(3)生物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现在科学家们已经发现了基因的排列,出现了很多新的生物品种,有了新的植物,有了克隆羊,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保护知识产权,也就是知识产权怎样来面对这些新的科技。比如一个企业的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一个人的基因图谱算不算是商业秘密呢?也可以说现在的法律发展是滞后的,法律怎样跟上新的科技发展,这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国际上解决了,国内还未解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1)知识产权的责任问题,也就是无过错责任问题,这个问题在国际已经解决了,但是中国还没有解决,中国还是在套用老民法,而国际上早就把这项规章打破了,知识产权法是独立的法,不需要利用老民法,只要侵权事实存在,就会有赔偿,应该负无过错责任。

(2)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刚才我讲了,商标与专利有冲突,一个商标申请先后冲突,不同部门冲突,这些问题在国外已经解决了,国外是一个部门受理这些相同的知识产权,中国是各个不同的部门受理。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国家尽快解决。

(3)知识产权基本概念的含义还没解决,最基本的知识产权法算是民法中一部分,还是经济法中一部分,在中国法学界就有争论,有人认为知识产权法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有人认为知识产权法超越民事责任,比如在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是在经济法学里,在社科院是在民法学里。现在民法通则中也有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但是中国又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立法,这些基本概念还没有搞清。

(4)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与知识产权保护,这个问题是非常严峻的。现在有90%的专利让外国人申请了,中国知识产权每年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比实际上的有形资产流失要大得多的多,也就是技术上的流失。比如有几个案例,中国的宣纸已经被日本偷走了,同仁堂已经被日本注册了,青岛啤酒已经被美国人注册了,很多名牌及技术已经被外国人偷走了。在我第一次去美国时,我到处找大工厂,美国给我的印象是经济强国,应该到处是大工厂,但是走了一路都没有看到大工厂,这就很奇怪,美国这么强大到底体现在什么地方呢?后来我在美国呆的时间长了,我才体会到,如果从全世界总分工来讲,美国是头脑,日本是躯干,举个例子,美国的传统工作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不到1%,美国传统的低级产品全到第三世界国家了。在美国好莱坞、旅游、电子软件这些都是赚钱的行业,美国的化工工业、加工工业,钢铁制造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的比例很少。连日本人都承认如果世界经济是个躯体,日本就是躯干,美国是头脑。日本的制造工业为什么那么厉害,就是因为他们的定位很准,所以在专利市场,美国都是发明,日本都是一些外观设计。对于中国来讲,中国的精加工业在未来50年中都是中国的主要市场,所以我们更加要重视企业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

十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个人建议

(1)建议中国成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成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

(2)建议成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只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3)建议加强打击破坏知识产权的力度,在检察院成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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