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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路径选择和制度立法原则确立之关系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基本原则对于一切立法事项都有约束性,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自不例外。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具体活动的展开正是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原则的贯彻,是受其指导作用的结果。并且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原则尤其是作为其自身特质体现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特别原则在立法结果即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中得以体现是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实践的有效指引的前导。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路径选择和制度立法原则确立之关系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路径选择和制度立法原则确立之差别

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律化两个不同的侧面,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原则确立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路径选择是两个不同的立法问题,这种不同有多方面的体现。单就两者质的规定性来看,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路径选择更多地体现在实践层面,是立法具体活动的体现。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律化路径的选择上仍然存在很多理论上的争议,但立法路径的选择相对于立法原则确立而言是实践性更强烈的一个问题,它明确的是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如何进行具体操作,而理论上的争议都最终服务于如何选择有效的立法路径以进行科学、合理的立法。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原则确立在质的规定性上更多的属于理论层面的问题。立法原则总是理论化的观点和主张,但这些理论主张一旦被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实践所遵循并被明确在立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它就具有了很大的实践操作性,从而转化成一种可被运用的规则。即便如此,立法原则作为概括和抽象的规则,其理论色彩更为浓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路径选择和制度立法原则确立之联系

1.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路径选择决定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原则确立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路径选择是在我国宪政架构下的现行立法体制内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立法所采行的具体操作方式的实践问题。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作出何种立法路径的选择需要明确立法体制的相关问题,如立法权限主体、立法权限范围、立法的具体程序和立法的效力等,也需要明确立法路径和立法模式的区别问题。在具体立法过程中,立法权限主体除了要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外,还要针对立法事项自身的特质设定特别原则,这些特别原则正是对每一具体立法事项特质的反映。正是基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特殊性,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除了要遵循立法一般原则,还要遵循相应的特别原则。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是一项全新的立法实践,它所遵循的具体原则必须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特质相关联并受其约束。

2.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原则确立指导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路径选择

立法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这种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得立法原则具有了普遍性。立法基本原则对于一切立法事项都有约束性,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自不例外。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特有原则是基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特质和特殊性而形成的,在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过程中也是必须遵循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具体活动的展开正是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原则的贯彻,是受其指导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条文里明确了立法的基本原则,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就是要在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体制内进行,严格遵守有关基本原则的要求。并且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原则尤其是作为其自身特质体现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特别原则在立法结果即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中得以体现是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实践的有效指引的前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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